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区别,控股股东行政处罚后可以重组吗

公司法 编辑:毛雯灵

一、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区别

控股股东,简称“大股东”,具体含义是指在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中,其出资份额占公司资本总额达到或超过百分之五十,或者其拥有的股票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达到或超过百分之五十的股东。

即使该股东的出资额或所持有的股票比例未达百分之五十,但根据其出资份额或所持有的股票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够对股东会议案、股东大会决策产生重大影响力的股东,同样可视为控股股东。

至于实际控制人,则非传统意义上的股东,而是指那些尽管并非公司的正式股东,但却能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其他特殊安排,实际操控公司经营行为的人士。

实际控制人和控股股东之间存在以下几点显著差异:首先,实际控制人通常为自然人,而控股股东既可能是自然人,亦有可能是法人组织。

实际控制人与被控制企业之间并不必然存在直接的资本纽带联系,换言之,他们无需成为被控企业的股东即可实现对其实施有效控制;而控股股东则必须是公司的股东。

最后,实际控制人是指那些虽然并非公司股东,但却能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其他特殊安排,实际操控公司经营行为的人士。

二、控股股东行政处罚后可以重组吗

当上市公司启动重大资产重组项目并进入停牌阶段时,证券交易所会立即展开对二级市场股票交易行为的严格审查。

若在此过程中发现股票交易表现出明显异常的现象,证券交易所将会在第一时间向相关上市公司通报研究结果。

如此一来,上市公司便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和实际需要作出决策,选择是继续推进重组,还是终止整个项目进程。

假如决定终止重组的话,上市公司将有责任承诺在未来六个月之内不策划实施任何重大资产重组项目。

至于行政处罚对企业资产重组或并购总额所产生的具体影响,这主要取决于各个企业的实际情况以及行政处罚的严厉程度,因此无法给出一个统一的答案。

三、滥用股东权利构成犯罪吗

不当行使或滥用股东权益并不必然导致违法行为。

在实施这种行为过程中,若对公司、公司的债权方以及其他股东权益造成损害,一般只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而非刑事责任。

倘若公司股东过度滥用其股东权利,以至于对公司或其他股东造成了实质性经济损失,则应依照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当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的独立地位及股东的有限责任,以逃避债务,并对公司债权人的利益造成严重损害时,他们还需对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条

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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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法院网-滥用股东权利构成犯罪吗,滥用股东权利八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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