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生活中,我们都知道医生和患者的关系应该是非常密切的,但由于一些原因,越来越多的医疗机构发生一些医疗纠纷问题,对此使得医患关系越来越紧张,对此就会造成一些人们发生一些医闹问题。
对医闹案件如何认定和处理
什么是医闹
医闹是指受雇于医疗纠纷的患者方,与患者家属一起,采取各种途径以严重妨碍医疗秩序、扩大事态、给医院造成负面影响的形式给医院施加压力并从中牟利的行为。医闹采取在医院设灵堂、打砸财物、设置障碍阻挡患者就医,或者殴打医务人员、跟随医务人员,或者在诊室、医师办公室、领导办公室内滞留等等。医闹是一个特殊的人群,他们每天穿梭于各大医院之间努力寻找“商机”,采取伙同患者家属扰乱医院就诊次序的方式,向医院索取高额赔偿,这就是新出现的职业“医闹一族”。
“医闹”之所以成为一种职业的直接原因,大概是缘于医患矛盾中双方博弈能力的不均等。出现争执后患者常处于非常弱势的境地:一方面是信息的不对称,患者虽感觉治疗有问题,但很难掌握证据,医院永远处于主动方;另一方面是患者面对的常常不是一个医生或一个科室。
医闹与非医闹的界定
“医闹”多是无业人员。一个医闹团体最少的有十余人,最多的有百余人,这些人大多都没有固定的工作,有相当一部分还是城市周边的中年妇女,她们大多靠拣垃圾或做小生意为生,且大多属于一个村或一个地方的人。每次有“业务”的时候,就由一个人牵头,一个通知一个,有相识的也有不相识的,然后在一起相约到医院。有时,医闹是某些有权有势的人在幕后操纵的。他们平时在医院门前看似在四处“闲”逛,其实他们并不“闲”,他们在各个诊室搜索,四处打听患者的各种医疗事故信息,当他们从各种医疗事故中嗅到金钱的味道,就马上和患者家属联系称自己可以帮助家属向医院索要赔偿,并提出自己的要求,然后打着患者家属的旗号,在医院上演要求医院承担责任的闹剧。他们会在医院门口扯上横幅,冲进医院又打又砸,围堵医生、封住诊室,要求院方赔偿。如果院方不赔偿或不迁就这种行为,他们就会在医院闹上十天半月,不拿到钱誓不罢休。他们既不是医院的工作人员,也不是患者的家属,而是悄悄滋长的另一种怪异职业“医闹”。这样的“医闹一族”往往和出现了医疗纠纷的患者家属相互配合,或是在医院门前聚众静坐,或是在医院拉起横幅要求赔偿,严重的将死者或伤者抬到医院门诊大厅扰乱就诊秩序。在医疗纠纷当事人获得了医院的赔偿后,他们再与当事人分红。
医闹怎么处理?
很多“医闹”的行为已经构成违法用到乃至犯罪行为,完全可以依据法律法规,对其进行相应处理。
1、刑事责任
主要涉及以下法律规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第40条、第42条、第49条、第55条。 《刑法》第274条(敲诈勒索罪) 第293条(寻衅滋事罪)
第290条(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第239条(绑架罪)
第246条(侮辱罪、诽谤罪)
还有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过失致人死亡罪、故意伤害罪、过失致人重伤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等等。
针对不同的具体行为分析如下:
悬挂横幅、散发传单、亦步亦趋跟随医院领导甚至以占据医院办公室为家等,以暴力或者其他方式相威胁等,可能构成设施勒索或者寻衅滋事。
敲诈勒索: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他人实施威胁,致使对方产生恐惧心理而处分财产。
敲诈勒索罪认定的客观方面是行为人采用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逼迫对方就范,将公私财物交由行为人基其指定的第三人控制。本罪的行为方式是威胁和要挟。
聚众冲击医疗机构。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聚众冲击医疗机构的行为发球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违法行为范畴,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侮辱、诽谤医务人员的行为
逼迫医务人员披麻戴孝,下跪守灵,属于公然侮辱他人的行为,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是应该注意的是,这种行为必需受害者到公安机关报案,否则,公安机关不会主动介入。
侮辱、诽谤罪的构成要件:
主体要件: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主观方面:故意
客体要件:他人的人格尊严、名誉权 客观方面:
1、行为人实施捏造并散布某种虚构事实,足以贬毁他人人格、名誉,情节严重。
2、行为人公然对被害人嘲弄、辱骂等行为,足以贬毁他人人格、名誉,情节严重。
诽谤罪与侮辱罪的异同:
诽谤罪与侮辱罪在主体、客体以及主观方面基本相同。在犯罪的客观方面有所不同:侮辱罪是指用暴力方法公然对被害人嘲弄、辱骂等令人难堪、损害人格尊严的行为。“公然”进行,即当众进行。
诽谤罪是指不能用暴力方法,捏造有损于他人名誉的事实,并加以散布的行为。可以是私下进行,只要使第三人或者公众知道的方式散布即可。
不让医务人员离开办公室,限制医务人员的人身自由,可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非法拘禁行为乃至非法拘禁罪。
非法拘禁罪: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行为。
非法拘禁的特征:
(1)具有强制性,即违背他人意志、强行使他人处于被管束之下;
(2)具有非法性,即无权拘禁他人的一般公民以非法手段拘禁他人;
(3)具有多样性,即剥夺人身自由的方法多种多样;
(4)具有持续性,即非法剥夺人身自由的行为和使他人推动人身自由的状态,在一
定时间内处于持续地不间断状态。
行为五,集会、示威行为,也可能造成违法乃至犯罪。
行为六,“医闹”过程中,绑架医务人员的行为,构成绑架罪;如果致人伤亡,涉嫌故意杀人罪、过失致人死亡罪、故意伤害罪、过失致人重伤罪等等;毁坏医院财物的,可以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等等。
2、民事赔偿责任
“医闹”事件对医疗机构的医疗设备、公共设施等财产造成破坏,以及对医务人员造成人身伤害的,带头闹事的人员除将承担上述刑事责任外,还将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医闹的防范有哪些措施?
