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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通过20条法律知识,将离婚案件中当事人常见的困惑进行了解答。相识相知相爱,本就是难得的缘分,希望朋友们学会宽容,只有彼此宽容才能保证婚姻的持续。
▌1、哪些婚姻是可撤销的婚姻?
婚姻法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这里的“一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一年不提出撤销婚姻请求的,则该项请求权永久消灭。
▌2、哪些情况属于无效婚姻?
婚姻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结婚时虽然婚姻无效,但是如果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时候,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对于宣告无效的申请,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准备离婚了,协议还是诉讼?
离婚有协议和诉讼两种方式,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用。
一、协议离婚
协议离婚的优点是省时、经济。一般来说,如果材料齐全,半个小时左右即可办完协议离婚手续。但是,协议离婚的要求较为严格,协议离婚必须夫妻双方对离婚的意思、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达成一致。
二、诉讼离婚
夫妻双方单方提出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离婚或者虽然双方都同意离婚,但在共同财产的分割和对子女的抚养、教育、医疗费等的问题上未达成协议,离婚诉讼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递交离婚诉讼状。诉讼离婚相对是比较费时费力的,但如果双方不能达成离婚协议,这也就是必经的一步了。
▌4、协议离婚有什么条件?
根据《婚姻法》和《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准予协议离婚登记的法定条件是:
1)、申请离婚的当事人双方应是自愿离婚。对于一方要求离婚,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
2)、申请离婚的当事人双方应对子女抚养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对于双方要求离婚,但是对子女抚养、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及债务处理事项未达成协议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
3)、其他不予协议离婚的情况是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未办理过结婚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
▌5、现役军人离婚该怎么办?
按照婚姻法的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这里的重大过错是指军人一方有下列情况之一: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如果军人一方不同意,且军人一方没有重大过错,则不会判决准予离婚。军人一方提出离婚则不受限制。
▌6、什么情况下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和分娩后一年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但是,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还规定:在女方怀孕期间和分娩后一年内,“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也就是说,法律虽然限制男方在女方怀孕和分娩后的一定期限内的起诉权,但在特殊情况下仍可受理男方的离婚请求,这里,关键是看哪些情况属于“确有必要”而不受此限制。
▌7、夫妻中一方无民事行为如何离婚?
一、夫妻一方有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况,只能提起诉讼离婚。《婚姻法》规定的离婚,要求是夫妻自愿离婚,如果一方已经没有民事行为能力,就谈不上自愿了。由此可认为,夫妻一方无民事行为能力,就不可以通过协议离婚,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的其他亲属不能代理其进行离婚协议。在这种情况下,如夫妻中一方有无民事行为能力,向婚姻登记部门提出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部门不予受理,应告知他们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二、在诉讼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的亲属首先要确定法定代理人代其诉讼。法定代理人的范围:父母、成年子女、有抚养关系的成年兄弟姐妹,如果没有上述范围的法定代理人,可根据民法、民诉法规定的方式确定法定代理人。
三、这种离婚诉讼,可以协议结案。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与对方就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协议,如不能达成协议,可由法院直接判决结案。
▌8、夫妻中一方下落不明该如何离婚?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下落不明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下落不明满二年,其配偶可以先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失踪,待人民法院宣告失踪后,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法院一般怎样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调解无效,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是指如一方违法犯罪被判处徒刑或者因强奸、婚外性行为或其他直接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行为,另一方不能原谅的行为。
▌10、分居满两年的,婚姻关系能自动解除吗?
婚姻关系只能通过离婚登记或者法院判决或调解的方式解除。分居,不管时间多长,都不能自动解除婚姻关系。但是,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则构成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在诉讼中,如果调解不成,应当判决准予离婚。但是非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不能适用该项规定。
▌11、如何认定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有三种情况:
一、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双方的名义,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一般是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且债权人知道该约定的,为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
三、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一般为个人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一方婚前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为夫妻共同债务。
个人债务是一方私下所欠借款,不属于用于夫妻和家庭生活的共同债务,因而应由个人清偿。此外,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赌债属于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如果不愿归还赌债,完全可以不予清偿。
法释〔2018〕2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2018年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31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
为正确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四条 本解释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
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
▌12、个人财产会因为婚姻延续转化为共有财产吗?
