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书怎么写,再审律师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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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书怎么写,再审律师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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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和二审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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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人民法院依法作出驳回再审申请的裁定后,对当事人再次申请再审的申请,依法应当终结审查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根据该条规定,当事人通过申请再审寻求在审判监督程序中改变原判决、裁定的,只能是针对经过第一审或者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裁判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在人民法院依法作出驳回再审申请的裁定后,当事人无权再次申请再审;当事人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依法寻求权利救济途径。因此,宝徽公司2014年4月29日再次提出的再审申请,依法应当终结审查。

索引:陕西宝徽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甘肃广成山庄有限责任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案号:(2014)民申字第951号;合议庭法官:程新文、关丽、仲伟珩;裁判日期: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

2.检察机关依法向法院提出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对当事人再审申请终结审查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本院审查过程中,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和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向本院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本案终结审查。

索引:长沙理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谭向东等民间借贷纠纷案;案号:(2013)民申字第265号;合议庭法官:王季君、于金陵、朱婧;裁判日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3. 再审审查过程中,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应当终结审查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本院在审查过程中查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粤高法民终字第23号民事判决后,珠海市中港城房地产有限公司与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6日签订《和解协议书》,针对判决的履行达成和解协议,双方均未在协议中声明保留申请再审的权利。现和解协议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二条第三项之规定,本院裁定:终结审查珠海市中港城房地产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索引:珠海市中港城房地产有限公司与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案号:(2016)最高法民申1932号;合议庭法官:李伟、刘敏、高晓力;裁判日期: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二日。

4.案件经指令再审后,再审撤销原一、二审判决,发回一审法院重审,当事人不服重审一审判决上诉,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当事人仍不服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应对该再审申请裁定终结审查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华信公司与管网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24日作出(2012)津高民一终字第0085号民事判决。华信公司不服该生效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于2013年11月23日作出(2013)民申字第1622号民事裁定,指令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该院于2014年6月16日作出(2014)津高民再字第0001号民事裁定,撤销原一、二审判决,发回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分别作出(2014)一中民一重字第0004号民事判决、(2015)津高民一终字第0102号民事判决。

因华信公司向本院申请再审系针对(2015)津高民一终字第0102号民事判决,而该判决是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之后作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当事人申请再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二)对再审判决、裁定提出申请的”以及第四百零二条第六项“再审申请审查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终结审查:…(六)有本解释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之规定,本案终结审查,华信公司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索引:天津市华信通讯工程有限公司与天津城市道路管网配套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案号:(2016)最高法民终844号;合议庭法官:宋春雨、王渊、胡越;裁判日期: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5.案件经指令一审法院再审,一审法院作出一审再审判决后,当事人上诉,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当事人就该终审判决申请再审,法院应当裁定终结审查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祁广华提起本案一审诉讼后,经审理,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淮安中院)作出(2008)淮中民二初字第0064号民事判决。阳升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江苏高院)申请再审。

经审查,江苏高院作出(2012)苏商申字第158号民事裁定,指令淮安中院再审本案。2013年4月2日,淮安中院作出(2012)淮中商再初字第001号民事判决,维持该院(2008)淮中民二初字第0064号民事判决。阳升公司不服(2012)淮中商再初字第001号民事判决,向江苏高院提起上诉。经审理,江苏高院作出4号判决。

本院经审查认为:4号判决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再审判决,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根据法释〔2015〕5号第四百零二条第六项关于“有本解释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裁定终结审查的规定,本案终结审查。

索引:祁广华与阳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案;案号:(2016)最高法民申961号;合议庭法官:刘崇理、梅芳、郁琳;裁判日期: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6.案件经上级法院裁定进入再审程序并提审后,将案件发回一审法院重审,案件经一审重审、二审终审后的判决属于再审判决,当事人对该终审判决提出的再审申请,人民法院应终结审查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本院审查过程中,发现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本案作出的(2014)西中民三初字第00296号民事判决生效后,因九州公司申请再审,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进入再审程序并提审本案,经审理作出(2016)陕民再3号民事裁定,撤销(2014)西中民三初字第00296号民事判决,发回重审。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后作出(2016)陕01民初544号民事判决。九州公司提出上诉,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2016)陕民终649号民事判决。

