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与李某于2011年2月7日结婚,2013年育有一子,2015年王某因与李某性格不合,外出打工,之后两人一直处于分居状态,夫妻感情淡漠。双方分居期间的2017年3月1日,李某向张某借款10万元,出具的借条上书写的出借人为张某鹏,同日,张某向李某在中国银行账号内打入9万元。2019年1月,李某与王某协议离婚,但离婚协议对李某与张某之间的债务并未涉及。次年7月,李某因故死亡,借款一直未清偿。另查明,王某在李某的账户上共取款六次,总额为6500元。
据此,张某以王某不履行夫妻共同债务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王某归还借款10万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银行同期借款利率计算利息。
此案中,是典型的民间借贷纠纷,张某持有借条起诉,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借条上记载的出借人姓名虽与原告同音不同字,但该借条为原告所实际持有,在被告无证据提出抗辩的情况下,能认定原告为实际出借人。在司法实践中,老百姓大多都不懂法,认为借条只写明名字即可,实则不然。在此,本律师提供正规范本,供大家借鉴。
借 条
为购买房屋,现收到小明(身份证号:234567…0898)以现金出借的¥80000.00元(人民币捌万元整),借期陆个月,月利率2%(百之贰),贰零壹陆年拾贰月捌日到期时本息一并还清。如到期未还清,愿承担小明通过诉讼等方式追讨借款所支付的律师费、诉讼费、公告费、保函费、保全费等其他费用。若因本借款发生争议,由XX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管辖。
立此为据。
借款人:小红
(身份证号:3502.....)
2018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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