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留置期间犯罪能减刑吗
留置是监察机关调查严重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重要手段。在留置期间并不涉及减刑的问题。
减刑是针对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表现等法定情形的,予以减刑的制度。而留置并非刑事处罚,是调查过程中的一种措施。留置期间主要是进行调查、核实证据等工作,以确定被留置人员是否构成犯罪等情况。所以,留置期间不存在减刑这种情况。
二、留置权怎么设立
留置权的设立需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一)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这里的占有必须是基于合法的原因,例如依据保管合同、运输合同等合法占有债务人交付的动产,而不能是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占有。
(二)债权已届清偿期。只有当债务人的债务到了应当清偿的时候,债权人才有行使留置权的可能。如果债务还未到清偿期,债权人不能提前留置债务人的动产。
(三)动产的占有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例如在保管合同中,保管人因保管费未得到清偿而留置被保管人的货物,这就是基于同一法律关系的体现。而企业之间留置动产时,可以不受同一法律关系的限制。
三、留置权银行如何行使
银行行使留置权主要依据以下方式:
(一)留置权的成立条件
1. 银行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例如,银行依据保管合同合法占有债务人交付的存单、贵重物品等动产。这一占有必须是基于合法的民事法律关系,非法占有不能产生留置权。
2.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比如债务人到期未能偿还贷款本息等债务,这是银行行使留置权的前提条件。
(二)行使程序
1. 通知义务。银行应通知债务人在合理期限内履行债务。这个通知应当明确告知债务人其债务情况以及需要履行债务的期限要求等内容。
2. 合理期限届满。如果债务人在银行通知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债务,银行就可以依法处置留置的动产。处置方式通常是通过拍卖、变卖等方式,并且应以合理的价格进行。
3. 优先受偿。银行从拍卖、变卖留置动产的价款中优先受偿其债权,包括本金、利息、违约金等相关费用。如果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剩余部分应当返还给债务人;如果价款不足以清偿债权的,债务人仍需清偿不足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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