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监未遂怎么定义,犯罪未遂一般判几年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陈岚言

强监未遂怎么定义,犯罪未遂一般判几年

大家好,由投稿人陈岚言来为大家解答强监未遂怎么定义,犯罪未遂一般判几年这个热门资讯。强监未遂怎么定义,犯罪未遂一般判几年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强健未遂怎么判

此前引发关注的甘肃一小学副校长强奸女生未遂案,3月25日迎来重审一审判决。澎湃新闻获取的临夏县法院判决书显示:马某犯强制猥亵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马某曾在甘肃省临夏县一小学担任副校长,并担任道德与法治课教师,2024年4月因涉嫌强奸罪被警方刑拘。此前,甘肃临夏州临夏县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马某强奸该校女学生王某某未遂,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马某提出上诉,临夏州中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马某犯强奸罪的部分事实不清,撤销一审判决,将此案发回重新审判。


值得注意的是,马某在案件侦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均称自己没有强奸行为。重审期间,对于公诉机关的指控,马某称其没有对王某某实施强奸行为,马某的辩护人也为他作无罪辩护。


重审时,临夏县法院审理认为,公诉机关变更起诉后并未指控被告人在心理咨询室的玻璃圆桌上对被害人实施性侵的事实,被害人相关陈述前后存在不一致的情况,根据在卷的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医院诊断证明等证据,法院认为相关陈述缺乏证据支持,对被害人的该部分陈述以及涉及该部分内容的证人证言的证明效力不予确认。


同时临夏县法院又认为,被害人对部分事实的陈述缺乏真实性并不当然认定其对其余事实的陈述也不真实,故辩护人关于被害人陈述存在虚假陈述而对其全部陈述不予认定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同时,被害人的陈述与在案的医院诊断证明、鉴定意见相矛盾,不能排除合理怀疑,根据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法院依据审理认定的事实对指控的罪名依法作出变更,即由此前的强奸罪变更为强制猥亵罪。


马某的重审辩护律师透露,目前,马某已决定上诉。

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强奸罪,

建议量刑四至六年


户籍资料显示,王某某于2007年5月出生,出生后一直未申报户口,未按规定入学就读,后于2018年10月到小学注册。


据重审一审判决书,重审期间,公诉机关指控称,马某是一名小学教师,担任六年级一班道德与法治课老师,曾多次约该班学生王某某(女,16周岁)私下见面,被其拒绝。2024年4月25日15时,马某在上课期间组织学生在操场上自由活动,其间王某某和同班几位同学上前与马某聊天,过程中王某某跟随马某进入教学楼,经过一楼心理咨询室的时候,马某让王某某拿下门框上的钥匙开门,两人进入心理咨询室。在马某的多次要求下,王某某关上了门,马某一边和王某某闲聊,一边用手捏王某某的脸、耳朵等部位,后抱住王某某,见王某某不敢反抗,马某抚摸王某某的小腹及胸部,并抱住王某某坐在凳子上,王某某借故要离开,马某将一百元钱装在王某某裤兜内,并要求王某某不要把此事告知他人,王某某表示答应,马某又上前去脱王某某的裤子欲与其发生性关系,被王某某推开,王某某离开时马某再次以其职务身份相威胁。王某某出去后将自己被马某欺负一事告知同学祁某某,并将一百元现金偷偷放在马某办公桌电脑鼠标垫下。回到家中,王某某向母亲哭诉事发经过,其家长向学校反映此事,后校长报案。


公诉机关认为,马某利用特殊身份,胁迫未成年人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系未遂,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四至六年有期徒刑。


被告人否认强奸,

辩护人为其作无罪辩护

值得注意的是,重审时,针对公诉机关的指控,马某称其没有对王某某实施强奸行为,请求法院判处其无罪。


马某称,2024年4月25日下午,他见心理咨询室窗户没有关好,打算去关窗,王某某也跟来了,两人一起进入心理咨询室。之后,他向王某某介绍心理咨询室内的假人、沙盘以及其他设备。王某某称,家人不给钱,她没法买零食。于是,他给了王某某100元,王某某就离开了。当晚9时许,校长将他叫到办公室,说他把王某某的裤子脱了。


马某的辩护人为他作了无罪辩护。马某的辩护人提出:1、在案证据之间存在明显矛盾的情形下起诉,又变更起诉,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与被害人的陈述不符;2、被害人称遭到侵害,事后还有血,然而《鉴定意见书》载明未在受害人的检材中检出人血及人精斑血样,《诊断证明书》载明处女膜完整,未见新鲜裂痕及充血、血肿;3、被害人陈述的内容存在实质性矛盾,不具有证明力,其中对“脱掉裤子”“反抗方式”“性侵行为”“性侵持续时间”等关键情节前后矛盾、描述不一、变化较大。同时被害人的陈述与在案其他证人证言也存在直接矛盾;4、学校操场、楼道视听资料显示,被害人从心理咨询室出来时并无应激情绪,神态自然,其行为不符合被性侵后的被害人一般表现;5、无法排除被告人被诬告的合理怀疑。


