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诺有哪些形式,对要约内容变更的承诺该如何处理,承诺与要约内容一致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葛钰乐

  一、承诺有哪些形式

  如果要约中明确规定承诺必须以一定方式作出,则承诺人作出承诺时,必须符合要约人规定的承诺方式。如果承诺人未以这种方式承诺,则不构成有效的承诺。

  如果要约没有对承诺方式作出特别规定,但是根据当事人双方的交易习惯能够确定要约人关于承诺方式的意图,则承诺人也应当按照该方式承诺。

  如果要约中没有规定承诺的方式,根据交易习惯也不能确定承诺的方式,则受要约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承诺:

  1、以口头或书面的方式表示承诺,这是表示承诺的一般方式。

  2、以行为方式表示承诺。

  《合同法》第22条规定:“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这就是说,承诺的法律形式是通知,通知的方式是指受要约人以明示的方式作出承诺,包括采用对话、信件、电报、电传明确表达承诺的意图。但是,合同法关于承诺方式的规定属于任意性规定,要约人完全可以在要约中确定其他特殊的承诺方式。同时,根据交易习惯,也可以采用法律不禁止的承诺方式。如果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内容并不禁止以行为承诺,则受要约人可通过一定的行为作出承诺。

  二、对要约内容变更的承诺该如何处理

  1、承诺如果对要约的内容进行实质性变更,此时,不能构成承诺而应该视为新的要约。

  有关合同的标的、数量、质量、价款和酬金、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的方法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因为这些条款是未来合同内容所必须具备的条款,如果缺少这些条款,未来的合同便不能成立。因此,当这些变更后的承诺到达要约人时,合同并不能成立,必须等到原要约人无条件同意这些经变更后而形成的新的要约,再向新要约人发出承诺时,合同方可成立。

  2、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时,承诺一般有效。

  《合同法》规定,如果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了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明确表示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承诺不能对要约的内容进行实质性变更,并非不能对要约的非实质性内容作出更改。对要约的非实质性内容的更改包括:

  (1)对非主要条款作出了改变;

  (2)承诺人对要约的主要条款未表示异议,然而在对这些主要条款承诺后,又添加了些建议或者表达了些愿望。如果在这些建议和意见中并没有提出新的合同成立条件,则认为承诺有效。

  (3)如果承诺中添加了法律规定的义务,承诺仍然有效。

  以上是关于“承诺有哪些形式”以及“对要约内容变更的承诺该如何处理”的有关承诺的材料,希望对解决您的纠纷能有一定的帮助。在这,还要提醒您注意的是,承诺人在作出承诺时,必须要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向要约人发出,否则就可能会出现承诺迟延的情况。对于承诺迟延的情况如果您不知道应该怎么处理,那么建议您可以去咨询一下专业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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