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禹成流体控制有限公司风险评估,公司风险评估报告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朱晨

上海禹成流体控制有限公司风险评估,公司风险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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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公司风险评估

科学复工复产也是战疫。四川广播电视台新闻频率众志成城抗击疫情特别策划《复工复产第一线》联合学界、业界精英共同打造融媒体产品《复工复产36计》,围绕“战疫之后企业如何布局”“企业复工复产中可能遇到的法律纠纷”等问题,为疫情下的企业和个人提供针对性和建设性兼具的意见参考。

公益专家名片:

熊远平:华谋咨询技术(深圳)股份有限公司资深顾问师,产业咨询学社专家组成员,2013年度广东省十大金牌咨询顾问,五星班组管理理论创始人、成本增值管理理论创始人,生产管理、精益经营实战管理专家。

《复工复产36计》知识点归纳:

企业进行经营风险评估,要做以下事情:

1、了解上下游伙伴经营情况和市场变化趋势;

2、评估自身资金流和可能的问题,调整经营策略和行动计划;

3、现在各地政府出台了很多支持企业疫后复产的融资和税收优惠措施,企业需要充分了解,充分利用;

大部分企业在疫情中不同程度受到影响,希望大家积极开展全员的经营革新活动。如成本革新活动、质量攻关活动、全员TPM管理活动,号召全员行动起来,争取化危为机,取得新的突破!

公司风险评估主要内容

金融界2025年3月22日消息,国家知识产权局信息显示,胜斗士(上海)科技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取得一项名为“基于新闻文本进行企业风险评估的方法、计算设备和介质”的专利,授权公告号 CN 115017304 B,申请日期为2022年3月。

天眼查资料显示,胜斗士(上海)科技技术发展有限公司,成立于2020年,位于上海市,是一家以从事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为主的企业。企业注册资本1000万人民币,实缴资本1000万人民币。通过天眼查大数据分析,胜斗士(上海)科技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共对外投资了2家企业,参与招投标项目2次,财产线索方面有商标信息620条,专利信息397条,此外企业还拥有行政许可6个。

本文源自金融界

公司风险评估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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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近日印发国家环境保护标准《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分级方法》(以下简称《方法》),自2018年3月1日起实施。环境保护部应急中心负责人就《方法》的制定目的、内容等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为什么出台《方法》?

答:为落实《环境保护法》和《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加强突发环境事件风险管理的要求,指导企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环境保护部于2014年印发了《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指南》(环办〔2014〕34号,以下简称《指南》),在附录A和附录B中提出了 “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等级划分方法”和 “突发环境事件风险物质及临界量清单”。《指南》印发以来,全国有4万余家企业参考《指南》开展了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并划分了风险等级,企业风险管理水平和应急准备能力明显提高,为环境应急精细化管理奠定了坚实基础。

试行过程中发现《指南》存在一些不足:如仅对企业综合风险进行评估和等级划分,没有突出企业大气和水环境各自的风险特征和防控管理措施的针对性;突发环境事件风险物质数量和类型覆盖面不够宽;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指标过多;文件法律效力低。

针对实践暴露出的问题,环境保护部设立了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项目,将《指南》附录A和附录B进行修订、完善和标准化,提出了分别评估企业水和大气环境风险的方法,调整了突发环境事件风险物质及临界量清单,弱化了安全生产管理评估指标,较《指南》附录A及附录B结构更加合理,内容更加丰富,定位更加准确,“环境”特点更加突出。

《方法》是强制性标准吗?

答:《方法》是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办法》要求制定发布的指导性标准,供企业在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等级划分时参照使用。

《方法》包括哪些内容?

答:《方法》共10部分,主要规定了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分级的程序和风险物质识别、突发大气环境事件风险分级、突发水环境事件风险分级的方法,以及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等级确定与调整的原则,配套1个规范性附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物质及临界量清单》。

《方法》做了哪些修订?

