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7次孕检均正常生下却是畸形儿2025,7次孕检均正常生下却是畸形儿
重庆市梁平县一名产妇在重庆**医院进行7次产检,均显示胎儿正常,但出生后右手严重畸形。法院判决医院需承担20%赔偿责任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共计14.6万元。医院未对胎儿存在风险足够关注并未及时告知患者,存在医疗过错行为。
二、b超未检查出胎儿畸形严重么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三、孕妇胎儿双殒命医院称诊疗无过错
“妹妹在怀孕期间,定期去医院做胎儿检查,眼看我就快当舅舅了,心情是多么的喜悦,可这一切竟被澄迈县人民医院给毁灭了。”7月6日,王俊凯向记者诉说妹妹不幸殒命时,神情忧伤。 家属:医院不按常规诊疗 2人殒命 王俊凯是海南定安县人,近些日子,他提着一袋病历材料,无数次往返澄迈县城金江镇和海口市之间,“我一定要为死去的妹妹王俊敏讨一个公道。” 7月6日上午,记者在澄迈县金江镇见到王俊凯,准备再去医院讨公道的他对记者说,21岁的妹妹王俊敏嫁到澄迈县长安墟新田村邱福勋家,怀孕36周,在今年3月25日早上,她肚子有些疼痛,在家属陪同下,当日上午11时45分左右,到澄迈县人民医院妇产科住院治疗,医生经过简检查后,诊断为“先兆早产”,建议打保胎针治疗。 王俊凯介绍说,保胎针打完后,到当天晚上10点左右,王俊敏的肚子发黑并出现斑点,指甲发黑,说话困难,显得极度虚弱。“医生看到情况不妙,才送王俊敏去做B超检查,结果发现 \" 胎盘早剥\",胎儿已死宫内。”当晚23时5分,医院对王俊敏进行了剖宫取胎手术。 “活生生的小生命就这样夭折,但此时家人也顾不了胎儿的事,重要的是希望医院抢救王俊敏的生命。”王俊凯哽咽着说,手术后医生把王俊敏送回普通病房,过了一个多小时后,王俊敏病情越来越严重,医生才同意将她转到重症病房医治。3月26日早上五六点时,发现王俊敏不仅肚子胀,而且脸、手、脚都发肿,无力说话,做完CT检查后,医生也不能找出病情恶化的明确原因,“我们看到这样情况,心急如焚,提出马上转到海口市相关医院进行抢救。” 王俊凯说,澄迈县人民医院当时的答复是,病人现在病情特别严重,他们医院救护车的抢救设备不好,再加上该医院也没有此种病情的陪护人员,建议家属自己联系相关医院和救护车。又经过了1个小时左右的抢救后,医院方表态,王俊敏的病情已稳定了很多,并且帮助联系了海南农垦总局医院的救护车。经过了两个小时的漫长等待,送上农垦总局医院的救护车后不到五分钟,王俊敏在车上抢救无效去世。 医院:不存在诊疗过错 愿意人道主义援助8万元 针对家属认为是医生对入院孕妇不按常规检查,延误“胎盘早剥”抢救时间,导致孕妇王俊敏和胎儿双殒命的质疑,澄迈县人民医院副院长邱丽珍7月6日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医生的治疗行为可根据自己的经验展开,医生对孕妇王俊敏不按常规进行B超检查,不存在诊疗过错。王俊敏家属已多次来找医院要求赔偿,从目前情况来讲,“我们医院方并无明显责任,以什么理由给予赔偿呢”邱丽珍说,医疗事故赔偿需要进行权威医疗事故鉴定,明确责任后,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赔偿。但是,医院方已答应对王俊敏家属进行人道主义援助8万元,“但是家属一定要医院进行20多万元的赔偿。” 专家:医生错误诊断 延误最佳治疗时间 据相关妇产科专家介绍,“胎盘早剥”是妊娠晚期严重的并发症,具有起病急、发病快的特点,若处理不及时可危及母儿生命。 海南某省级医院不愿具名的权威妇产科专家认为,对于怀孕36周腹部疼痛的孕妇来说,应属急症病例,入院后,医院应该对孕妇进行最基本的、最重要的常规B超检查。但孕妇王俊敏入院后,医院医生不按常规检查确诊,而将“胎盘早剥”诊断为“先兆早产”, 且所有医嘱均按“先兆早产” 处理,错误诊断和处理不当,延误了最佳的治疗时间。该妇产科专家说,实际上本病例为典型的“胎盘早剥”的演变过程,如果医生详细询问孕妇病史、观察病情,仔细对孕妇进行腹部查体、子宫检查,按疹疗常规处理,入院时进行常规B超检查及胎心监护仪监护,确诊并不困难。 县卫生局:建议家属走法律途径维权 澄迈县卫生局医政股长谢世章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接到投诉后,县卫生局已多次召集双方进行协商解决,“我们卫生局的权限也是有限的,不能强迫要求医院方怎么去做。”谢世章建议,如果双方协商不成,家属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四、怀孕检查没问题出生有残疾,医院有责任吗
