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线婚后,越线by一枝独秀 全文免费阅读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施鹏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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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线(婚后)一枝独秀

本报讯 (记者 刘熠博 通讯员 孙璐 刘方昊)生活中,因黄灯亮起后驾车越过停止线一般不会被罚款、扣分,因此许多人认为“抢黄灯”的行为不违法,而事实上,“抢黄灯”违反了交通安全法规,属于违法行为,如果造成交通事故则须承担相应民事责任。近日,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了一起“抢黄灯”轿车与“闯红灯”摩托车相撞引起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依法作出了裁判。

2023年7月,陈某驾驶轿车沿市区道路由东向西行驶,行至某交通繁忙的十字路口、车头未越过停止线时黄灯亮起,陈某驾车越过停止线继续行驶,不料撞上一辆自西向东左转弯且闯了红灯的摩托车,造成摩托车驾驶人吕某、乘坐人王某受伤。

两名伤者均住院治疗一个月左右。经鉴定,吕某的伤情构成十级伤残,王某的伤情构成九级伤残。公安交管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为事故发生的原因是陈某、吕某驾驶机动车均未按交通信号灯通行,认定陈某、吕某对事故承担同等责任,王某不承担责任。陈某对该认定结论不服,申请复核,上级公安交管部门复核后予以维持。

2023年11月,吕某、王某诉至宛城区人民法院,要求陈某以及承保陈某所驾轿车交强险的保险公司赔偿吕某、王某各项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安交管部门对事故责任认定不当,吕某应负事故主要责任,陈某应负事故次要责任,因此,陈某及保险公司应对吕某、王某的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吕某、王某应对自身损失承担70%的责任。吕某、王某不服,上诉至南阳中院。

南阳中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事故现场监控视频能够确认,在黄灯亮起的一瞬间,陈某所驾车辆尚未越过停止线。陈某驾车行驶至交通繁忙的十字路口,在黄灯亮起后不按规定停车等待,试图强行通过路口,导致其所驾车辆与“闯红灯”的摩托车相撞,造成两人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抢黄灯”的陈某与“闯红灯”的吕某均未尽到规范、安全、文明驾驶的义务,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的规定,其过错程度相当,因此,陈某、吕某应当对本次事故承担同等责任,陈某应当对吕某、王某的各项损失承担50%的赔偿责任。法院遂判决保险公司赔付吕某8万余元、王某9万余元,陈某赔偿吕某1万余元、王某4万余元。

法官说法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在通过路口时,要仔细观察交通信号,密切关注前方交通状况,提前发现各种不安全因素,适时调整行驶方向和速度。《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交通信号灯由红灯、绿灯、黄灯组成。红灯表示禁止通行,绿灯表示准许通行,黄灯表示警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信号灯和非机动车信号灯表示:(一)绿灯亮时,准许车辆通行,但转弯的车辆不得妨碍被放行的直行车辆、行人通行;(二)黄灯亮时,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三)红灯亮时,禁止车辆通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驾驶机动车不按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的,一次记6分。

黄灯表示警示,是绿灯与红灯之间的过渡,提醒车辆驾驶人和行人交通信号灯即将变为红灯。黄灯的设置能够起到清空交叉路口车辆,避免堵塞,减少事故等作用。车辆驾驶人看到黄灯亮起,应当立即减速,并观察车辆位置和路口情况。车头尚未越过停止线的,应当停车等待绿灯。车头已经越过停止线的,可以停车等候,也可以在不会造成危险、不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的情况下继续行驶。在一些地区,黄灯亮时车头尚未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如果越线继续行驶,公安交管部门并不罚款、扣分,但这只是一种人性化的执法方式,并不代表“抢黄灯”是合法行为。严格遵守交通法律法规,才能保证人身财产安全,避免陷入纠纷。

转自:人民法院报

来源: 人民网

越线by一枝独秀

来源:人民网

本报讯 (记者 刘熠博 通讯员 孙璐 刘方昊)生活中,因黄灯亮起后驾车越过停止线一般不会被罚款、扣分,因此许多人认为“抢黄灯”的行为不违法,而事实上,“抢黄灯”违反了交通安全法规,属于违法行为,如果造成交通事故则须承担相应民事责任。近日,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了一起“抢黄灯”轿车与“闯红灯”摩托车相撞引起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依法作出了裁判。

