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长宁路危险驾驶处罚
长宁路危险驾驶的处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等相关法律规定。危险驾驶行为包括醉酒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等严重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
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拘役的期限一般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同时,根据血液中酒精含量等具体情况,可能会对刑期等进行相应调整。
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也会受到拘役和罚金的处罚。
此外,危险驾驶行为还会面临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在一定期限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等行政处罚。如果因危险驾驶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如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还将面临更严厉的刑事处罚,可能会被判处有期徒刑等。
二、关于危险驾驶罪的处罚
危险驾驶罪是一种较为严重的犯罪行为,其处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拘役:通常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拘役。拘役的期限,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2. 罚金:犯罪分子除被判处拘役外,还会被并处一定数额的罚金。罚金的数额根据犯罪的情节等因素确定,一般为一定金额或者一定比例的违法所得等。3. 吊销驾驶证:一旦被认定为危险驾驶罪,驾驶证将被吊销,且在一定期限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4. 禁驾:在一定期限内禁止驾驶机动车,这对犯罪分子的出行等方面会产生较大影响。总之,危险驾驶罪的处罚较为严厉,旨在维护道路交通安全和公共秩序。
三、成都高架危险驾驶处罚规定
成都高架上的危险驾驶行为会受到严厉处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在高架上危险驾驶主要包括超速行驶、疲劳驾驶、酒后驾驶、追逐竞驶等情形。
1. 超速行驶:一般超速 20%以上未达 50%的,处 200 元以上 2000 元以下罚款,记 6 分;超速 50%以上的,处 2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罚款,记 12 分,并可吊销驾驶证。
2. 疲劳驾驶:连续驾驶超过 4 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 20 分钟的,处 200 元罚款。
3. 酒后驾驶: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 6 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 1000 元以上 2000 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 10 日以下拘留,并处 1000 元以上 2000 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4. 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这些处罚规定旨在保障高架道路的交通安全,维护公共秩序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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