该判决是在本案再审程序启动后作出的,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再审判决。当事人对再审判决提出的再审申请,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索引:陕西九州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赵小静等民间借贷纠纷案;案号:(2017)最高法民申1491号;合议庭法官:王云飞、冯文生、崔晓林;裁判日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

7. 案件经下级法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后,当事人再次向上级法院提起再审申请的,上级法院应当裁定终结审查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基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已作出(2014)豫法立民申字第00127号民事裁定,驳回天丰公司再审申请的事实,对于天丰公司向本院提出的再审申请,应当重点对其是否有权再次提出再审申请问题进行审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三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一)再审申请被驳回后再次提出申请的;(二)对再审判决、裁定提出申请的;(三)在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不予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决定后又提出申请的。

根据上述规定,天丰公司于2015年3月2日提出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依法应当予以再审审查的情形。因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四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终结审查驻马店天丰道路开发有限公司2015年3月2日提出的再审申请。

索引:驻马店天丰道路开发有限公司与遂平县人民政府等侵权责任纠纷案;案号:(2016)最高法民申575号;合议庭法官:于明、杨春、刘丽芳;裁判日期: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8.再审程序启动后的二审生效判决,属于再审裁判范畴,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终结审查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张雄伟申请再审的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浙民再83号民事判决,是再审程序启动后的二审生效判决,属于再审裁判范畴。根据本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对再审判决、裁定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第四百零二条第六项规定,再审申请审查期间,原审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的,裁定终结审查。据此,张雄伟就再审后的二审生效判决申请再审,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终结审查。

索引:张雄伟与孙小明民间借贷纠纷案;案号:(2017)最高法民申2745号;合议庭法官:虞政平、张爱珍、汪军;裁判日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

9. 进行审查的裁判已被其他裁定撤销,本案终结审查

最高人民法院审查过程中,本院立案庭于2017年10月31日作出(2017)最高法民辖8号民事裁定,裁定:一、撤销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冀民终435号民事判决、(2014)冀立民终字第51号民事裁定;二、撤销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廊民三初字第156号民事判决、(2013)廊民三初字第156-1号民事裁定;三、三河市科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四川广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由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四、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接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2013)廊民三初字第156号三河市科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四川广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全部卷宗材料及诉讼费移送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鉴于本案一、二审民事判决已被(2017)最高法民辖8号民事裁定撤销,本案终结审查。

索引:四川广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三河市科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案号:(2017)最高法民申3093号;合议庭法官:王友祥、宋春雨、司伟;裁判日期: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六日。

10.公司经依法破产清算,无财产可供分配后被终结破产程序并注销,已无权利义务承继者,本案应当终结再审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中大帆实业公司经依法破产清算,无财产可供分配后被终结破产程序并注销,已无权利义务承继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六条第一款第四项:“再审审理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裁定终结再审程序:……(四)有本解释第四百零二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情形的。……”第四百零二条第一项:“再审申请审查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终结审查:(一)再审申请人死亡或者终止,无权利义务承继者或者权利义务承继者声明放弃再审申请的;……”之规定,本案应当终结再审程序。

索引:深圳市大帆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刘国琼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案号:(2016)最高法民再432号;合议庭法官:李伟、高晓力、宫邦友;裁判日期: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11.一方当事人不服原审判决申请再审,再审法院裁定再审,另一方当事人也申请再审的,应当终结审查同一案件当事人的再审申请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本院审查过程中,发现本院已经于2017年7月6日针对庆达公司因不服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黑民终433号民事判决申请再审一案,以(2017)最高法民申239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提审该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二条第五项规定,此种情形下应当终结审查同一案件当事人能源公司的再审申请。可于上述提审案件中,将能源公司列为再审申请人,对其再审请求一并进行审理。

索引:大庆油田牡丹江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与黑龙江庆达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案号:(2017)最高法民申3152号;合议庭法官:武建华、张能宝、潘杰;裁判日期: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