答:同《指南》相比,《方法》主要进行了六方面修订:

(一)分别评估企业突发大气环境事件风险和水环境事件风险。该项修改主要考虑到企业突发大气环境事件和水环境事件风险物质、风险防控措施和风险受体显著不同,因此分别计算涉气(水)风险物质与临界量比值(Q)、生产工艺过程与大气(水)环境风险控制水平(M)、大气(水)环境风险受体敏感程度(E),通过风险矩阵法确定企业突发大气环境事件风险等级和突发水环境事件风险等级,按两者中级别高者确定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等级。与《指南》中对企业综合风险进行评估和等级划分相比,《方法》更突出了企业大气和水环境风险特征和防控管理措施的针对性,对企业环境风险等级划分更加准确,有助于企业明确风险类型,制定针对性的防控对策。

(二)补充完善了突发环境事件风险物质及临界量清单(以下简称《清单》)。《方法》对《指南》附录B包括的310种(类)风险物质进行调整、补充,删除了《指南》附录B 中56种不具有明显突发性且普遍性不强的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新增138种风险物质,将风险物质补充至392种,并按照物质特性将其分为8类,分别是“有毒气态物质”、“易燃气态物质”、“有毒液态物质”、“易燃液态物质”、“其他有毒物质”、“遇水生成有毒气体的物质”、“其他重金属及其化合物”以及“其他类物质及污染物”,便于企业分别开展水和大气环境风险评估,也扩大了风险物质覆盖面。

风险物质补充完善主要基于四方面考虑,一是参考《北美应急手册》,补充了65种遇水生成有毒气体的物质;二是按照新国标《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对第八部分其他类物质及污染物进行了修改细化,具体分为危害水环境物质(慢性毒性类别:慢性2)、危害水环境物质(急性毒性类别:急性1,慢性毒性类别:慢性1)、健康危险急性毒性物质(类别1)、健康危险急性毒性物质(类别2,类别3);三是把所有收集到的发生过突发环境事件的物质纳入清单;四是明确气态风险物质的水溶性,考虑大气风险向水环境风险的转化。

风险物质临界量的确定遵循危害等值原则,参考了美国《清洁空气法案》中风险管理计划(RMP)、欧盟塞维索指令以及我国《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9)等国内外法规、标准。《清单》从编号386至392均规定了一类物质,例如编号386“健康危险急性毒性物质(类别1)”就是对所有急性毒性危害类别属于GB30000《化学品分类及标签规范》第18部分:急性毒性中“类别1”的化学物质及其临界量进行兜底性规定。环境保护部可以根据需要适时调整《清单》。

(三)弱化了安全生产管理相关评估指标。根据地方环保部门建议和职能定位,《方法》删除了有关安全生产管理评估指标,包括:企业生产区域有毒气体监控预警措施指标,水环境风险防控措施的截流措施中防火堤、围堰等评估指标。

(四)重新梳理了环境风险受体敏感程度类型与依据。综合考虑保护目标的敏感程度和距离,以及政策的衔接性,按环境风险受体的重要性,对水环境风险受体内容进行了调整:在《指南》的基础上,将直接影响人体健康的饮用水水源地作为最为敏感的保护目标,连同废水排入受纳水体后24小时流经范围内涉及跨国界的情况保留在E1,突出了饮水安全和国际影响;其他水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如水产养殖区、基本农田保护区等移至E2,并将生态保护红线、国家公园等最新环境保护目标表述纳入其中;不属于E1和E2类型的划分为E3。大气环境风险受体敏感程度类型主要考虑人的因素,按照5公里和500米范围内人口数量划分大气环境风险受体敏感程度类型。

(五)考虑了违法排污风险。《方法》将人为污染风险纳入考量范围,提出当近三年内因违法排放污染物、非法转移处置危险废物等行为受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处罚的企业,在已评定的突发环境事件风险等级基础上调高一级,最高等级为重大,使风险评估范围更加全面。

(六)细化了风险表征。《方法》提出,企业下设位置毗邻的多个独立厂区,可按各厂区分别评估风险等级,以级别高者确定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等级并进行表征,也可分别表征为企业(某厂区)突发环境事件风险等级。企业下设位置距离较远的多个独立厂区,分别评估确定各厂区风险等级,表征为企业(某厂区)突发环境事件风险等级。

如何使用《方法》和《指南》?

