郑州中院| 双方都同意离婚,法院是否一定判离
【案件解码】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是否准予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在双方结婚多年,且共同生育子女,存在一定夫妻感情的情况下,双方因生活琐事产生纠纷,虽然双方都同意离婚,但不能因此说明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人民法院不宜径直判决离婚。
【案情简介】
杨某女与邸某经人介绍认识,并于1988年登记结婚,在共同生活期间,杨某女、邸某生育有两个女儿,分别于1990、1993年出生。后双方在日常生活中产生纠纷,杨某女认为邸某对她已经造成了深深的伤害,且无悔改之意,故杨某女到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分割夫妻的共同财产。
【裁判要旨】
杨某女、邸某结婚20多年,共同养育两个子女,均为经营家庭付出真心和努力,双方存在一定的夫妻感情。现双方因日常琐事产生纠纷,虽然双方都同意离婚,但不能因此说明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双方目前系处于婚姻危机期,应给双方一个冷静的机会。在今后的生活中,只要双方相互关心,相互理解,加强沟通交流,珍惜现在的婚姻生活,仍是一个幸福美满的家庭。故判决不准离婚。
【律师简析】
根据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意见》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不准予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如果仅因双方都同意离婚,法院就判决离婚,那相当于法院代替民政局行使了职责,这样做就使司法裁判失去了存在的意义。
[1]案号:(2016)豫01民终1563号,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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