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马欣律师
一、案情简介
2011年10月至2012年3月,李某(化名)向犯罪嫌疑人张某(以下简称张某)提供银行承兑汇票,后张某将银行承兑汇票交给同案犯罪嫌疑人孙某(以下简称孙某),由孙某找人代为贴现。贴现款通过网银转账给孙某,孙某按4.8%-5%点数收取贴现利息将承兑汇票贴现款通过网银转账给张某,张某在提取一定报酬后将贴现款通过网银转付李某。后因孙某未将800多万贴现款通过张某转给李某,李某于2012年8月报案而案发,孙某、张某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拘留,张某于同年9月被取保候审。笔者于同年11月接受委托,担任张某的辩护人。
二、案件突破
困难重重,“迎风而上”
通过了解,笔者得知该类案件已有被判刑的情况;侦查机关出动最有力最强劲的经侦“强手”把关堵口,公诉人则赠送一句“我都看不懂案卷你更看不懂”让笔者压力倍增;同案犯与犯罪嫌疑人有感情纠葛,大难临头很可能会作出对犯罪嫌疑人不利的供述;更重要的是,犯罪嫌疑人为取保候审,作出违心的有罪供述,缴纳了上百万的非法所得并被扣押豪车。纵然有这么多不利因素,并没有阻却笔者前进的“脚步”,反而更加义无反顾的投入到案件中……
吃案品卷,搜文查章
(1)经过反复阅卷、摘卷、精琢细磨,笔者对整个案情了如指掌。宏观分析犯罪嫌疑人张某与同案犯罪嫌疑人孙某之间的交集和区别,微观判断犯罪嫌疑人张某在整个案件中的行为性质、作用、地位等因素。总结出张某的行为是银行承兑汇票中介业务。
(2)穷尽所有原有资料、发挥强大的检索功能。笔者查找了现有书籍及所里案卷,到书店查找并购买类似案例书,从网上、各大知名网站不断检索关键词、查找相关判例及文章。功夫不负有心人……
找突破口,定辩护词
(1)权威部门的文章成了本案的突破口
最高人民检察院在检查日报上发表《银行承兑汇票中介业务不宜认定为非法经营罪》的文章,作者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的史卫忠、李莹。这篇文章从四个方面(一、票据中介的行为不属于刑法中的“违反国家规定”;二、票据中介行为本质上不属于相关规定中的“票据贴现”;三、票据中介行为不应认定为“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四、行政认定意见及批复不是“法律法规”)全面、客观、系统、严密的分析了银行承兑汇票中介业务行为没有违反法律法规,不宜认定为非法经营罪。这篇文章发表于2012年7月27日,而该案立案时间是2012年8月29日。看到这篇文章,笔者兴奋不已,反复阅读,生怕错漏一个字。因为笔者意识到这篇文章对定性的作用、对案件的影响、对当事人的意义。
(2)辩护词一气呵成
在思维正活跃的时刻,笔者不想停歇,从两个方面(一、本案张某行为的性质是票据承兑中介业务而不是票据贴现。二、目前法律及司法实践尚未对票据承兑中介业务做出否定评价,认定为非法经营罪无依无据。1、缺少明确的立法规定2、无相关司法解释3、不符合罪行法定原则4、目前尚无司法判例5、权威部门通过重要报刊及网络对该行为有明确的解读,指导司法实践6、经典案例与本案有本质的区别)一气呵成无罪辩护意见,后又反复斟酌个别词句,最终敲定辩护词。
三、终于“扭转乾坤”
案件成功扭转
笔者写完辩护词后,连同打印出的文章和类似案例书一同交给公诉人,等候佳音……然而一等就是两年多,直到2015年4月8日10点左右笔者才接到公诉人的电话,说让和张某一起去检察院领《不起诉决定书》,该案才尘埃落定。
案件影响
张某随后向检察院、公安局要求返还非法所得及扣押车辆。同案犯孙某以诈骗罪提起公诉(经了解,在笔者提交辩护词后,公诉机关改变方向,但是两次退查期限已到,最后以诈骗罪起诉孙某)。李某拿到《不起诉决定书》后,仍不罢休,不断给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施加压力,要求公安机关复议无果后,又要求向上一级检察院提请复核,最终上一级检察院复查维持不起诉决定。
这是笔者执业第二年成功独立办理的无罪案,虽然拿到《不起诉决定书》的时间已经是两年后了。但笔者仍觉得因此收获的不仅仅是一份法律文书,一份卓有成效的法律文书;还有一份信心,一个优秀法律人的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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