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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未实缴出资追加被执行人纠纷案
当事人
原告:某材料科技公司(债权人)
本案中,律师代表原告方出庭
被告一:某科技发展公司(债务人)
被告二:赵某(公司股东,认缴出资500万元,实缴0元)
被告三:钱某(公司股东,认缴出资300万元,实缴0元)
案情简介
(被告一)某科技发展公司成立于2020年,注册资本800万元,股东(被告二)赵某、(被告三)钱某分别认缴500万元、300万元,约定2030年前缴足。2022年,该公司因拖欠原告公司的材料款120万元被起诉,法院判决其支付货款及利息。执行过程中,法院查明该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且股东赵某、钱某均未实缴出资。
债权人遂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要求追加两股东为被执行人,在未实缴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
原告(我方)诉讼请求
1、追加赵某、钱某为被执行人,分别在500万元、300万元未实缴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2、判令两股东连带支付货款120万元及利息;
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抗辩
1、出资期限尚未届满,股东享有期限利益,不应提前承担出资责任;
2、公司债务系正常经营亏损,与股东未实缴出资无直接因果关系;
3、债权人未举证证明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程序要件不成立。
案件争议焦点
1、股东出资期限未届满时,能否因公司债务未清偿被追加为被执行人?
2、债权人主张股东承担补充赔偿责任需满足何种条件?
3、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的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判决结果
1、赵某、钱某分别在500万元、300万元未实缴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3、两股东连带支付120万元货款及利息(以LPR计算);
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80%。
法院观点
1、出资期限利益突破:根据《九民纪要》第6条,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已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且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股东出资义务应加速到期。法院调取公司审计报告及银行流水,确认其确无清偿能力,符合加速到期条件。
2、举证责任分配:债权人已提供终本裁定书证明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完成初步举证;
股东主张公司存在隐匿财产,但未提交反证,抗辩不成立。
3、责任范围限定:股东补充赔偿责任以未实缴出资为限,且仅针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部分,避免过度追责。
案件总结
本案系“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因未实缴出资被追加为被执行人”的案例,对中小微企业股东风险防控具有警示意义:
1、公司丧失偿债能力时,股东出资义务可能被加速到期;
2、通过执行异议之诉追加未实缴股东,需满足“无财产可供执行”及“具备破产原因”双重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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