过去规定生活资料经过4年、房屋和其他生产资料经过8年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这样规定不符合物权法的原理。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否定了1993年司法解释,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延续转化为共有财产,婚前的财产永远是个人财产。
▌13、双方都要房子怎么办?
房子是生存最基本的生活资料,特别最近几年房价疯长,房屋尤显重要。如果双方都想得到房子,法院一般会考虑到以下因素判决:
(一) 孩子归谁抚养。一般情况下,孩子归谁抚养,房子判归谁的可能性会较大;
(二) 照顾无过错一方。如另一方有婚姻法四十六条规定的四种恶习,即有重婚、同居、暴力、遗弃或其他重大过错的情形,考虑无过错方的利益,法院会酌情考虑无过错方的权益;
(三) 如果双方条件相同,又没有孩子,法院还可能采用竞价方式解决房屋归属,即把房屋判给出价最高的一方,另一方拿取折价款。
▌14、哪些情况下,子女随母方生活?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
2)、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如果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随母方生活的可能性较大: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父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父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5)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母方照顾外孙子女的;
(6)十周岁以上的子女,自己选择随母生活的。
▌15、哪些情况下,子女随父方生活?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两周岁以下的子女,双方协议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
3)、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如果父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随父方生活的可能性较大: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母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5)女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父方照顾孙子女的;
(6)十周岁以上的子女,自己选择随父生活的。
▌16、子女抚育费如何给付?
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但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得协议。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人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
(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读的(高中以下的学历教育);
(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17、对方造假“债务”怎么办?
造“假债务”也是离婚案件中常见的问题;。比如,原先父母赠与购房款,现在补写一张“欠条”企图变成借贷关系,甚至直接找亲朋伪造欠条,自己股市中的钱说是替他人炒股的资金。担心对方造假,是离婚诉讼中当事人最大的顾虑之一。
如果一方当事人对债务不予认可,法院通常对债务不予实质审理,而是建议债权人另案起诉。“造假”要面临鉴定、质证的考验,还要面对婚姻法规定的不分、少分的后果,甚至参与人还要承担伪证罪的刑事后果,因此,“魔高一尺,道高一丈”,只要注意诉讼权利与技巧,诉讼中对方“造假”问题,可以防范和解决。
▌18、在什么情况下,无过错方可以要求损害赔偿?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19、找不到“第三者”的证据怎么办?
由于新婚姻法中规定了无过错方可向过错方索赔,所以一旦婚外恋被法院认定,无过错方就可在财产分割上占得先机。但由于取证难,大多数婚外情离婚案能被认定的曲指可数。直接能证明婚外情的证据很难取证,有的原告在向法院起诉时,为主张对方存在婚外情,列举了大量的证人证言,但这些证据都属于间接证据,在没有直接证据支撑以及对方否认的情况下,都会被法庭否定。所以要取证明“第三者”的证据就要找出关键的证据。
▌20、认定“第三者”的哪些证据是关键?
现有的离婚案件,近一半涉及到婚外情问题。一般当事人只能拿到电话清单、通话记录、短消息内容、相对亲昵的照片、证人证言,甚至堵在门外等。这些证据只是间接的证据,其证明力相对较小,一般法院不会因这些证据而认定对方有过错。
以下这些属于关键证据:一是“保证书”、“道歉书”等,婚外情被曝光,一方情急之下写下的表示悔改的书面证据;二是嫖娼事件被查处等,通常有警方介入,有警方的笔录;三是单位查实职工的婚外情后,有时会对其生活作风问题作出处理,会有一些处理材料;四是双方来往的书信、短信、电子邮件等,此类证据除书面证据外,短信、电子邮件等均应先做一公证,再提交法院为宜。
来源:法务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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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离婚的时候,遇到另一方坚持不同意离婚,自然是无法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领取离婚证的,那么该怎么办呢?
答案很简答,就是起诉离婚!
