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动产权证撤销的有关规定2025,不动产权证撤销的有关规定
不动产权证撤销的规定:
1、已经登记的不动产权利不得擅自撤销。
2、行政机关只能以撤销行政行为的方式撤销登记。
3、不动产登记法应明确撤销登记的情形和程序。
一、可以注销不动产登记证书的情形有哪些?
1、不动产灭失的;
2、权利人放弃权利的;
3、依法被没收、征收、收回导致不动产权利消灭的;
4、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致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消灭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办理不动产登记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
(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
(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
(五)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
(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不动产登记证书的基本内容有哪些?
(一)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用途等自然状况;
(二)不动产权利的主体、类型、内容、来源、期限、权利变化等权属状况;
(三)涉及不动产权利限制、提示的事项;
(四)其他相关事项。
综上所述,在已经办理了不动产登记证书的情况下,请求撤销不动产登记证书,需要有正当理由而且撤销不动产登记证书和注销不动产登记证书的法律性质是不一样的,一般请求撤销不动产登记证书都是因为登记事项错误,请求办理更正登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五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百二十条 【更正登记与异议登记】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申请人自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提起诉讼的,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二、撤销不动产登记的法律依据
法律分析:民法典规定,签订的不动产转移合同无效时,不动产因无效合同而办理了登记的,登记事项可以撤销。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五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三、不动产权证注销流程
一、不动产权证注销流程1、不动产权注销流程如下:(1)第一步取号;(2)第二步提交资料;房地产证原件;抵押权人出具的同意注销抵押登记的证明文件;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3)第三步完成注销当即生效。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一十七条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二、不动产权证书是不是就是房产证不是,房产证是国家依法保护所有权的合法凭证,在国内房产证分为房屋所有权证和不动产权证两种。1、封面上原来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权证,目前名字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2、不动产权证是房产证和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合二为一的证件。不动产权证比房屋所有权证的内容更详细。房屋所有权证的内容仅包括房屋所有权人、共有情况、房屋坐落、登记时间、房屋性质、规划用途等;而不动产权证的里面除了原房屋所有权证的内容外,还增加了镭射区(防伪镭射标签)、不动产单元号、使用期限等内容;3、对使用年限进行了明确规定。新版不动产权证书设置的“使用期限”,指的是土地使用权和海域使用权的期限,而不是房屋所有权的期限,房屋所有权本身也不存在期限的问题;4、增加不动产登记号,是全国范围内不动产唯一“身份证号码”;5、内页有防伪镭射标签,盖章原为各地方人民政府的公章,现为各登记机构的公章;6、附图页有金属线,并且更全面。
四、不动产权证怎样撤销?
法律分析:
需要在办理的地方办理撤销,流程参照不动产登记的流程。
法律依据:
国土资源部通过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九条 申请不动产登记的,申请人应当填写登记申请书,并提交身份证明以及相关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应当提供原件。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供复印件,复印件应当与原件保持一致。
第十条 处分共有不动产申请登记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共同申请,但共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按份共有人转让其享有的不动产份额,应当与受让人共同申请转移登记。
五、关于不动产撤销的法律规定
法律分析:1、已经登记的不动产权利不得擅自撤销。2、行政机关只能以撤销行政行为的方式撤销登记。3、不动产登记法应明确撤销登记的情形和程序。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五条 无效、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无效,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六、撤销不动产登记的情形
法律分析:销行政行为可以由有权机关依据法定职权主动做出,也可以因行政相对人不服提出复议或诉讼请求后凭生效法律文书做出。不动产登记撤销因此可以依申请或依职权启动,依申请即由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后凭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撤销登记,依职权撤销则由登记机构在自我认定登记有误的前提下启动撤销登记。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七十条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一)主要证据不足的;
(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超越职权的;
(五)滥用职权的;
(六)明显不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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