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所得税怎么交,季度不超过30万企业所得税怎么交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于琬雯

合伙企业所得税怎么交,季度不超过30万企业所得税怎么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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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怎么交的,怎么算的

在刚过去不久的第三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期内,有不少企业向笔者咨询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申报问题,尤其是分摊缴纳的计算方法能否参与就地分摊的问题。笔者结合实际案例,详细分析分支机构如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案例

总机构A公司注册于南京市,主要从事电子产品的生产、销售,设立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且该部门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与管理职能部门分开核算。A公司于2017年在深圳设立有分支机构B分公司,于2018年在杭州设立有分支机构C分公司,分别适用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假设2018年度,A公司各个季度汇总计算的实际利润额均为300万元,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A公司汇总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000万元。

2017年度,各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资产总额分别为:A公司主体生产经营部门2500万元、40万元、1500万元;B分公司1000万元、30万元、1500万元,合计为3500万元、70万元、3000万元。

分 析

笔者建议,分支机构可以分四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1、分清需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分支机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以下简称57号公告)第四条规定,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二级分支机构,是指汇总纳税企业依法设立并领取非法人营业执照(登记证书),且总机构对其财务、业务、人员等直接进行统一核算和管理的分支机构。

同时,57号公告第十六条规定,总机构设立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且该部门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与管理职能部门分开核算的,可将该部门视同一个二级分支机构。也就是说,可以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二级分支机构有三个:A公司的主体生产经营部门、B分公司和C分公司。

值得注意的是,有五类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包括: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汇总纳税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当年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当年撤销的二级分支机构;汇总纳税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二级分支机构。由于C分公司为当年新设立分支机构,所以,2018年只有A公司的主体生产经营部门和B分公司,需要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2、各分支机构计算需分摊的比例。

根据57号公告第十五条规定,总机构应按照上年度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各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三因素的权重依次为0.35、0.35、0.30。

具体计算公式为:某分支机构分摊比例=(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职工薪酬÷各分支机构职工薪酬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0.30。

也就是说,2018年度A公司主体生产经营部门分摊比例=2500÷3500×0.35+40÷70×0.35+1500÷3000×0.30=60%;B分公司分摊比例=1000÷3500×0.35+30÷70×0.35+1500÷3000×0.30=40%。

3、各分支机构按季度预缴纳税。

57号公告第六条规定,汇总纳税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汇总计算的企业所得税,包括预缴税款和汇算清缴应缴应退税款,50%在各分支机构间分摊,各分支机构根据分摊税款就地办理缴库或退库;50%由总机构分摊缴纳。

也就是说,A公司2018年各季度汇总计算的应纳所得税额=300×25%=75(万元),各季度应分摊的所得税额=75×50%=37.50(万元)。同时,A公司的各分支机构各季度需分摊的所得税额=75×50%=37.50(万元),按照第一步计算的各分支机构应分摊比例,A公司主体生产经营部门各季度分摊的所得税额=37.50×60%=22.50(万元),B分公司各季度需分摊的所得税额=37.50×40%=15(万元)。

整体上来看,A公司总分机构2018年累计预缴的应纳所得税额=75×4=300(万元)。

4、分支机构根据总机构年度汇算清缴情况,分摊应缴或应退税额。

根据57号公告第十条规定,汇总纳税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由总机构汇总计算企业年度应纳所得税额,扣除总机构和各分支机构已预缴的税款,计算出应缴应退税款,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税款分摊方法计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应缴应退税款,分别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就地办理税款缴库或退库。也就是说,在哪里入库就从哪里退税。

2018年度,A公司应纳所得税额=1000×25%=250(万元),小于A公司总分机构本年累计预缴的300万元。那么,A公司本年应退的所得税额=300-250=50(万元)。A公司所属分支机构分摊本年应退的总所得税额=50×50%=25(万元),其中,A公司主体生产经营部门应退的所得税额=25×60%=15(万元),B分公司应退的所得税额=25×40%=10(万元)。

A公司在完成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填报《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年度分摊企业所得税明细表》和《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B分公司需据上表完成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

建 议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也就是说,如无特殊规定,分支机构应当汇总申报企业所得税,属于法理规定,不具备选择性。

笔者建议,设立有分支机构的企业,应加强对57号公告的学习理解,按规定梳理出需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分支机构,由总机构在主管税务机关将需汇总分支机构做汇总纳税信息备案后,分支机构再凭备案表到主管税务机关做企业所得税信息维护。

值得注意的是,57号公告主要阐述跨地区(跨地区,指的是总分机构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总分机构的计算缴纳申报规定。笔者提醒,未跨地区设立分支机构的企业,还需关注所在地区税务部门制定的具体办法。

本文刊发于《中国税务报》2019年11月1日B2版

原标题:分支机构如何缴清企业所得税?分四步!

作者:陈瑞,深圳大海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来源:中国税务报

责任编辑:张越 (010)61930078

亏损企业所得税怎么交

9月,同学们已陆续开学。新学期伊始,我们将发布“开学季学税法”系列动画,带同学们一起学习了解税法知识。今天学习:什么是企业所得税,哪些企业需要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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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单位:浙江税务 衢州税务

股东分红企业所得税怎么交

丨来源:中国税务报微信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正在进行中,最近有很多小伙伴咨询各项费用扣除比例问题,为此,我们整理了企业所得税11项费用税前扣除比例的相关知识点,快来一起学习吧~~

一、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14号)第三十四条




二、职工福利费支出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14号)第四十条




三、职工教育经费


1.一般扣除比例

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1号)第一条

2.部分特定行业企业扣除比例

(1)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应单独进行核算并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第六条

(2)核力发电企业为培养核电厂操纵员发生的培养费用,可作为企业的发电成本在税前扣除。企业应将核电厂操纵员培养费与员工的职工教育经费严格区分,单独核算,员工实际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得计入核电厂操纵员培养费直接扣除。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第四条

(3)航空企业实际发生的飞行员养成费、飞行训练费、乘务训练费、空中保卫员训练费等空勤训练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可以作为航空企业运输成本在税前扣除。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三条




四、工会经费支出


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14号)第四十一条




五、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支出


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




六、业务招待费支出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14号)第四十三条



七、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


1.一般扣除比例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 15% 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14号)第四十四条

2.特殊行业扣除比例

(1)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以下简称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按照上述办法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计算在内。

(3)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3号)




八、手续费和佣金支出


1.一般扣除比例

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第一条

2.保险企业特殊扣除比例

保险企业发生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8%(含本数)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允许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2号)第一条

3.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扣除比例

企业委托境外机构销售开发产品的,其支付境外机构的销售费用(含佣金或手续费)不超过委托销售收入10%的部分,准予据实扣除。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二十条




九、研发费用支出


1.一般扣除比例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 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2.制造业企业扣除比例

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1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




十、公益性捐赠支出


(1)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5号)


(2)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3)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十一、企业责保险支出


企业参加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等责任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责任保险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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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拍房企业所得税怎么交

申税小微,我们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发生了一笔佣金支出,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税前扣除吗?

您好,根据规定,符合条件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是可以税前扣除的。但是不同类型企业的扣除限额不同,并且在扣除时需要注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今天,申税小微帮大家整理了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在企业所得税中进行税前扣除的相关规定,一起来看看吧!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底72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

供稿:杜嘉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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