12.本院决定对原审判决提起再审作出一审判决,当事人对上诉后二审法院作出的终审判决不服,申请再审,对当事人再审申请应当终结审查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由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九江中院)于2014年9月18日作出(2014)九中民一初字第81号民事判决。判决生效后,经该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该院于2015年4月2日作出(2015)九中民监字第2号民事裁定,再审本案。九江中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2日作出(2015)九中民再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撤销(2014)九中民一初字第81号民事判决,驳回翰晟公司诉讼请求。翰晟公司不服,上诉至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该院于2016年3月9日作出(2015)赣民再终字第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因翰晟公司向本院申请再审系针对(2015)赣民再终字第5号民事判决,而该判决是经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审理之后作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当事人申请再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二)对再审判决、裁定提出申请的”以及第四百零二条第六项“再审申请审查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终结审查:…(六)有本解释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之规定,本案终结审查。翰晟公司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索引:九江翰晟实业有限公司与湖口鹿城振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案;案号:(2016)最高法民申849号;合议庭法官:宋春雨、胡越、王渊;裁判日期: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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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流程怎么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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往期回顾

文字:江刘容

编辑:史红蕊 谢伟辉

再审最怕三个证据

文字:申诉审查庭 高聪霄

图片来自网络

编辑:综合处

再审是纠正一审还是二审

关于民事诉讼再审程序启动的裁判规则

(一)已生效的判决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存在错误时,人民法院认为需要再审的应依职权再审

【案例来源】
案例名称:秦皇岛首某板材有限公司与杭州家某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案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 号:(2022)最高法民监7号

【争议点】
二审上诉人秦皇岛首某板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某板材公司)与二审被上诉人杭州家某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家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案,由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9日作出(2020)浙01民再7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案涉担保合同系首某板材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原审法院认定案涉担保合同对首某板材公司具有拘束力有所不当,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对该案件依职权启动再审程序。

【裁判说理】
法院认为,首先,家某公司与首某板材公司签订的案涉担保合同落款处仅有各方当事人公章,未有经办人员签字和落款时间。其次,案涉担保合同上加盖的首某板材公司骑缝章与落款处首某板材公司公章不是同一枚印章,作用亦不同,不能作为首某板材公司签订了案涉担保合同的证据。再次,家某公司在本案中提交首某板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锋的身份证复印件,并主张该复印件系案涉担保合同(2014年3月25日签订)所附。但在(2016)浙0103民初2676号案件中,家某公司亦将该身份证复印件作为证据提交,并主张该证据系与2011年10月25日的担保合同一同取得,家某公司的陈述存在矛盾。该身份证复印件是否与案涉担保合同有关需进一步查明。综上,原审判决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存在错误,应予再审。依照《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第205条第2款、第213条规定,裁定指令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且在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二)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再审符合民事诉讼的管辖恒定原则

【案例来源】
案例名称:阜阳某医院与陈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 号:(2021)最高法民辖终9号

【争议点】
上诉人阜阳某医院不服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皖民初45号民事裁定,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管辖权异议问题。

【裁判说理】
法院经审查认为,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9月27日作出的(2019)最高法民终1350号民事裁定中关于“本案指令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裁定,于2019年11月29日立案审理本案。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阜阳某医院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符合民事诉讼管辖恒定原则,并无不当。阜阳某医院诉请撤销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皖民初45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最高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即使再审被申请人未提出已过法定再审期限抗辩的,法院仍应当依职权审查当事人的再审申请是否已过法定再审期限

【案例来源】
案例名称:江苏金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 号:(2020)最高法民申4706号

