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房后房价猛涨,出卖人想毁约,法院说不行!,卖掉房子涨价了怎么办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鲁晨

  2016年11月20日,出卖人马与买受人小杨、易和房地产经纪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出卖人将坐落于昌平区某镇工厂路1号楼302号房屋出售给买受人,房屋成交价定为188万元,买受人向出卖人支付购房定金5万元;买受人与出卖人约定于2017年1月31日之前将银行贷款所需证件资料准备齐全,办理上述房产的贷款审批手续,待收到批贷通知后3日内,出卖人与买受人办理上述房产的过户手续,同时买受人将购房首付款人民币80万元(含定金)一次性支付给出卖人,买受人将剩余购房款108万元通过银行商业贷款形式一次性付给买受人。当日买受人支付定金5万元,同时,双方又与易和公司签订了《房屋交易保障服务合同》。2017年1月16日,马与小杨签订《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该房屋成交价167万元,其中自有交易结算资金为59万元,存入自有交易资金监管账户,买受人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后,存量房交易平台将监管资金一次性转至出卖人账户。2017年4月16日,小杨将59万元存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存量房自有交易资金监管账户。后出卖人托词不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手续,易和公司的中介人员联系她,也被拒听。

  2017年6月,小杨委托笔者代理本案诉至法院,要求继续履行合同。

  答辩期内,马提出管辖异议,被昌平法院裁定驳回。马又上诉至一中院,后撤回申请。

  昌平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了本案,并于2017年12月12日出具判决书,判令马继续履行合同,并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用10860元。

  郭广吉律师提醒:

  1、遇此类案件,要证明出卖人回避履行合同:本案双方签署的合同均依法享有法律效力,双方应切实履行各自的义务。买受人没有违约,出卖人拒绝协助买受人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手续,是违约的一方,其有继续履行合同的义务;

  2、 遇此类案件,要打消裁判者的疑虑:本案合同能否继续履行存在两个问题,其一、买受人向法庭提交《已购共有住房和经济适用房出售征询意见表》,证明了房屋的原产权单位放弃优先购买权;其二、在庭审中,买受人同意一次性支付全部购房款,打消法官继续履行存在障碍的疑虑;

  3、 证明合同继续履行不存在障碍是难点,建议购买人在购买房屋时注意保存上述《征询意见表》之类的证明,以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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