起诉离婚,就是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由法院经过审理裁决,以达到离婚的目的。
第一,准备起诉的相关材料。
必须准备的是民事起诉状、结婚证和身份证。起诉状可以自己写,也可以找律师代写。自己写的话,如果不会可以从网上找一些样本,比照着写一下就可以了,不用很繁琐,简明扼要就行。结婚证只要一个就行,如果一个也没有,可以持本人的身份证去领取结婚证的民政局开具结婚档案情况查询证明,讲明是起诉用的就可以了。
起诉离婚的时候,一般不需要户口本。但如果有证据,可以一并提交,也可以开庭时提交。此处的证据,是指可以证明夫妻感情、财产分割、债务债权或孩子抚养的相关证据。
第二,网上立案。
准备好起诉的材料以后,就可以着手进行立案了。立案当然可以找律师代为立案,如果你委托了律师的话,这些事可以全权交给律师代为办理。如果没有委托律师,也不想找律师代为立案,可以自己用手机办理,也可以在电脑上办理,看一下流程,也很简单。再不行,可以直接到当地的法院立案窗口找法院工作人员指导着,进行网上立案。
一旦网上立案提交之后,就静等法院的消息了,法院通过审查之后,立案或不立案都会有短信通知,包括立案后的诉讼费缴纳也会通知。
第三,准备庭审。
立案之后,法院会按照程序向被告进行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开庭时间定下之后,会通知双方开庭时间和地点。等待的这段时间,最好着手准备一下相关的证据,书证、物证、人证,包括网络里的记录,只要是可以证明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的证据,还有关于财产、孩子抚养方面的证据,都得准备一下。
庭审的时候,遵守法庭记录,一并提交,并提出自己的观点。法院安排调解的时候,配合调解,说明自己的调解底线。如能调解成功,则可以尽快拿到离婚手续;如调解不成功,就耐心等待法院判决。
如果判决离婚,自然算是达到了离婚目的;如果判决不准离婚,那就耐心等待,并准备第二次起诉。证据不够充分的情况下,第一次起诉,如调解不成,法院一般是判决不准离婚的,所以要准备第二次甚至第三次起诉。
来源:讲法哒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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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人民日报中央厨房
6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我国互联网司法发展情况,并发布《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和《人民法院司法改革案例选编(十一)》。《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首次构建了在线诉讼规则体系,是目前有关在线诉讼集成度最高、适用面最广、法律层级最高的规范性文件,被视为“网上打官司最权威的规则”。
什么是在线诉讼?
《规则》首次对在线诉讼的涵义作出明确界定,既可以是全流程在线办理,也可以是某一诉讼环节的在线办理,两者均是在线诉讼的表现形式。
在线诉讼如何办理?以网上立案为例:
1、微信搜索“中国移动微法院”小程序
2、点击姓名旁边的“未认证”,进行身份认证
4、点击我要立案→微信立案→选择立案申请人类型→勾选“同意严格遵守立案须知”并点击“同意并继续”
5、填写当事人信息、填写立案基本信息、填写原被告、代理人信息
6、添加诉讼材料、添加代收人,确认立案信息后,提交立案
7、等待法院审核,时间通常在7日内,可在“我的案件”中查询微信立案案件的相关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少平介绍,截至目前,全国已有3500多家法院接通“中国移动微法院”在线诉讼平台,累计访问量超过12.65亿次,为社会公众提供多样化、全链条、一站式的在线诉讼服务。自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5月31日,全国法院在线立案1219.7万件,在线立案占全部立案数的28.3%;在线调解总次数651.3万次、诉前成功调解案件614.29万件;在线开庭128.8万次,在线庭审平均用时42.34分钟;电子送达3383.3万次,占总送达次数的37.97%。经过全国法院的不懈努力,在线诉讼适用规模和质量不断提升,线上线下双轨并行、有序衔接的诉讼模式已初步形成。
在线诉讼是自愿的还是强制的?个人信息安全有保障吗?
《规则》对公众关心的在线诉讼适用选择和数据信息安全保护问题进行了有力回应。《规则》第二条明确了在线诉讼的合法自愿原则和安全可靠原则。
“合法自愿”原则强调,尊重和保障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对诉讼方式的选择权,未经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同意或者主动选择,人民法院不得强制和变相强制适用在线诉讼。
“安全可靠”原则强调,依法维护国家安全,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有效保障在线诉讼数据信息安全。规范技术应用,严守技术中立,确保技术可靠。《规则》还首次提出要规范技术应用,严守技术中立,确保技术可靠,同时系统规范了在线诉讼身份认证、区块链存证、视听传输、录音录像等技术的应用规则,明确规定了各方主体的数据安全保护义务和追责机制。
《规则》的出台,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对诉讼参与人权益的有力保障,有利于更好推进在线诉讼的规范发展。
哪些情况可视为“拒不到庭”和“中途退庭”?