答:《方法》自2018年3月1日实施后,《指南》的附录A及附录B同时废止。新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的企业,可以按照《指南》进行风险评估,但需要按照《方法》实施风险等级划分;已按《指南》开展等级划分的企业,再次开展等级划分时,按照《方法》标准实施。

本标准为首次制定,在实际应用过程中也需不断丰富和完善。环境保护部将适时进行修订。

公司风险评估表

摘要:本文通过梳理和归纳精细化工企业反应安全风险评估的相关政策文件及相关行业技术标准,论证新建精细化工企业是不是必须都要进行反应安全风险评估。

关于“精细化工企业”,在这里引用《精细化工企业工程设计防火标准》(GB 51283-2020)第2章术语部分中的条款:“2.0.1 精细化工企业 以基础化学工业生产的初级或次级化学品、生物质材料等为起始原料,进行深加工而制取的特定功能、特定用途、小批量、多品种、附加值高和技术密集的精细化工产品的工厂。”

其生产工艺中的化学反应普遍具有放热量大、中间产物不稳定、工艺条件苛刻等特点。生产过程中使用的部分原材料和中间产品为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化学品,存在泄漏、易燃、易爆等安全风险。如果员工违规操作,导致反应失控(如温度、压力及液位变化超过正常控制指标),或者设备老化失修,可能发生泄漏、火灾、爆炸等安全事故,从而导致企业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这一现实倒逼我国建立系统化的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制度。

首先看一下关于精细化工企业反应安全风险评估的相关政策文件要求。

一是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下发的《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精细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7〕1号)。在该文件的第二部分“准确把握精细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范围和内容”中明确指出:“(一)企业中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和金属有机物合成反应(包括格氏反应)的间歇和半间歇反应,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要开展反应安全风险评估:

1.国内首次使用的新工艺、新配方投入工业化生产的以及国外首次引进的新工艺且未进行过反应安全风险评估的;

2.现有的工艺路线、工艺参数或装置能力发生变更,且没有反应安全风险评估报告的;

3.因反应工艺问题,发生过安全生产事故的。”

在上述《指导意见》第四部分“工作要求”中还明确指出:“(二)有关企业要确保列入评估范围的新建装置在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前,完成反应安全风险评估。……”请注意,这里特别强调了“列入评估范围的新建装置”应在“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前”这一阶段完成反应安全风险评估。

二是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下发的(安委〔2020〕3号)文件,即“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全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

作为该通知附件中的9个专项整治实施方案之一,《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明确指出:在“(二)提高危险化学品企业本质安全水平”部分提到: 3. 深化精细化工企业反应安全风险评估。

凡列入精细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范围但未开展评估的精细化工生产装置,一律不得生产。现有涉及硝化、氯化、氟化、重氮化、过氧化工艺的精细化工生产装置必须于2021年底前完成有关产品生产工艺全流程的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同时按照《关于加强精细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7〕1号)的有关方法对相关原料、中间产品、产品及副产物进行热稳定性测试和蒸馏、干燥、储存等单元操作的风险评估。

三是应急管理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安全风险防控指南》(试行)的通知”(应急[2022]52号)文件中,“5.3 安全准入条件”部分的条款 5.3.7 精细化工项目应按规定进行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并确定反应工艺危险度等级……”, 特别强调了“按规定”。笔者认为,这里的“按规定”指的就是上述前两个文件中的相关规定。

关于上述前两个文件中“关于精细化工企业反应安全风险评估”的相关要求,应急管理部在官网上也有明确答复。相关咨询及回复信息如下:

咨询: 根据危险化学品三年整治要求,精细化工企业需进行精细化工反应风险评估。而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精细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7〕1号 中满足第二部分要求的企业才需要做精细化工反应风险评估,请问具体应按哪个文件执行?