马某的重审辩护律师汤弘扬表示,案发后,马某一直在“喊冤”,称自己没有性侵女学生。在此前的审理中,马某的辩护人也一直为其作无罪辩护。


此前,此案因媒体曝光引起外界关注。据南方周末此前报道,对于马某的说法,王某某的父亲并不认同。王某某的父亲称,至今,他仍相信女儿此前所述。在他的印象里,女儿性格老实,不是会撒谎的人,尤其不会拿自身清白来撒谎。案发后,王某某在一段时间内精神状态也不好。


重审宣判:

由强奸罪变更为强制猥亵罪

重审时,临夏县法院审理认为,公诉机关变更起诉后并未指控被告人在心理咨询室的玻璃圆桌上对被害人实施性侵的事实,被害人关于在玻璃圆桌上被告人对其实施性侵的陈述前后存在不一致的情况,根据在卷的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医院诊断证明等证据,法院认为被害人关于被告人在心理咨询室的玻璃圆桌上对其实施性侵以及事后有白色透明状液体流出且出血等陈述缺乏证据支持,对被害人的该部分陈述以及涉及该部分内容的证人证言的证明效力不予确认。


同时,被害人的其余陈述与证人祁某某、王某梅等人的证言相互印证,也与被害人在案发后第一时间告知同学,家属老师等客观事实相符。被害人对部分事实的陈述缺乏真实性并不当然认定其对其余事实的陈述也不真实,故辩护人关于被害人陈述存在虚假陈述而对其全部陈述不予认定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本案其他证据均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性,对其证明效力法院予以确认。


临夏县法院认为,马某利用其担任学校副校长及老师身份,在被害人多次拒绝的情形下,搂抱、抚摸未成年人隐私部位,其行为已构成强制猥亵罪,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检方指控被告人马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对强奸罪(未遂)的指控,被害人的陈述与在案的医院诊断证明、鉴定意见相矛盾,不能排除合理怀疑,根据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法院依据审理认定的事实对指控的罪名依法作出变更,即由此前的强奸罪变更为强制猥亵罪。


值得注意的是,马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害人陈述前后不一致,关键情节陈述有出入,不具有真实性与证明力,不得采信为定案依据,同时亦不应排除马某被诬陷的嫌疑,因此应判马某无罪。


对此,临夏县法院表示,被害人陈述不存在前后不一致、关键情节有出入的情形,结合本案证据,被害人同学祁某某的证言、班主任与被害人第一次通电话的内容,与被害人的陈述相互印证,能证实被告人猥亵被害人的事实。同时,法院亦未发现被害人及其家长与被告人之间存在矛盾和纠纷,故对被告人、辩护人的无罪辩护意见不予采纳。马某在案件侦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均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拒不供述,无认罪悔罪表现,且马某系特殊职责人员,同时被害人系未成年人,故对马某酌定从重处罚。


据此,2025年3月25日,临夏县法院对这起重审案件作出一审判决:马某犯强制猥亵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目前,马某已决定上诉。

来源:澎湃新闻 D21

强未遂会取保候审吗

之前咱们给大家介绍强奸罪的定义,以及广大网友关心的强奸是否有未遂的问题。今天咱们就强奸罪的罪名继续延展一下,说一说有没有强奸中止。咱们再来说一下强奸罪的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如果故意与不满14周年的幼女发生性关系,也属于强奸罪。值得注意的是,对于男性同胞的性侵犯罪不属于强奸罪,可以以猥亵罪惩处。那么对于强奸罪,有没有强奸中止呢?我国《刑法》第二十三、第二十四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从我对一些案件的分析当中以及以往的司法实践中看,犯罪中止的原因有很多种,比如说犯罪分子在作案的过程中突然后悔了,感觉自己不应该做这件事,或者是突然产生了怜悯之心,看着被害人的苦苦哀求自己心软了,举个例子,歹徒要对一名女子实施强奸,女子一下子给歹徒跪下了,苦苦哀求说我怀孕了,歹徒一心软没有实施强奸,这就是强奸中止。还有基于嫌弃厌恶而放弃的,比如说,歹徒要强奸一名女子,把女子衣服扒光了之后发现女子被吓得大小便失禁,浑身都是,歹徒嫌恶心没有实施强奸的行为。当然还有法律的震慑,比如犯罪过程中突然有警笛声响起,再比如想到自己犯罪后可能要面对法律的惩处和牢狱之灾等等。有网友问了,强奸中止,到哪一步停下来 算中止呢?对于强奸罪来说,按照我国司法实践中是以“插入”为认定标准的,即男子的生殖器插入到女子的体内为犯罪既遂。但有一个特例,如果强奸的是幼女,则以“接触”为认定标准,即男子的生殖器与幼女的生殖器接触就算犯罪既遂。