怀孕检查没问题出生有残疾,医院有责任吗
应当检出问题没有检出的需要医院承担责任。为什么这样说呢,那是因为有些问题产检是可以检查出来的,但是也有目前医学上还不能检查出来的问题。那么应当检出没有检出的需要医院承担责任,具体情况以鉴定为准。
根据《民法通则》的过错责任原则,只有因过错所导致的误诊才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行为人对其行为的结果应当预见到但未预见到,或者虽然预见到而轻信其不会发生,以致造成损害结果的叫过失。衡量行为人是否有过失,应以行为是否“应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为依据,来判断诊断行为是否规范,诊断医生是否尽责。因为医学是个很复杂的学问,不但个体差异大,而且疾病发展也复杂,难免出现意外,关键是看医生能否尽职尽责,即医疗过错主要体现在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应当防范没有防范,这是一个基本衡量原则。医疗机构有过错的误诊导致误治,增加和延长了病人的痛若和经济负担,造成了患者暂时性机体结构破坏或延误医疗时机造成功能障碍、残疾、死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疾病的共性、药性作用的复杂性,一些虽有过错的误诊没有导致误治,患者没有损害后果,就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相关法律依据
(1)《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49条规定,不属医疗事故,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2)然而,不属医疗事故不一定不存在医疗过错,《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五、医院B超未检查出胎儿畸形构成侵权吗
法律分析:
医院B超未检查出胎儿畸形的,不一定构成侵权。因为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的,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如果是在正常情况下,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六、缺陷未查出婴儿手畸形
缺陷未查出婴儿手畸形
怀孕两个月后,石某先后6次在当地一家医院做胎儿B超、四维彩超检查,检查结果均显示胎儿正常,而婴儿出生后右手发育畸形。近日,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判令医院赔偿石某夫妇精神抚慰金两万元。
2009年2月,石某怀孕,同年4月至10月在某医院多次做胎儿B超、四维彩超检查及胎儿的各项检查,检查结果均显示胎儿正常,医院出具的检查报告未显示胎儿异常。后来石某生育一男婴,医院在对婴儿做各方面检查时,发现婴儿右手发育畸形。看到这一结果,石某夫妻认为医院存有严重过错,导致了肢体残缺的婴儿出生,同时给他们带来巨大的精神痛苦,于是连同孩子一起将医院诉至法院,索赔70余万元。
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了鉴定。鉴定机构认为,石某在医院B超检查期间,医方存在未尽相关注意义务之过错,过错与其损害后果(缺陷儿生出)间有因果关系,如果医方能够注意仔细地进行观察,可以发现胎儿右手发育畸形。
法院审理认为,在石某与医院发生法律关系时,其子尚未出生,只是母体中的胎儿,无民事权利能力;其子残疾原因是先天性残疾,医院对石某所做的医疗行为与其子的残疾事实没有直接关系。
法院同时认为,医院对石某进行B超检查期间存在未尽相关注意义务的过错,以致没能发现胎儿右手发育畸形。鉴于B超检查发现胎儿掌骨和指骨有一定难度,医院的医疗缺陷行为与石某产下缺陷儿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医院侵犯了石某夫妻的优生优育选择权。
据此,法院一审判令医院赔偿石某夫妻精神损害抚慰金两万元,医疗费、交通费、鉴定费2205.38元,驳回石某之子的起诉。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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