针对在线诉讼过程中出现的庭审秩序问题,《规则》第二十五条规定了在线庭审纪律,强调出庭人员参加在线庭审应当尊重司法礼仪,遵守法庭纪律。其中,除确属网络故障、设备损坏、电力中断或者不可抗力等原因外,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在线庭审,视为“拒不到庭”;在庭审中擅自退出,经提示、警告后仍不改正的,视为“中途退庭”。在线诉讼司法实践中,一旦出现“拒不到庭”和“中途退庭”,分别按照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处理。上述规定明确了在线庭审秩序规则,确保了在线庭审的严肃性和规范性,有利于更好保障程序正义,坚决捍卫司法权威。
当事人无法在同一时空参与诉讼,怎么办?
《规则》首次肯定了“非同步审理机制”,针对当事人无法在同一时空参与诉讼活动的情况,提出解决方案,进一步提升司法便民利民、提高审判质效。《规则》第二十条明确,经各方当事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指定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分别登录诉讼平台,以非同步的方式开展调解、证据交换、调查询问、庭审等诉讼活动。同时,《规则》对庭审环节的非同步审理作出特殊规定,严格限定适用范围、适用条件、适用方式,将其作为当事人确有困难无法同时在线参与庭审的特殊庭审形式,而不是在线庭审的常态,切实防止非同步庭审适用随意化,普遍化,确保有效发挥其制度功能。
在线诉讼的案件必须全部在网上公开吗?
《规则》明确以下几类案件庭审过程不得在互联网公开。首先,明确对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案件,庭审过程不得在互联网上公开;其次,明确对涉及未成年人、商业秘密、离婚等民事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在线庭审过程可以不在互联网上公开;最后,明确未经人民法院同意,任何人不得违法违规录制、截取、传播涉及在线庭审过程的音频视频、图文资料。上述规定,有效实现了司法公开和权利保障的平衡,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对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的有效保护。
证据扫描件和原件有同等的效力吗?
针对电子化材料是否可以直接在诉讼中使用的问题,《规则》进行了明确。《规则》第十二条指出,人民法院审核通过后的电子化材料,可以直接在诉讼中使用,但同时为确保电子化材料形式真实性,在四种情形下人民法院应当要求当事人提供原件、原物。《规则》的出台,意味着经人民法院审核通过的电子化材具有“视同原件”的效力,当事人不必再重复提交实体原件材料,这就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在线诉讼的材料提交问题,很大程度上减轻了当事人的诉讼负担,更好发挥在线诉讼便民利民的功能作用。
当前热门的区块链存证如何审核?
随着区块链技术的逐渐成熟以及公证机构、第三方存证平台等大力推广,区块链存证使用越发广泛,涉区块链纠纷也日益增多,然而,区块链存证的审核一直是司法实务中的难题。对此,《规则》第十六条首次规定了区块链存证的效力范围,明确了区块链存储的数据上链后推定未经篡改的效力;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规定了区块链存储数据上链后、以及上链前的真实性审核规则。《规则》的出台较为系统全面解决了区块链存证的真实性认定问题,有利于规范区块链技术司法应用,严格区块链存证审查标准,充分发挥区块链技术优势,进一步促进区块链存证行业有序发展。
会不会有人借助在线诉讼制造虚假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办公室副主任刘峥介绍,《规则》在尊重当事人自主选择权,充分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同时,也高度强调诉讼的规范性、稳定性和权威性,避免部分当事人滥用权利影响诉讼进程,损害其他当事人合法诉讼权益。比如,《规则》第五条明确,当事人提出由线上转为线下审理的,不得存在故意拖延诉讼、增加其他当事人成本等情形,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准许。《规则》第六条明确,当事人已同意在线诉讼,但无正当理由又不参与在线诉讼活动的,应当承担相应法律后果。同时,为确保在线诉讼活动合法、真实、有效,《规则》细化明确了身份认证规则,不仅要求诉讼前就应当核实诉讼主体身份,还要求对调解、证据交换、庭审等重要环节再次验证身份,确保诉讼主体身份真实性,有效防范虚假调解、虚假诉讼。
我国互联网司法在世界范围内处于什么水平?