引用赵忠祥老师的一句台词“春天到了,万物复苏,又到了动物交配的季节……”。在这个动物都发情的季节,各位雄性人类们,谨记不是扑上去就能交配的,否则,你将很有可能失去至少3年的交配期。

今天,我们就用三个真实案例讲讲强奸未得逞时会有什么后果——强奸未遂与强奸中止。当强奸行为未实际得逞时,究竟该认定未遂还是中止?这不仅关系到罪名认定,更直接影响量刑结果:

典型案例解析

案例1(未遂):

张某深夜尾随独行女子,采用暴力手段将其拖至小巷意图强奸。因女子激烈反抗并大声呼救,张某担心被抓仓皇逃离。

→ 认定要点:

- 已着手实施暴力(拖拽行为)

- 因外界阻力(呼救)被迫中断

- 量刑结果(预测):基准刑7年,未遂判5年

案例2(中止):

李某将女同事骗至酒店,压制反抗后突然发现对方是自己老乡。听到对方说起家中病重老母,主动停止侵害并道歉离开。

→ 认定要点:

- 完全有条件继续犯罪

- 因道德醒悟主动终止

- 量刑结果(预测):基准刑7年,中止判2年缓刑

案例3(争议案例):

王某在实施侵害时,因听到警笛声停止行为。

专家分析:

这种情况可能被认定为未遂,因停止动机是畏惧惩罚而非真心悔改。

法官裁判要点

1. 重点审查"停止原因":

(1)查看行为人供述与客观证据是否吻合

(2)通过现场痕迹判断反抗程度

2. 典型误区提醒:

(1)单纯停止≠中止,必须证明"真心放弃"

(2)即使未发生关系,暴力胁迫仍构成犯罪

犯罪嫌疑人孙某与妇女金某系邻居,双方常有往来,孙对金有好感。一次,孙酒后到金某家里玩,见金的丈夫不在家,即产生与金发生性关系的想法,于是拉住金的手说很想金,并上前搂抱金往床边拉。金说:我们是朋友,我从来没有这个想法。孙继续拉金的衣服说,你今天就和我做一次吧,我永远都会记住你的好!金某转身打了孙一耳光,说:你还是人吗?你再这样我们连朋友也做不成了!孙即自己打耳光说:我不是人,我不该这样!此时金的丈夫正好从外面回来,见状报警。

对于本案如何处理,璐璐的意见是孙的行为属于强奸未遂,孙以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为目的,实施了身体压制、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因金的丈夫正好赶到这一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符合犯罪未遂的构成特征。小马的意见是孙的行为属于求奸未成的情况,不符合强奸罪的构成特征,因此不构成犯罪。

科长同意小马的意见,理由是: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该罪的客观构成要件为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的自由意志,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该行为在主观上须有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故意,即违背妇女性的自决权与其发生性交关系。但本案从发生过程、被害人行为表现及犯罪嫌疑人的具体行为来看,首先,孙某主观上是想通过让金某接受与其发生性关系的建议从而达到通奸的目的,这与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为目的的行为相去甚远。其次,孙某的暴力、胁迫程度未能达到强奸罪所要求的暴力程度。被告人的拉扯、搂抱只是一种求奸的试探行为,并且主要是在口头上提出要求,远未达到压制被害人反抗,或者使被害人不敢反抗、不能反抗,相反,被害人在孙某欲采取进一步行为的时候,打了孙一耳光,阻止了其下一步的行为,而打耳光的行为反抗强度很小,如果孙决意强奸,该一耳光完全阻止不了其强奸行为,这也表现出孙并不是想通过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压制被害人反抗而实现强奸的意愿。最后,尽管本案案发是由于被害人的丈夫正好赶到这一意志以外的原因,但实际上在此之前孙已经停止了求奸行为,表示了悔过之意,因此金的丈夫赶到只是本案案发的原因,而不是强奸未遂的原因。另外,对孙的行为也不宜认为定为强制猥亵罪。强制猥亵罪的客观要件是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猥亵他人的行为。刑法中所谓的暴力主要是指对被害人采取殴打、捆绑、堵嘴、卡脖子、按倒等危害人身安全的或者人身自由,使他人不能反抗的行为。

本案中孙某仅仅实施了拉扯和搂抱的行为,该行为一方面并没有强行以上述方式危害被害人的人身安全,另一方面也尚未达到侵犯妇女隐私部位等下流程度,因而尚不足以用刑法来调整该行为。综上所述,孙某的求奸不成行为属于道德上的问题,不构成犯罪。

来源:刑事正义

本文到此结束,希望本文强监未遂怎么定义,犯罪未遂一般判几年对您有所帮助,欢迎收藏本网站。

喜欢的

也许您对下面的内容还感兴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