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来自广东省律盛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下面给大家介绍一下离婚后,关于婚后购房时的房产如何分割的实际中9种情况:
1、一方父母全款为子女购房的,根据登记产权人的不同有2种司法实践处理:
⑴、登记产权人是出资方子女的,是属于出资方子女的个人财产。
⑵、登记产权人是出资方子女配偶或者双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视为夫妻双方的赠与。
2、一方父母为子女购房部分出资,根据登记产权人无论是夫妻还是个人,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父母的出资额视为双方的赠与,使用婚姻法解释二第22条。
3、双方父母为子女购房全款出资的,按照登记产权人不同有2种司法实践:
⑴、登记产权人是一方子女的,夫妻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按份共有。
婚姻法解释三第7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⑵、登记产权人是夫妻双方,一般情况下属于夫妻共同的财产,但有的观点也认为按出资额按份共有。
4、双方父母为子女购房部分出资的,根据登记产权人无论是夫妻还是个人,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父母的出资额视为双方的赠与,该出资额双方共同共有,不影响房屋的归属。
5、一方以婚前个人财产出资购房的,根据登记产权人的不同有2种司法实践:
⑴、登记产权人是出资方,共同财产,首付款视为夫妻共同债权,出资方配偶对支付方进行补偿;若支付方式是全部房款,则属于个人财产。
⑵、登记产权人是配偶或双方,出资行为视为对另一方的赠与,按共同共有处理,适当考虑对房款的贡献大小。
6、结婚期间内购房的,离婚后取得房产证的,根据登记产权人无论是夫妻还是个人,都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婚姻法17条)
7、结婚期间一方在房产证上添加配偶姓名的,登记产权人是夫妻双方,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处理,添加配偶姓名则视为对配偶的赠与。
8、结婚期间一方将所有的房屋赠与配偶,没有进行过户登记的,房屋归属不发生变更。赠与方可以撤销,但赠与协议公证过的除外。如果已经进行过户登记的,房屋属于现登记人,赠与方不能撤销,但合同法192条除外。
9、离婚协议中将共同房产赠与子女的,未进行过户登记的,房屋属于受赠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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