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养老保险电话人工服务电话,西安养老保险查询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苗阳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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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养老保险缴费基数

来源:【西安日报】

不排队,不跑路,全程可以“打包办”“掌上办”……笔者从国家税务总局西安市税务局等相关部门了解到,2024年西安市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可享受全程“掌上办”服务,参保群众通过手机,即可随时随地轻松办理相关社会保险事项。

适用范围

据悉,2024年西安市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缴费的适用范围为:在我市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灵活就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参保登记的人员。

缴费标准

●养老保险: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缴费属期为2024年度,缴费人可在 2023年度陕西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91180元/年)的60%—300%之间自主选择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20%,全年最低缴费金额为10941.60元。缴费可按月或全年缴纳,多缴多得。

●医疗保险: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缴费属期为2025年度,全年一次性缴费总额为5692.56元,其中: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为5182元/月,缴费比例为9%,每月缴费金额为466.38元;大额医疗补助保险标准为每月8元。

缴费时间

●养老保险:2024年度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费集中缴费期截止时间为2025年2月28日。

●医疗保险:2025年度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费集中缴费期截止时间为2025年1月5日。

费款缴纳方式灵活多样

灵活就业人员缴纳2024年度养老保险费、2025年度医疗保险费,可直接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费款。若缴费人需补缴其他年度未缴纳属期费用,仍需按照“人社医保核定、税务征收”模式,由养老经办机构或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缴费数据推送至税务部门,缴费人按照所核定的费款属期和金额,通过税务部门缴费渠道选择“特殊缴费”进行缴费。

缴费群众可便捷选择“线上”及“线下”的多种渠道缴纳费款:1.“陕西税务”微信公众号;2.支付宝:市民中心社保板块、“陕西社保缴费”小程序;3.光大银行:微信城市服务、“社保云缴费”小程序、云缴费APP、手机银行; 4.中国银联:云闪付APP(陕西社保缴费);5.秦农银行:各营业网点、自助设备、助农E终端;6.工商银行:各营业网点、手机银行、网点智能终端、“工商银行陕西分行”微信公众号、工银e缴费二维码扫码;7.农业银行:手机银行、扫码付;8.建设银行:手机银行;9.招商银行:手机银行;10.参保地税务办税服务厅。

缴费凭证获取

据了解,缴费人通过微信、支付宝、云闪付、手机银行、自助设备等渠道缴纳费款后,系统出具的电子凭证、电子回单、小票均为有效凭证,确需税务缴费凭证的可通过以下方式获取。

●电子票据。可通过支付宝搜索“陕西社保缴费”——历史记录/完税凭证——灵活就业社保缴费凭证,或者通过“陕西税务”微信公众号——微门户——我要办税—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税收完税(费)证明,实名认证后查询本人缴费信息,开具完税证明。

●纸质票据。缴费人在商业银行渠道缴纳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费的,商业银行提供的小票可作为缴费票据;缴费人在缴费的商业银行柜台打印《陕西省社会保险费缴费专用票据》可作为缴费凭证。缴费人亦可凭缴费小票或《陕西省社会保险费缴费专用票据》,到办税服务厅换开《税收完税证明》或打印缴费记录。

到账查询

缴费成功2至3日后,缴费人可通过各级人社、医保部门提供的线上渠道或经办机构服务大厅等途径查询缴费到账情况。

笔者从相关部门了解到,灵活就业人员如有参保登记、权益记录和待遇发放等问题,可向所属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参保地人社、医保部门咨询;缴费问题可拨打主管税务机关便民办税一线通电话咨询,也可前往各办税服务厅咨询办理。

(成军)

本文来自【西安日报】,仅代表作者观点。全国党媒信息公共平台提供信息发布传播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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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养老保险经办处电话

原标题:2024年西安市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缴费服务看这里

不排队,不跑路,全程可以“打包办”“掌上办”……笔者从国家税务总局西安市税务局等相关部门了解到,2024年西安市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可享受全程“掌上办”服务,参保群众通过手机,即可随时随地轻松办理相关社会保险事项。