2023年7月,陈某驾驶轿车沿市区道路由东向西行驶,行至某交通繁忙的十字路口、车头未越过停止线时黄灯亮起,陈某驾车越过停止线继续行驶,不料撞上一辆自西向东左转弯且闯了红灯的摩托车,造成摩托车驾驶人吕某、乘坐人王某受伤。

两名伤者均住院治疗一个月左右。经鉴定,吕某的伤情构成十级伤残,王某的伤情构成九级伤残。公安交管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为事故发生的原因是陈某、吕某驾驶机动车均未按交通信号灯通行,认定陈某、吕某对事故承担同等责任,王某不承担责任。陈某对该认定结论不服,申请复核,上级公安交管部门复核后予以维持。

2023年11月,吕某、王某诉至宛城区人民法院,要求陈某以及承保陈某所驾轿车交强险的保险公司赔偿吕某、王某各项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安交管部门对事故责任认定不当,吕某应负事故主要责任,陈某应负事故次要责任,因此,陈某及保险公司应对吕某、王某的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吕某、王某应对自身损失承担70%的责任。吕某、王某不服,上诉至南阳中院。

南阳中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事故现场监控视频能够确认,在黄灯亮起的一瞬间,陈某所驾车辆尚未越过停止线。陈某驾车行驶至交通繁忙的十字路口,在黄灯亮起后不按规定停车等待,试图强行通过路口,导致其所驾车辆与“闯红灯”的摩托车相撞,造成两人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抢黄灯”的陈某与“闯红灯”的吕某均未尽到规范、安全、文明驾驶的义务,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的规定,其过错程度相当,因此,陈某、吕某应当对本次事故承担同等责任,陈某应当对吕某、王某的各项损失承担50%的赔偿责任。法院遂判决保险公司赔付吕某8万余元、王某9万余元,陈某赔偿吕某1万余元、王某4万余元。

法官说法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在通过路口时,要仔细观察交通信号,密切关注前方交通状况,提前发现各种不安全因素,适时调整行驶方向和速度。《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交通信号灯由红灯、绿灯、黄灯组成。红灯表示禁止通行,绿灯表示准许通行,黄灯表示警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信号灯和非机动车信号灯表示:(一)绿灯亮时,准许车辆通行,但转弯的车辆不得妨碍被放行的直行车辆、行人通行;(二)黄灯亮时,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三)红灯亮时,禁止车辆通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驾驶机动车不按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的,一次记6分。

黄灯表示警示,是绿灯与红灯之间的过渡,提醒车辆驾驶人和行人交通信号灯即将变为红灯。黄灯的设置能够起到清空交叉路口车辆,避免堵塞,减少事故等作用。车辆驾驶人看到黄灯亮起,应当立即减速,并观察车辆位置和路口情况。车头尚未越过停止线的,应当停车等待绿灯。车头已经越过停止线的,可以停车等候,也可以在不会造成危险、不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的情况下继续行驶。在一些地区,黄灯亮时车头尚未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如果越线继续行驶,公安交管部门并不罚款、扣分,但这只是一种人性化的执法方式,并不代表“抢黄灯”是合法行为。严格遵守交通法律法规,才能保证人身财产安全,避免陷入纠纷。

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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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 刘熠博 通讯员 孙璐 刘方昊)生活中,因黄灯亮起后驾车越过停止线一般不会被罚款、扣分,因此许多人认为“抢黄灯”的行为不违法,而事实上,“抢黄灯”违反了交通安全法规,属于违法行为,如果造成交通事故则须承担相应民事责任。近日,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了一起“抢黄灯”轿车与“闯红灯”摩托车相撞引起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依法作出了裁判。

2023年7月,陈某驾驶轿车沿市区道路由东向西行驶,行至某交通繁忙的十字路口、车头未越过停止线时黄灯亮起,陈某驾车越过停止线继续行驶,不料撞上一辆自西向东左转弯且闯了红灯的摩托车,造成摩托车驾驶人吕某、乘坐人王某受伤。

两名伤者均住院治疗一个月左右。经鉴定,吕某的伤情构成十级伤残,王某的伤情构成九级伤残。公安交管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为事故发生的原因是陈某、吕某驾驶机动车均未按交通信号灯通行,认定陈某、吕某对事故承担同等责任,王某不承担责任。陈某对该认定结论不服,申请复核,上级公安交管部门复核后予以维持。