一、抓好医院内部管理
首先是具备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要从根本上加强从事医务工作者的专业知识培训,让每个处在医疗岗位的人都具备专业技能,防止最初级医疗事故的发生。其次,从管理制度入手,充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医疗机构针对医务工作人员的专业素质进行测评,做到赏罚分明,使医务人员有良好职业道德,真正对患者关心。最后,实行医疗事故责任制。经过医疗事故鉴定后,谁出现医疗事故,让医务人员、管理者本人按比例承担相应赔偿费用,这样从根本上督促医务人员始终用专业态度,认真地做好本职工作。
二、改革仲裁机构,打击无理取闹
医疗事故仲裁机构的组成与其工作的方式方法应予以改革。医疗事故仲裁机构必须应有相应的权威性,其组成成员不仅有卫生部门的参与,还应有人大、政协、纪检等部门的介入,不能让患方认为仲裁机构属卫生部门管,只帮医院讲话,不为百姓主持公道。对医疗机构确有过错的行为要及时处理好,亦不能让少数医疗机构逃避由于自身原因产生的责任。
公安机关对无理取闹、带黑社会性质的行为应予以重拳打击,按照情节轻重当即处罚或拘留,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并通过媒体大众告之。健全和完善医疗事故保险理赔制度、分解医疗风险、缓解医患矛盾;规范媒体对医疗纠纷的正面宣传,引导患者按照正常途经解决医疗纠纷。
三、医护人员做好必要防卫措施。
面对医患纠纷,医护人员要学会用法律手段有效地保护自己。
收集证据与正当防卫。
通常来说,冲突出现后,最常见的是“各执一词”;不止医疗纠纷,各行各业都是如此。如果不是当事人,后来人很难客观的判断当时的情况。如:宁波市某医院,女性患者家属各大论坛发布遭到医生殴打,再向医院投诉医生打人,要求严肃处理。医院处理时,患方和医生的描述各不相同,按照通常的惯例,搞不清楚的时候,医院处罚医生,赔礼道歉是免不了的。但非常幸运的是,冲突的过程被医院门口的监控记录下来,真实情况是“医生欲离开医院的时候,患方追着医生击打”。后来在此证据下,患方不得不赔款,再加赔礼道歉。
对于医疗暴力来说,医护人员要特别重视录音、录像证据,尤其是需要了解工作区域何处可以有正常摄录的摄像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第四十八条,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当遭受暴力攻击的时候,首先需要考虑的是证据系统的取得和留存,然后才是可能的分辨和责任追究。
另外,司法实践对于“正当防卫”认定非常苛刻的。司法实践对于互殴,有一个比较重要且实践中广泛应用的方法——后果学说:“甲乙两人斗殴,甲将乙轻微伤,乙将甲打至轻伤”。有时发生过程和是非曲直若想要完全还原,还是非常困难的。而太多时候是没有确切证据,谁先打谁,谁如何还手,如何掌握的轻重之类。司法部门同志司法实践中对缺乏证据分辨责任的,根据损害后果给予了简化处理——“根据后果,乙将甲打至轻伤,可以起诉乙故意伤害罪判刑,甲将乙轻微伤,甲可以拘留”。大家不要轻视了上面的一些描述,这个后果学说指导司法实践,造成生活中一些大家难以理解的结果。
四、建立防医闹联动机制
经常可以看到,一个地方出现医闹处理过后,事后就不了了之了。该如何转变这种“治标不治本”的现象,把一次性的“突发性处置”转变为“常态化”的管理。必须建立党政领导、部门联动、全民参与的防治机制。防治医闹体系要由以下要素组成:由公安机关牵头,依托医院警务室对医患纠纷提前介入,转变以往“闹后取证打击”为“闹前防闹未然”;由司法部门牵头,在各镇区依托综治信访维稳中心成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并组建法律顾问专家库和医学顾问专家库,健全第三方调解机构;在源头方面,通过加强诊疗规范和质控管理,提升医疗服务水平减少医患纠纷发生,以此实现从“不能闹”到“不必闹”的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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