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合作局副局长何帆介绍,进入互联网时代,几乎所有国家都意识到信息技术在司法领域应用的巨大潜力和空间。从本世纪初开始,英国、韩国、新加坡、奥地利等国就将互联网作为公众“触达司法”的重要手段,探索引入在线立案、电子卷宗技术。“在线法院”也出现在一些国家的法院改革规划中,但最终因制度障碍和经费问题搁浅。客观来讲,我国的互联网司法建设并不具有先发优势,起步也相对较晚。党的十八大以来,随着网络强国战略全面实施,我国的互联网司法发展也迎来了前所未有的历史机遇。从推动裁判文书全面上网,到电子卷宗同步生成、跨域立案全面推广、移动微法院一网通办,再到设立互联网法院、探索区块链存证和智能合约履行,人民法院顺应时代发展,锐意探索创新,推动互联网司法在技术应用、程序规则、实体裁判等领域全方位转型升级。现在,我们完全可以自信地说,中国互联网司法的发展已经从“跟跑”走向“领跑”,实现了“弯道超车”。
离婚诉讼咨询律师咋问
离婚,是伤痛,是感情沟通不畅。离婚前,先尝试去做几次心理咨询吧,让爱流动起来。无论是否离婚,终生不忘“个人成长”。
“离婚”的心理咨询(基本要领)
丛中 北京大学第六医院
离婚,是婚约的解除,同时还包括财产分割和子女的未来养育等。
离婚,对于夫妻来说,尽管是一种解脱,但,无论如何,也是一种伤痛,尽管这伤痛经常主要不是离婚本身造成的。
什么是“家”?妈妈在哪里,哪里就是孩子的家。家是孩子成长的重要环境(有些像是“革命根据地”)。离婚后,孩子往往就失去了这个“家”,特别是当妈妈爸爸都再婚后,各自有了自己的家庭,孩子即使读大学了,也害怕春节放假,因为,放假的时候,看同学们都各回各家了,自己却不知道该回哪个家,不知道哪里才是自己的家。孩子会有一种“无家可归”的痛失感。
离婚,不止是去换一张离婚证书,还有一大堆需要处理的事情。
因此,离婚前,建议最好能够去做几次心理咨询。
关于离婚的心理咨询,有哪些基本要领呢?
一、明确离婚心理咨询的目标
尽管人们可以有各种原因或理由想要离婚,但是,总体来说,离婚的原因主要是两个人之间的感情沟通不畅。
这样的婚姻,即使不离婚,感情沟通不畅,两个人在一起生活,也照样是痛苦的。
不要把感情沟通不畅所造成的痛苦,记账在离婚头上。
所以,面对将要离婚的夫妻,心理咨询工作不是挽留婚姻或拆散婚姻,其目标只有一个:促进双方的感情沟通。
感情沟通增进之后,仍然有两个可能的结果:不离婚,或者离婚。
心理咨询师,所能做的只有一个:搭建一个心理平台,促进夫妻感情沟通与交流。
二、离婚心理咨询的两个工作方向
1、关系取向:以调整互动关系为主,促进双方的情感沟通。在心理咨询过程中,帮助当事人具体分析两个人之间是如何匹配和互动的,其间存在哪些错位和误区等;以维护爱情亲密关系为目标,调动双方的意愿,各自调整自己,以适应关系的维系。
前提是,双方都愿意为改善互动关系而努力。
这样的离婚咨询,往往需要两个当事人同时前来接受心理咨询。
在这个过程中,心理咨询师经常会有如下的提问:
“你们是从什么时候开始,渐行渐远的?”
“你们之间最大的分歧是什么?具体有哪些?”
“曾经当初你们是如何爱上对方、并选择跟对方走入婚姻的?”
“结婚后,包括结婚前的恋爱阶段,曾经有过一段幸福的时光?当时你们是如何做到的?”
“你们愿意共同努力,调整自己,向对方走近吗?”