2023年11月,吕某、王某诉至宛城区人民法院,要求陈某以及承保陈某所驾轿车交强险的保险公司赔偿吕某、王某各项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安交管部门对事故责任认定不当,吕某应负事故主要责任,陈某应负事故次要责任,因此,陈某及保险公司应对吕某、王某的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吕某、王某应对自身损失承担70%的责任。吕某、王某不服,上诉至南阳中院。

南阳中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事故现场监控视频能够确认,在黄灯亮起的一瞬间,陈某所驾车辆尚未越过停止线。陈某驾车行驶至交通繁忙的十字路口,在黄灯亮起后不按规定停车等待,试图强行通过路口,导致其所驾车辆与“闯红灯”的摩托车相撞,造成两人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抢黄灯”的陈某与“闯红灯”的吕某均未尽到规范、安全、文明驾驶的义务,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的规定,其过错程度相当,因此,陈某、吕某应当对本次事故承担同等责任,陈某应当对吕某、王某的各项损失承担50%的赔偿责任。法院遂判决保险公司赔付吕某8万余元、王某9万余元,陈某赔偿吕某1万余元、王某4万余元。

法官说法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在通过路口时,要仔细观察交通信号,密切关注前方交通状况,提前发现各种不安全因素,适时调整行驶方向和速度。《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交通信号灯由红灯、绿灯、黄灯组成。红灯表示禁止通行,绿灯表示准许通行,黄灯表示警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信号灯和非机动车信号灯表示:(一)绿灯亮时,准许车辆通行,但转弯的车辆不得妨碍被放行的直行车辆、行人通行;(二)黄灯亮时,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三)红灯亮时,禁止车辆通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驾驶机动车不按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的,一次记6分。

黄灯表示警示,是绿灯与红灯之间的过渡,提醒车辆驾驶人和行人交通信号灯即将变为红灯。黄灯的设置能够起到清空交叉路口车辆,避免堵塞,减少事故等作用。车辆驾驶人看到黄灯亮起,应当立即减速,并观察车辆位置和路口情况。车头尚未越过停止线的,应当停车等待绿灯。车头已经越过停止线的,可以停车等候,也可以在不会造成危险、不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的情况下继续行驶。在一些地区,黄灯亮时车头尚未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如果越线继续行驶,公安交管部门并不罚款、扣分,但这只是一种人性化的执法方式,并不代表“抢黄灯”是合法行为。严格遵守交通法律法规,才能保证人身财产安全,避免陷入纠纷。

来源:人民法院报

越线停车

近日,北京不少交通路口的非机动车停止线都后移了数米,涉及朝阳、东城、西城、丰台等地区,涵盖了不同大小的路口。据了解,这是北京推出的交通管理新举措,旨在有效减少路口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的冲突,便于机动车右转通行,并进一步保障骑行者的安全。

目前官方也对这一新措施进行了介绍。“北京延庆”微信公众号发布了文章《后移这三五米,为您安全加保障》,其中介绍,一般情况下,路口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线都在一条直线上。但因路口相交道路条件不匹配,右转机动车行驶轨迹比较接近非机动车停车线。加上非机动车路口遇红灯停车时往往超越停车线,严重阻碍了右转机动车通行,很容易造成路口交通秩序混乱。

非机动车停车线后移3—5米,在停止线前施划网格线和“停车不越线”地面文字。这样可以有效减少路口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的冲突,便于机动车右转通行,同时消除安全隐患,进一步保障行人和机动车的安全。

另一方面,作为一个人口众多的特大型城市,北京交通状况极为复杂,高峰期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的矛盾在路口十分突出,此次调整要起到积极效果仍有待公众的广泛知晓并遵照执行。

非机动车越线停车可能被罚20元

“非机动车越线停车”一直都属于交通违法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非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遇到停止信号时,应当依次停在停止线以外;没有停止线的,停在路口以外。

北京交警方面也有过多次介绍,非机动车越过停止线继续行驶或者停车的,认定为“驾驶非机动车不按照交通信号规定通行的”违法行为,依据《北京市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处20元罚款处罚。

(央视新闻客户端综合北京发布、北京延庆)

责任编辑:赵羽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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