适用范围

据悉,2024年西安市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缴费的适用范围为:在我市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灵活就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参保登记的人员。

缴费标准

●养老保险: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缴费属期为2024年度,缴费人可在 2023年度陕西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91180元/年)的60%—300%之间自主选择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20%,全年最低缴费金额为10941.60元。缴费可按月或全年缴纳,多缴多得。

●医疗保险: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缴费属期为2025年度,全年一次性缴费总额为5692.56元,其中: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为5182元/月,缴费比例为9%,每月缴费金额为466.38元;大额医疗补助保险标准为每月8元。

缴费时间

●养老保险:2024年度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费集中缴费期截止时间为2025年2月28日。

●医疗保险:2025年度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费集中缴费期截止时间为2025年1月5日。

费款缴纳方式灵活多样

灵活就业人员缴纳2024年度养老保险费、2025年度医疗保险费,可直接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费款。若缴费人需补缴其他年度未缴纳属期费用,仍需按照“人社医保核定、税务征收”模式,由养老经办机构或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缴费数据推送至税务部门,缴费人按照所核定的费款属期和金额,通过税务部门缴费渠道选择“特殊缴费”进行缴费。

缴费群众可便捷选择“线上”及“线下”的多种渠道缴纳费款:1.“陕西税务”微信公众号;2.支付宝:市民中心社保板块、“陕西社保缴费”小程序;3.光大银行:微信城市服务、“社保云缴费”小程序、云缴费APP、手机银行; 4.中国银联:云闪付APP(陕西社保缴费);5.秦农银行:各营业网点、自助设备、助农E终端;6.工商银行:各营业网点、手机银行、网点智能终端、“工商银行陕西分行”微信公众号、工银e缴费二维码扫码;7.农业银行:手机银行、扫码付;8.建设银行:手机银行;9.招商银行:手机银行;10.参保地税务办税服务厅。

缴费凭证获取

据了解,缴费人通过微信、支付宝、云闪付、手机银行、自助设备等渠道缴纳费款后,系统出具的电子凭证、电子回单、小票均为有效凭证,确需税务缴费凭证的可通过以下方式获取。

●电子票据。可通过支付宝搜索“陕西社保缴费”——历史记录/完税凭证——灵活就业社保缴费凭证,或者通过“陕西税务”微信公众号——微门户——我要办税—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税收完税(费)证明,实名认证后查询本人缴费信息,开具完税证明。

●纸质票据。缴费人在商业银行渠道缴纳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费的,商业银行提供的小票可作为缴费票据;缴费人在缴费的商业银行柜台打印《陕西省社会保险费缴费专用票据》可作为缴费凭证。缴费人亦可凭缴费小票或《陕西省社会保险费缴费专用票据》,到办税服务厅换开《税收完税证明》或打印缴费记录。

到账查询

缴费成功2至3日后,缴费人可通过各级人社、医保部门提供的线上渠道或经办机构服务大厅等途径查询缴费到账情况。

笔者从相关部门了解到,灵活就业人员如有参保登记、权益记录和待遇发放等问题,可向所属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参保地人社、医保部门咨询;缴费问题可拨打主管税务机关便民办税一线通电话咨询,也可前往各办税服务厅咨询办理。

来源:西安发布

西安养老保险缴费时间截止到几号

不排队,不跑路,全程可以“打包办”“掌上办”……笔者从国家税务总局西安市税务局等相关部门了解到,2024年西安市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可享受全程“掌上办”服务,参保群众通过手机,即可随时随地轻松办理相关社会保险事项。

适用范围

据悉,2024年西安市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缴费的适用范围为:在我市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灵活就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参保登记的人员。

