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付款违约金上限,逾期付款违约金和逾期付款利息的区别
大家好,由投稿人史钰彤来为大家解答逾期付款违约金上限,逾期付款违约金和逾期付款利息的区别这个热门资讯。逾期付款违约金上限,逾期付款违约金和逾期付款利息的区别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逾期付款违约金最新规定
基本案情
2017年3月,甲某向银行申请办理信用卡。甲某填写了信用卡申请表,在申请表上书面声明“本人已阅读全部申请资料,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信用卡产品的相关信息,愿意遵守领用合同(协议)的各项规则”并签名确认。银行批准申请后向甲某发放了信用卡,甲某领取信用卡并激活使用。2017年4月,甲某一次性透支消费9.1万元,并办理36期分期,2018年5月还款2950元后,再未还款。
根据银行提供的银行流水、逾期账户清单显示,截至2023年5月16日,甲某仍有本金5.94万元、利息7.86万元、违约金5830.43元未偿还。面对高额利息和违约金,甲某认为金额过高难以承受,拒不还款。银行经过多次催收无果,将甲某诉至许昌市魏都区法院。
判决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甲某填写并向原告银行递交了信用卡申请,承诺愿意遵守领用合约中的各项规则。原告银行批准了被告甲某的申请并向其发放了信用卡,双方由此形成合法有效的信用卡合同关系,双方应全面履行合同确定的义务。被告甲某在使用信用卡后应及时偿还借款,其未及时还款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另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规定,金融借款司法保护年利率有上限。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甲某应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银行支付信用卡透支本金5.94万元、利息(其中截至2023年5月16日的利息7.86万元,2023年5月17日起的利息以本金5.94万元为基数,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至还清本金之日止)、违约金5830.43元,上述利息、违约金之和折后的年利率不得超过法定年利率上限。
法官说法
在享受信用卡带来便利的同时,持卡人也需时刻牢记按时还款,消费过程中切实考量风险和个人还款能力,自觉遵守诚实守信原则,避免“刷卡一时爽,还款愁断肠”,养成按时还款的好习惯。如果实在无法全额还款,也要及时偿还最低还款额,以避免产生高额利息和违约金。同时,在办理信用卡时,不要只顾着享受各种优惠,更要认真阅读协议中关于利息、还款期限、违约金等重要条款。如果出现还款困难,要主动与银行联系,协商解决方案,而不是选择逃避。
河南法制报 记者 胡斌 通讯员 肖婉豫 马巍红
来源: 河南法制报
逾期付款违约金每日多少合法
甲公司在2020年7月13日与乙公司签订《机械式停车设备销售安装合同》,约定由甲公司为乙公司生产安装机械停车库,明确设备数量及安装单价,总价以最终实际安装车位数计算;合同还特别约定如甲公司逾期付款,应按万分之三每日支付滞纳金。合同履行中,因施工现场高度原因,双方又签订《补充协议》,对合同总价做了变更约定。
机械停车设备验收备案后,甲公司移交给乙公司,乙公司已实际投入使用,合同约定付款条件已成就,但乙公司至今未付安装费。甲公司多方追讨,乙公司均以种种理由推脱,拒绝支付。为此,甲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乙公司支付设备安装费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案件审理当中,双方对案涉安装费不持异议,但就违约金争执不下。
法院认为,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机械式停车设备销售安装合同》系合法有效合同,甲公司履行了生产安装义务,乙公司对停车设备验收、接收后并投入全用,应当依约付款,故对甲公司主张的安装费应予以支持。关于“滞纳金”能否按“违约金”适用是争议的焦点。通常认为“滞纳金”是非规范的民事法律用语,属行政法律法规范畴,指行政相对人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由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向行政相对人采取的一种惩罚性措施,具有法定性、强制性和惩罚性的特点。
本案当事人在《机械式停车设备销售安装合同》约定的“滞纳金”显然不是行政法律法规范畴的滞纳金,其目的是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的惩罚,对守约当事人的救济,本质上具有逾期付款承担违约责任的性质。因此,合同约定的滞纳金应理解为违约金,即乙公司应按合同约定的滞纳金标准自逾期付款之日向甲公司支付违约金。
作者:陈静静
编辑:许沥心
责编:志寿
审核:姚启明
建筑工程逾期付款违约金
双方进行买卖交易
但对方已收货却逾期支付货款
除了货款本金外
起诉时能否主张对方支付逾期违约金
违约金又应该怎么计算呢?
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
告诉你违约金可以怎么计算?
