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会如何强制执行上市公司股份,法院强制执行公司股权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魏宸涵

  很多上市公司股份都在各地法院的执行保全之下,静待处置。由于市场等方面因素,上市公司股份在执行程序中将被如何处置,可能会直接影响到某些收购是否得以达成、某些公司能否得以回生、某些债权能否得以实现、某些控制权能否得以保全、某些个人资产能否避免受到波及等等。关于法院强制执行上市公司股份的具体操作问题,下面我们一起来看一下:

  1. 冻结期限

  冻结股票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冻结交易结算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但均可以办理续行冻结。

  2. 冻结顺序

  证券公司、登记结算公司同日分别接到不同司法机关要求协助冻结同一股份的,证券公司接到的顺序在先;不同日的,先送达者顺序在先。

  3. 股票账户还是资金账户

  仅查封被申请执行人名下资金账户(股票账户相对应),一般不能对抗其他法院对股票账户的查封。

  4. 司法机关的争议

  多个冻结、扣划的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之间就执行发生争议的,应自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共同上级机关决定,没有共同上级机关的,由各自上级机关协商解决。需要提示的是,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对于已经被公安机关采取相应措施的股票,会非常慎重。

  5. 何时启动

  考虑到股价波动等因素,法院一般会根据执行申请人的申请决定是否启动处置程序,如果申请人迟迟不申请,出于执行期限等方面考虑,法院一般会催促申请人以推进执行程序。通常情况下,法院对于上市公司股票的强制执行会采取较为谨慎的态度。

  6. 处置方式

  法院对于上市公司股票的处置方式主要包括拍卖、变卖、直接抵偿等。

  7. 变卖

  对于变卖,法院可以委托证券营业部在二级市场上直接出售,也可以通过大宗交易系统进行。

  8. 直接抵偿

  对于直接抵偿,一般情况下法院会要求申请执行人与被申请人协商一致,并且征得其他执行债权人的同意。实践中,“其他执行债权人”是仅指冻结在前的债权人,还是包括后续轮候的所有债权人,以及法院是否同意就抵偿出具裁定等具体操作细节,这些在不同地区法院,甚至不同的执行法官之间,都可能存在差异。

  9. 限售股

  (1)法院可以不受《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限制,对执行发起人的限售股进行强制执行;

  (2)以大宗交易或扣划方式处置给特定受让人的,受让人受让后的累计股份数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份的30%,否则要依《证券法》办理有关手续;

  (3)对于其他限售情形,法院的处理尺度上存在一定的差异性,例如有的法院认为根本就不应予以强制执行;有的法院同意先将股份划扣至申请执行人名下,待转为流通股后再行处置;也有的法院直接比照流通股进行强制执行,尤其在被执行股份上存在质押权的情况下。

  10. 减持新规

  关于《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即减持新规,以下称“《新规》”)对强制执行程序的影响,概括地说,《新规》中规定因司法强制执行、执行股权质押协议等减持股份的,应适用《新规》,但由于《新规》的法律层级等问题,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在对上市公司股份强制执行中是否完全接受《新规》的限制,存在差异性。例如,有的法院认为采用拍卖方式不受《新规》限制,有的法院进一步认为即使采用证券交易方式也不受《新规》限制,当然也有法院实际上完全不受《新规》的限制。

  如果有并购交易涉及到司法程序,建议不是停留在纸面上考虑方案,毕竟执行程序中的尺度、时间、方式等,都可能具有差异性和可变性,如果不能准确把握,可能导致交易出现问题、利益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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