回复: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涉及硝化、氯化、氟化、重氮化、过氧化工艺的精细化工生产装置必须于2021年底前完成有关产品生产工艺全流程的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同时,按照《关于加强精细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7〕1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要开展反应安全风险评估: 1.国内首次使用的新工艺、新配方投入工业化生产的以及国外首次引进的新工艺且未进行过反应安全风险评估的; 2.现有的工艺路线、工艺参数或装置能力发生变更,且没有反应安全风险评估报告的; 3.因反应工艺问题,发生过安全生产事故的。符合这两个文件规定范围内任一情况的企业,均应按要求开展精细化工反应风险评估。

综上所述,关于精细化工企业开展反应安全风险评估的范围应该是比较清晰和明了的。也就是说,凡符合上述前两个文件规定范围内的任一情况的企业,均应按照要求开展精细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

下面,我们再来看一看关于精细化工企业反应安全风险评估的相关技术标准的支撑。 其中,“标准”之一就是《精细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导则》(GB/T 42300-2022),它进一步明确了精细化工企业开展反应安全风险评估的范围(评估对象)。

具体包括: 4.1.1国内首次使用并投入工业化生产的新工艺、新配方,从国外首次引进且未进行过反应安全风险评估的工艺; 4.1.2 现有的工艺路线、工艺参数或装置能力发生变更且未开展反应安全风险评估的工艺; 4.1.3 因为反应工艺问题发生过生产安全事故的工艺; 4.1.4 属于精细化工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及金属有机物合成反应(包括格氏反应); 4.1.5新建精细化工企业应在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前,完成反应安全风险评估。 还有一个标准AQ/T3034-2022《化工过程安全管理导则》。

其中条款“4.7.2.2 涉及精细化工的建设项目,设计前应按有关要求进行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尽管字数不多,但包含了三个方面的要求:一是强调了涉及精细化工的建设项目;二是要求在“设计前”进行反应安全风险评估;三是按照有关“要求”进行反应安全风险评估(笔者理解为上述两个文件的相关要求)。

该“标准”中所要求的“设计前”,与前文条款“4.1.5”所要求的“在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前”时间段接近,都重点强调了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应在什么时间段完成。这与上述安监总管三〔2017〕1号文件第四部分“工作要求”中条款(二)所要求的内容基本一致。

但问题就出现在这里(条款4.1.5)。很大一部分人认为:根据条款“4.1.5新建精细化工企业应在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前,完成反应安全风险评估。”的要求,凡是新建的精细化工企业都需要完成反应安全风险评估。

因为笔者不认同这个观点,所以先后与两位专家老师就这一问题进行了沟通和交流,两位老师都明确表示:“按照《精细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导则》(GB/T 42300-2022)的要求,新建的精细化工企业都需要进行反应安全风险评估。”“按照《导则》要求,确实如此。新建精细化工企业都应当进行反应安全风险评估。”

就这一问题,笔者又特意致电“精细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导则”(GB/T 42300-2022)文件的一名主要起草人,该起草人在电话中给出的答复与上述两位老师的说法一致。当笔者进一步追问:“不用考虑生产工艺的危险性吗?没有化学反应、没有放热反应的生产工艺装置是否也需要进行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对方犹豫片刻后回答说:“这个问题应该由当地应急管理部门来决定。”

问题又来了:如果连《标准》的主要起草人员都坚持认为新建的精细化工企业必须进行反应安全风险评估,那么应急管理部门又依据什么来决定新建精细化工企业是否需要进行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呢?

在笔者看来,其实这个问题并不复杂。就是相关政策文件的理解问题及相关“标准”起草、制定者的侧重点(意图)在哪里的问题。关于精细化工企业开展反应安全风险评估的范围,国家相关政策文件已经表述得比较清晰明了。

《精细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导则》(GB/T 42300-2022)中条款“4.1.5”里的“新建精细化工企业”,应该是指“凡列入精细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范围内的新建企业”,或者符合上述条款“4.1.1、4.1.2、4.1.3和4.1.4”所划定范围内的新建企业。即:国家相关政策文件所要求的评估范围和技术标准所划定的评估范围是一致的。至于条款“4.1.5”为什么省略了“关键的”的“定语”,可能需要请文件的主要起草人来回答或解释了。

而笔者之所以要坚持自己的观点,不认同“所有新建精细化工企业都应该进行反应安全风险评估”的说法,就是因为有些精细化工企业生产工艺比较温和,危险性不高,甚至都没有化学反应、不存在放热过程,如果非要企业进行反应安全风险评估,根本没有必要,势必造成毫无意义的人力、物力方面的资源浪费,给企业增添了经济负担,只不过成就了三方机构而已。(文章内容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任何机构和平台)

作者:黄柏

中石油HSE体系审核专家

高级工程师 石化注安师

化工365专家库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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