法院审理查明,原告广西某建材公司经营水泥销售业务,被告黄某某于2021年7月至2022年5月多次向原告购买水泥,原告方的业务员与被告方于2022年11月进行对账,确认被告尚欠原告水泥货款26000元。原告多次催收,被告至今未向原告支付上述货款,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水泥货款26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法:以26000元为基数,从2022年11月29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向原告购买水泥未能付清货款,有原告提供的客户对账单、被告与原告业务员的微信聊天记录等予以证实,原告诉请被告支付货款26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要求以26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1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的意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因双方未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本案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应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法院酌情支持自2022年11月29日开始,以26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3.65%为基础,加计50%计算逾期付款利息,即以年利率5.475%计算逾期付款利息,原告请求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黄某某向原告广西某建材公司支付货款26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法官提醒:诚实信用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要素,也是买卖合同双方应当遵守重要原则,所以买卖双方都应当按时履行自己的义务,一旦违背,不仅会给双方带来诸多不便,而且违约的一方还将承担由此带来的违约责任和法律风险。
相关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十八条 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
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
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
【参考案件】庞某某诉张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案
【关键词】民事 借贷 利息 违约金
【裁判要旨】民间借贷中既约定了逾期利息(或利息损失)又约定了违约金的,是否可以同时主张,生效判决认为双方约定的逾期利息和违约金之和不能超出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一条
【案件索引】一审:富平县人民法院 (2020)陕0528民初XXXX号民事判决书(2021年7月5日)
【基本案情】原告庞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四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936524元及利息和违约金(利息从2015年9月1日起以基数722934元,按月利率1.5%计算至清偿之日,从2016年1月26日起按基数213590元,月利率1.5%计算至清偿之日,违约金按18%计算);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及被告等五户邻居商量共建商品房,被告张某某找原告筹钱,原告从朋友处借钱后转借给被告,共计给被告借款570000元,双方约定利息为月息1分5。2015年9月1日、2016年1月21日,被告和原告结算本息后分别出具了两份借条。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遂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1、原告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不符合常理,原告未能提供借款发生的时间、地点、金额、款项来源、支付方式等证据,现金交易不符合常理;2、原告诉称不是事实,本案事实是2011年冯某一、张某某、庞某某、冯某二、冯某三五户一起盖房,共同委托庞某某管事和范某某的工程队联系,因被告资金欠缺,原告承诺垫付,被告的第二笔、第三笔工程款均由原告垫付,2012年8月原告向被告出具了三份付款证明,证明被告的三笔工程款均已结清。原告共计给被告垫付工程款470000元,并给付被告100000元现金。2015年9月,原告让被告任某某出具了本息合计722934元的借条,任某某将原来440000元的借条收回,2016年1月,原告让任某某出具了本息合计213500元的借条,任某某收回了原来130000元的借条。本案事实并非原告所称现金借款,被告并未收到现金;3、本案的适格被告仅为任某某,其余被告不是本案适格被告,在借款人签字的仅有任某某;4、原告本息计算有误,原告共计向被告垫付工程款470000元及借给被告任某某100000元现金。470000元属于欠款,双方未约定利息,不应产生债务利息,100000元应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超出部分不应支持;5、原告所主张的违约金和利息总计不能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6、本案已超过诉讼时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21日,被告任某某从原告庞某某处借款,并出具了“今借庞某某人民币壹拾叁万元整,月息壹分伍,利息每年结清一次”的借条,任某某实际收到现金100000元,2016年1月21日,经原告与被告任某某结算利息后,任某某重新给原告出具了借条,载明“今借庞某某人民币贰拾壹万叁仟伍佰玖拾元整,月息壹分伍,利息每年结清一次”,双方约定了违约金,为违约金额的百分之十八。后经原告催要,任某某至今未能偿还该笔借款,原告于2020年10月28日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富平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15日作出(2021)陕0528民初XXX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任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庞某某借款154000元;二、被告任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庞某某借款利息、违约金(利息以154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从2016年1月21日计算至2017年12月7日;利息和违约金以154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从2017年12月8日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利息和违约金以154000元为基数,年利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0年10月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从2020年8月20日计算至被告任某某实际给付之日)以及从2016年1月21日至2017年12月7日的违约金4989.6元;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裁判理由】富平县人民法院认为:民间借贷纠纷是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法律关系。判断借贷关系是否成立并生效,双方首先要有借款的合意,并在合意基础上履行了借款交付的义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视为合同成立。本案中,原告提交的2015年9月1日(本息共计722934元)、2016年1月21日(本息共计213590元)被告出具的借条,两张借条分别源于2012年9月1日(借款本金440000元)、2013年1月21日(借款本金130000元)任某某给原告出具的借条,借条虽为被告任某某出具,但任某某只认可收到现金100000元(2013年1月21日借条),并辩称其余本金为原告向被告垫付的工程款(合计470000元),结合原被告庭审陈述、被告提交的证据及范某某的证人证言,应当认为被告任某某对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作出了合理说明,原告亦无其他证据证明将现金交付了被告,因此,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任某某之间仅在100000元本金范围内成立借贷关系,原告诉称的其余借贷,由于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原告履行了交付现金的义务,待原告证据充分后可另行起诉,本案不予涉及。