婚姻关系,一定是要“各取所需”,主体间性,最终达到“双赢”,这样的关系才能得到双方的认可,并愿意继续维系这种关系。
在关系取向方面,心理咨询师会帮助分析婚姻中的互动模式,属于“等位交换互动模式”,还是“错位交换互动模式”,比如,“同伴关系”、比翼双飞(等位交换)?还是“母婴关系”,“付出下半身以换取对方的上半身”、郎才女貌、嫁汉吃饭(错位交换),等。以明确各自对婚姻的期待,各自的愿望和需要,并主动调整自己,适应对方。
一旦自己知道了对方的期待、愿望和心理需要,我就知道如何“雪中送炭”、“投其所好”、投怀送抱啦。当双方都愿意主动为对方去做这些的时候,双方的情感沟通就会变得通畅起来了,相互之间的爱也就自然而然地流动起来了。
2、个体取向:婚姻中的两个人,当想要离婚的时候,最好各自都让自己去做一系列的个人成长心理咨询。
在个人成长心理咨询中,分析自己的人格特点、幼年成长环境、原生家庭、早年创伤,及其对后来的爱情及婚姻关系造成的影响。
这样的心理咨询,属于个体的心理成长咨询。
建议丈夫和妻子,分别找两个不同的心理咨询师分别定期去做咨询;最好去找精神分析取向的心理咨询师。
在个人成长的基础上,进一步讨论如何处理自己当下的婚姻关系。
这往往又有三个努力方向与成长环节:
(1)面对离婚,“我要改变对方!以满足我的需要。”
这经常是来访者最想要的结果,也是来访者最受挫败、最失望的一个方向。
咨询师帮助来访者,共情来访者的愿望和需要,并一起面对惨败,然后探讨下一步该怎么办。
(2)既然对方是不可改变的,那么,我只能改变自己对待婚姻爱情关系的手段和方式,以适应两个人之间的“关系”(关系取向),适应对方的感情需求。这时,咨询师要理解共情体谅来访者为了维系关系所承受的内心委屈。
一般来说,在夫妻关系中,各自都还是需要有某种程度的忍让或让步啦。
(3)回到“个体独立生活”的立足点上来。
每个人恋爱结婚前,都曾经是一个人独立生活的。后来,遇到了爱人,选择了走入婚姻;现在,又面临离婚。无论结婚前,还是结婚后,还是当下想要离婚,或者是将来离婚后的生活,对于当事人来说,共同的只有一个,那就是,“无论怎样,都要努力让自己活得好一些!”
是否离婚,表面上看,是在处置婚姻关系,是否把对方留下来。本质上来说,是当事人在选择自己的未来生活。
情况往往会是这样的:一旦来访者不去强行改变对方了,一旦把生活的重心重新收回到自己身上,让自己活得好起来了,他们之间的婚姻关系也会有所改善。当然了,仍然会有很多人最终选择了离婚。
三、离婚前的生活协议
既然夫妻两个人都已经开始探讨将来要离婚了,那么,在办理离婚手续之前,两个人依然需要具体讨论:离婚前的这段日子,两个人将如何度过这最后一段共同相处的日子。
这时,心理咨询师带领夫妻当事人一起商量,离婚前的生活将如何度过,各自的愿望和需要是什么;并在此基础上,促进夫妻双方能够在尽量详细的感情互动和生活细节方面,形成约定,达成协议。离婚前,双方参照该协议具体观察执行;以观后效。
在达成协议时,不仅要有尽量详细的具体内容,各自去做哪些事情,承担哪些责任、履行哪些义务,协议还应该包括检查验收的时间期限,比如,设定三个月或半年作为时间期限。
四、离婚前的心理准备、对未来做出设想和安排
离婚,不仅是去办一个离婚证,做到“组织上离婚”,更是要首先提前做到“思想上离婚”。
即,离婚前,自己要在内心做好“离婚前的心理准备”。
心理咨询师,在咨询中,可以跟来访者一起讨论:
“你准备过几个月之后,去办理离婚手续、换取离婚证书?”
“你会去跟父母家人或朋友闺蜜等一起探讨关于离婚的经验和观点、意见吗?”
“在离婚之前,你还有哪些事情要具体去做吗?”
“离婚后,你住哪儿?你有房子住吗?孩子由谁来抚养?你有工作和经济收入来源吗?你的收入维持你的个人生活,以及抚养子女吗?”
“离婚之前,你是否先要给自己找到一份工作?”
“离婚后,你的未来生活将会是怎样的呢?如何告知父母家人?”
“离婚后,你有朋友吗?”
“你将来还要再找一个人结婚吗?再婚的那个人,会是怎样的呢?你将如何进入你的下一段婚姻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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