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
此说法正确。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所谓职务发明创造,通常是指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执行本单位任务完成的发明创造包含几种情形,比如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以及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一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主要利用本单位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若单位与发明人或设计人有相关约定,从其约定;若无约定,申请专利的权利归单位。单位获得专利申请权后,有权决定是否申请专利,且在获得专利权后,依法享有相应权益。当然,发明人或设计人也依法享有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设计人的权利。
二、制作冒名作品侵犯了著作权中的署名权吗
制作冒名作品侵犯了著作权中的署名权。
署名权是作者所享有的表明其作者身份并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当制作冒名作品时,行为人将他人作品署上自己名字或者将自己作品冒名为他人作品,这一行为违背了署名权的本质内涵。
从法律规定来看,著作权法明确保护作者的署名权不受侵犯,旨在保障作者对其创作成果身份标识的专有权。制作冒名作品使得真正的作者无法正确行使署名权,破坏了作品与作者之间应有的对应关系。
从实践角度,这种冒名行为误导了公众对作品创作者的认知,损害了被冒名者的声誉和利益。公众基于对被冒名者创作风格、能力等的信任,可能因冒名作品产生错误判断,影响被冒名者的市场形象和后续创作机会。同时,冒名者借此获取不当利益,扰乱了文化创作市场的正常秩序。所以,制作冒名作品属于侵犯著作权中署名权的行为。
三、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违法行为包括
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违法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类:
第一,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发表或者登记其软件。软件著作权人对自己创作的软件依法享有首次发表权和登记权,他人未经许可擅自为之,构成侵权。
第二,将他人软件作为自己的软件发表或者登记。这严重侵犯了原著作权人的署名权等权利,属于典型的侵权行为。
第三,未经许可,修改、翻译其软件。软件的修改权和翻译权属于著作权人,未经授权进行此类操作,侵害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复制或者部分复制著作权人的软件。复制权是软件著作权的重要权能,擅自复制软件,无论是全部还是部分复制,均构成侵权。
第五,向公众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著作权人的软件。发行权、出租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等受法律保护,未经许可实施这些行为属于违法行为。
第六,故意避开或者破坏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软件著作权而采取的技术措施。这种行为破坏了著作权人的保护手段,损害了其合法利益,也属于侵权。
第七,故意删除或者改变软件权利管理电子信息。权利管理电子信息对保护软件著作权至关重要,擅自删除或改变属于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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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法院网-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违法行为包括,侵犯软件著作权所需承担的民事责任一般包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