原告诉称要求其余三被告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由于其余三人未在“借款人:”后签字,而是在借条的其余空白处签字,并不能表明其借款人身份,且原告无证据证明其余三被告收到了借款,本院对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原告诉称利息与违约金,由于2013年1月21日任某某向原告出具的借条,约定利息为月息壹分伍(月利率1.5%),并未超出当时法律规定的利率上限,本院予以支持,计算至2016年1月21日双方重新出具借条之日,本息共计154000元(并非借条上的21359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由于2016年1月21日原告同被告任某某重新计算了本息,且前期年利率未超出24%,因此,2016年1月21日后借款本金应为154000元。双方的借条并未约定有还款日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2017年12月7日,原告电话要求任某某还款,应当视为原告履行了催告义务,双方的借款已经到期,从2017年12月8日起至还款之日的利息应当视为逾期利息,原告请求按照借期内约定利率(月利率1.5%)计算逾期利息,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双方借据上约定,利息每年结清一次,如有违约,按照违约金额的18%承担违约责任,从2016年1月21日至2017年12月7日的违约金应当为1年利息(以154000元为本金,月利率1.5%,1年利息计算为27720元)的18%,即4989.6元。从2017年12月8日起算,逾期利息和违约金相加总和超过以154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所得金额,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的规定,超出部分不予支持,因此,从2017年12月8日起,逾期利息和违约金的总和应当为以154000元为基数,年利率24%计算所得金额。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一条之规定,从2020年8月20日之后的逾期利息及违约金之和应为以154000元为基数,年利率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原告起诉时,即2020年10月份公布的)的四倍计算所得金额。
【案例注解】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民间借贷中既约定了逾期利息(或利息损失)又约定了违约金的,是否可以同时主张。对此有三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依据私法自治和契约自由的精神,当事人在民间借贷中同时约定逾期利息(或利息损失)和违约金的,这是双方当事人合意的结果,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角度出发,逾期利息(或利息损失)和违约金均应予以保护。
第二种意见认为:如果借款人未依约还款,出借人损失的是借款利息。合同法第207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当事人如约定了逾期利息(或利息损失),又约定了违约金的,因为逾期利息是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故主张了逾期利息(或利息损失),违约金的诉求就不应当得到支持。
第三种意见认为:根据损失补偿原则,如果原告根据较高的利率标准要求被告支付逾期利息(或利息损失)已足以弥补其遭受的损失,则在已经支持原告逾期利息(或利息损失)请求的情况下,对被告违约金的诉求可不再支持。当然,逾期利息(或利息损失)与违约金两项加起来之和未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应当均予以支持。
本案认同第三种观点,理由是:
(一)当事人在民间借贷合同中可同时约定逾期利息(或利息损失)和违约金条款
违约金是指根据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直接规定,一方当事人违约的,应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钱。我国合同法第114条对违约金做了规定,并且该条的第二款规定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或过分高于造成的实际损失时,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或仲裁机构请求对违约金数额进行增减。合同法关于违约金的规定是为了惩罚违约行为,敦促当事人完全适当履行合同,只要约定的违约金数额不是过高,都应当得到支持。借款合同属于合同法调整的民事合同之一,在合同法分则部分第207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此条规定了借款人逾期还款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方式即支付逾期利息,但是该规定并未排斥违约金等其他形式的违约责任承担方式。根据民法意思自治的原则,可以说违约金和逾期利息两种责任方式并行不悖。民间借贷合同属于借款合同的一种,故在民间借贷中当事人对违约责任的约定可以适用借款合同,即可以同时约定逾期利息条款和违约金条款。
(二)违约金与逾期利息(或利息损失)之和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
法律既要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又要维护社会公共利益,防止当事人滥用权利造成事实上的不公。依照我国《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的规定,高额违约金调整的标准是守约方的损失。借款合同是特殊的合同,其标的物是货币,对于出借人来说,借款人未依约还款,所遭受到的损失是借款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对民间借贷借款利息进行了限制,原因就在于民间借贷比银行贷款更容易借贷,其风险性更高。为了规范金融市场,防止高利贷现象,需要对盲目的逐利行为进行约束。《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最高不超过银行同期利率的四倍,当事人约定的利息和违约金加起来如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则属于变相地放高利贷。因此,当事人既约定逾期利息(或利息损失),又约定违约金的可以同时支持,但两者之和不能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对超出部分不予保护。如约定的逾期利息(或利息损失)或者违约金其中一项就已经达到或者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则只支持一项即可,对另一项应予以驳回。
就本案而言,原告庞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在借款合同中既约定如被告张某某未依约还款,则被告张某某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商业贷款利率的四倍向原告庞某某支付借款利息,又约定被告张某某还应当按照每日千分之五的利率标准向原告庞某某支付逾期还款的违约金,双方将利息及违约金均在借款合同中约定,本不冲突,但是原告庞某某既要求被告张某某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商业贷款利率的四倍向原告庞某某支付逾期之后的利息损失,又要求被告张某某按照每日千分之五的利率标准向原告庞某某支付逾期还款的违约金,因原告庞某某主张的利息损失已达到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故法院对原告庞某某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应不予支持。
供稿| 富平法院
作者| 牛晴晴
编辑| 李娟
责编| 严江珂
主编| 姚启明
栏目协办| 陕西法制网法制信息咨询服务中心
本文到此结束,希望本文逾期付款违约金上限,逾期付款违约金和逾期付款利息的区别对您有所帮助,欢迎收藏本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