【争议点】
再审被申请人未提出已过法定再审期限抗辩的,法院是否应当依职权审查当事人的再审申请期限。

【裁判说理】
法院认为,《民事诉讼法》(2017年修正)第205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本案二审判决已于2016年9月6日作出并依法送达,至其2019年12月12日申请再审,早已超过申请再审的法定期限六个月。江苏金某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某公司)以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事由申请再审,则需审查其是否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从本案审理情况来看,金某公司在一审中并未就包某成挂靠山某公司施工和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问题提出抗辩,在一审法院对合同效力予以认定并作出判决后,亦未就此问题提出上诉,可见双方对合同效力问题并无异议。在案涉双方当事人未对此形成争议亦未提交相应证据材料的情形下,原审法院依照当事人所提交的证据材料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基础并据以作出裁判并无不当。金某公司在足以了解知晓案涉事实的情况下在原审程序中怠于行使权利,却在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之后又以发现新证据为由申请再审主张推翻原审生效判决,有违诚信,亦与程序效益价值不符。金某公司在超过法定期限后以发现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审判决申请再审的事由不能成立。综上所述,金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民事诉讼法》(2017年修正)第200条第1项、第2项、第4项、第6项规定的情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04条第1款、《民事诉讼法解释》(2020年修正)第395条第2款规定,裁定驳回金某公司的再审申请。



(四)以与当事人自身权益无关的事由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案例来源】
案例名称:福建省晋江市丽某傢俬有限公司与福建晋江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阳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 号:(2020)最高法民申1898号

【争议点】
再审申请人福建省晋江市丽某傢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丽某公司)称二审法院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的辩论权利,一审法院未将包括开庭传票在内的诉讼材料送达原审被告庄某某,致其缺席判决。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与其自身权益无关的,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再审。

【裁判说理】
法院认为,丽某公司称原审法院对于庄某某的送达及缺席判决存在程序违法,但丽某公司与庄某某并非同一民事主体,庄某某没有就此提出异议。丽某公司的诉讼权利已得到充分保障,丽某公司对庄某某的诉讼权利不具有再审利益。丽某公司主张原审法院不应将抵押物被采取保全措施后产生的利息纳入优先受偿的范围,但该抵押物为李某某、庄某某名下的房产,该财产权属与丽某公司无关,原审法院认定被采取保全措施后产生的利息在抵押物担保范围之内,亦不损害主债务人丽某公司的权益,故丽某公司对抵押物的担保范围亦不具有再审利益。丽某公司的再审申请与其自身权益无关,原审法院的认定并未损害丽某公司在程序及实体上的权益。丽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民事诉讼法》(2017年修正)第200条第6项、第9项、第10项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04条第1款、《民事诉讼法解释》(2020年修正)第395条第2款的规定,法院裁定驳回丽某公司的再审申请。



(五)对于新法施行前已经终审的案件,检察机关提起抗诉后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应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

【案例来源】
案例名称:湖南宏某投资有限公司与湖南鑫某大酒店有限公司等物权保护纠纷案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 号:(2021)最高法民再144号

【争议点】
该案历经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最高人民法院再审三个阶段。在再审中,当事人双方就湖南宏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某公司)、湖南腾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某公司)应否向湖南鑫某大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某公司)腾退案涉房屋并赔偿损失以及损失如何计算产生争议。

【裁判说理】
在本案中,案涉房屋已经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裁定抵偿其所欠中国建设银行河西支行的债务,并已由中国建设银行河西支行委托希尔得拍卖公司拍卖给宏某公司,该房屋的产权已登记至宏某公司名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1条第2款“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第5条“民法典施行前已经终审的案件,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不适用民法典的规定”的规定,本案系经检察机关提起抗诉后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应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根据《物权法》(已废止)第34条“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第37条“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侵权责任法》(已废止)第8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鑫某公司、腾某公司不交付案涉房屋,继续占用经营,已侵害了宏某公司的所有权,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其中,鑫某公司直接占有使用案涉房屋,当然应承担侵权责任;腾某公司虽未直接占有使用案涉房屋,但在案涉房屋所有权已发生转移的情况下,其不仅未将案涉房屋交付新所有权人,反而交给鑫某公司占有使用,且在诉讼过程中与鑫某公司共同提出抗辩,故其应共同承担侵权责任。在法院审理中,腾某公司主张宏某公司从2011年至今一直利用案涉房屋抵押向银行借款,并提交了案涉房屋2011年、2015年、2021年办理抵押贷款情况的证据。宏某公司是否利用案涉房屋抵押向银行借款,与本案争议无关,因此,对于腾某公司提交的该份证据,法院应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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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人民法院出版社
编辑: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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