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赠与儿女的房产份额离婚时能要回吗,婚内赠与房产离婚后可以撤销么?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滕亮一

  2015年,在阿俊与阿玲婚后的第14年,两人因感情破裂经法院判决准予离婚。此前,阿俊承诺将其名下位于广州市白云区某地的房产份额赠与女儿。如今,阿俊却将前妻及女儿告上法院,要求收回赠与的房产份额及返还房屋出租收益,这是为何?最终法院将如何判决?

  2015年,在阿俊与阿玲婚后的第14年,两人因感情破裂经法院判决准予离婚。此前,阿俊承诺将其名下位于广州市白云区某地的房产份额赠与女儿。如今,阿俊却将前妻及女儿告上法院,要求收回赠与的房产份额及返还房屋出租收益,这是为何?最终法院将如何判决?

  现阿俊诉称:其背负巨额债务,离婚后该房产一直由被告占有并对外出租收益,该收益应当按共有份额比例分配予原告。原告在双方离婚后独自一人偿还该房产的按揭贷款,故原告对该房产应当多占份额。原被告未能就该房产分割事宜达成一致意见,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对共有的位于广州市白云区的房产进行分割,由两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36.65%的产权价值(约合人民币2116354.25元),产权归两被告共有;2.由被告阿玲向原告返还房产的出租收益的36.65%(按每月租金收益5000 元,自2015年9月18日起计至分割之日止),并承担诉讼费用。

  阿玲、小欣辩称:1.原告已将其所有的房产份额赠与被告小欣。原告于2013年6月9日出具书面承诺书,承诺将其所有的房屋所有权赠与小欣,并提出等小欣满18周岁后办理过户手续。该承诺书符合有关赠与合同的规定,且已生效。2.原告撤销赠与行为不符合有关规定。原告在赠与时未随附相应义务,被告小欣作为未成年人亦未出现严重侵害原告及其近亲属、不履行抚养义务等情形,故原告行使赠与撤销权严重不符合法律规定。同时,原告未提交证据证实其背负巨额债务。3.原告的诉请侵犯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被告小欣系未成年人,既无经济来源,亦未独立生活。4.如法院不确认赠与的成立,我方同意按原告占产权三分之一的比例向原告购买。

  争议焦点:原告阿俊能否撤销该赠与合同?

  对此,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第一,房屋产权份额应由三人平分。涉案房屋由阿俊、阿玲、小欣共同共有,因阿俊、阿玲已离婚,失去共同共有的基础,故阿俊有权请求对涉案房屋进行分割。阿俊要求由两被告共同向其支付36.65%的产权价值,实际是要求确认其产权份额为36.65%。对此法院认为,截至2018年1月14日涉案房屋贷款余额为283333.68元,该部分贷款余额最终由谁实际偿还尚未可知,且在共同财产分割过程中应当考虑照顾妇女和子女的原则,故认定涉案房屋产权份额应由阿俊、阿玲、小欣平分,即各占三分之一的产权份额。

  第二,双方的赠与合同未被撤销。经审查,阿俊于2013年6月9日出具承诺书,就内容而言是阿俊将其对涉案房屋的产权份额赠与小欣,双方间成立赠与合同关系,并明确待小欣年满十八周岁时办理过户手续,而截至本案庭审辩论终结之日,双方的赠与合同并未被撤销,故还处于赠与合同的履行过程中。阿俊在已将其对涉案房屋的产权份额赠与小欣的情况下,要求被告阿玲折价补偿其产权价值及返还自2015年9月18日始的房屋租金收益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综上,白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阿俊的全部诉讼请求。阿俊不服一审判决,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广州中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处理并无不当,应予维持。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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