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彩礼和嫁妆你不得不知的法律知识,彩礼、嫁妆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袁汐安

  彩礼制度作为我国的民间习俗,可以追溯到西周,可谓历史悠久。彩礼基本上是男方为迎娶女方,赠送给女方的礼金,亦有因男方入赘而形成的女方赠送给男方礼金的习俗,彩礼具有较为浓重的风俗习惯色彩,在农村及经济落后地区较为普遍,且动辄十几万元的彩礼亦有愈演愈烈之势。那么在我国现行法律的框架下,给付彩礼的行为该如何定性?那么敲黑板: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给付彩礼的行为可以视为以结婚为生效条件的附条件赠与行为,而不是一般的无偿赠与。如双方缔结婚姻关系,赠与行为发生法律效力,彩礼属受赠人所有,如果结婚不成,赠与行为则失去法律效力,彩礼应该返还给赠与人。这里小编再强调一下,这里的结婚是指男女双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婚姻登记条例》的相关规定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领取结婚证。有时在接待当事人咨询时发现有的当事人认为按照乡俗办理完婚礼即是结婚,而忽略了去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对于此种情形,男女双方的法律关系一般只会认定为同居,而不是夫妻关系。

  然而,生活不是童话,并非所有的情侣都会按照当初憧憬的那样顺利迈入婚姻的殿堂,他们会因各种各样的原因在结婚后或在准备结婚的路上反悔,那么对于已经给付的彩礼该如何处理,双方往往会僵持不下,甚至对簿公堂。根据2004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当然以上所述的“返还”并不代表“全部返还”,具体要看详细案情。自古以来婚姻嫁娶不能单单以法律来约束,还要照顾风俗人情,因此,彩礼还多还少,要根据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判断。法院会综合考虑双方有无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有无共同生活、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长短、双方及家庭的工资收入情况、彩礼的具体用途流向、双方的责任过错等因素,进而酌情认定彩礼返还的数额。结合相关案例及司法实践,大概可以总结如下:

  (1)男女双方未办理婚姻登记同居后又分开的情形。此种情形下未办理结婚登记的一方当事人向对方索要了较大数额的彩礼,以夫妻名义同居的,给对方当事人造成了一定损失的,对方当事人请求返还彩礼的,按照公平原则,另一方理应返还,但返还的数额法院会根据同居时间的长短酌情认定;

  (2)男女双方已经办理结婚登记但确未共同生活或共同生活时间较短的情形。处理的基本原则还是公平原则,返还的数额法院会根据同居时间的长短及给给付一方造成的损失大小酌情认定;

  (3)男女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的情形。此种情形下返还彩礼应当以离婚为条件,人民法院将首先审查是否存在因给付彩礼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情形,如果没有证据证实因给付彩礼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人民法院原则不支持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例外的情形有:针对农村及经济落后地区愈演愈烈的彩礼之风,司法实践中对于虽然办理结婚登记,但共同生活时间较短的,有条件地支持一方要求对方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会按照一定比例返还,并非全额返还。

  上述情况一般指男方可以要求返还的情形,那么女方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对于已收到的彩礼也是可以不用返还的,譬如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时间较长的(一般应当以2年以上);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期间生育子女的;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所接受的彩礼确已用于共同生活的等。

  对于女方陪嫁的嫁妆的归属,目前主流的观点认为嫁妆是女方的个人财产。但也有观点认为要分情形处理,在婚姻登记前女方家人给付的嫁妆,应认定为是女方家人对女方婚前的个人赠与,属女方个人财产;在结婚登记后陪送的嫁妆,女方家人若未明确表示是对某方的个人赠与,则认为是对夫妻的赠与,属夫妻共同财产,男女双方可约定各归所有或共有。

  纸短情长,对于“上轿礼”、“三金”、“认亲礼”、“改口费”、“亲戚朋友赠送的礼金”等各种为缔结婚姻而形成的法律关系及归属问题,欲知后事如何,还请听下回分解。

本站为您整理关于本文的法律热搜话题

彩礼和嫁妆的法律规定

婚姻法彩礼和嫁妆

结婚彩礼和嫁妆比例

彩礼和嫁妆是属于谁的民法典

彩礼、嫁妆

彩礼和嫁妆到底归谁

彩礼和嫁妆在法律规定都是属于女方所有吗

彩礼和嫁妆属于什么财产

婚姻法彩礼和嫁妆

法律规定彩礼和嫁妆归谁

也许您对下面的内容还感兴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