缴费标准

●养老保险: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缴费属期为2024年度,缴费人可在 2023年度陕西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91180元/年)的60%—300%之间自主选择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20%,全年最低缴费金额为10941.60元。缴费可按月或全年缴纳,多缴多得。

●医疗保险: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缴费属期为2025年度,全年一次性缴费总额为5692.56元,其中: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为5182元/月,缴费比例为9%,每月缴费金额为466.38元;大额医疗补助保险标准为每月8元。

缴费时间

●养老保险:2024年度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费集中缴费期截止时间为2025年2月28日。

●医疗保险:2025年度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费集中缴费期截止时间为2025年1月5日。

费款缴纳方式灵活多样

灵活就业人员缴纳2024年度养老保险费、2025年度医疗保险费,可直接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费款。若缴费人需补缴其他年度未缴纳属期费用,仍需按照“人社医保核定、税务征收”模式,由养老经办机构或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缴费数据推送至税务部门,缴费人按照所核定的费款属期和金额,通过税务部门缴费渠道选择“特殊缴费”进行缴费。

缴费群众可便捷选择“线上”及“线下”的多种渠道缴纳费款:1.“陕西税务”微信公众号;2.支付宝:市民中心社保板块、“陕西社保缴费”小程序;3.光大银行:微信城市服务、“社保云缴费”小程序、云缴费APP、手机银行; 4.中国银联:云闪付APP(陕西社保缴费);5.秦农银行:各营业网点、自助设备、助农E终端;6.工商银行:各营业网点、手机银行、网点智能终端、“工商银行陕西分行”微信公众号、工银e缴费二维码扫码;7.农业银行:手机银行、扫码付;8.建设银行:手机银行;9.招商银行:手机银行;10.参保地税务办税服务厅。

缴费凭证获取

据了解,缴费人通过微信、支付宝、云闪付、手机银行、自助设备等渠道缴纳费款后,系统出具的电子凭证、电子回单、小票均为有效凭证,确需税务缴费凭证的可通过以下方式获取。

●电子票据。可通过支付宝搜索“陕西社保缴费”——历史记录/完税凭证——灵活就业社保缴费凭证,或者通过“陕西税务”微信公众号——微门户——我要办税—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税收完税(费)证明,实名认证后查询本人缴费信息,开具完税证明。

●纸质票据。缴费人在商业银行渠道缴纳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费的,商业银行提供的小票可作为缴费票据;缴费人在缴费的商业银行柜台打印《陕西省社会保险费缴费专用票据》可作为缴费凭证。缴费人亦可凭缴费小票或《陕西省社会保险费缴费专用票据》,到办税服务厅换开《税收完税证明》或打印缴费记录。

到账查询

缴费成功2至3日后,缴费人可通过各级人社、医保部门提供的线上渠道或经办机构服务大厅等途径查询缴费到账情况。

笔者从相关部门了解到,灵活就业人员如有参保登记、权益记录和待遇发放等问题,可向所属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参保地人社、医保部门咨询;缴费问题可拨打主管税务机关便民办税一线通电话咨询,也可前往各办税服务厅咨询办理。

西安养老保险缴费比例

10月18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联合印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明确自2025年1月1日起,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经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申请按月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


《暂行办法》提出,病残津贴月标准和支付期限根据参保人员申领病残津贴时的年龄、累计缴费年限等确定。病残津贴月标准在国家统一调整基本养老金水平时同步调整。


《暂行办法》规定,参保人员领取病残津贴,按国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规定确定待遇领取地。领取病残津贴期间,不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继续就业并按国家规定缴费的,自恢复缴费次月起,停发病残津贴。


《暂行办法》要求,申请领取病残津贴人员应持有待遇领取地或最后参保地地级(设区市)以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作出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省级人社部门建立病残津贴领取人员劳动能力复查鉴定制度,经复查鉴定不符合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自做出复查鉴定结论的次月起停发病残津贴。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病残津贴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回,并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全文内容如下

↓↓↓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对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以下简称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给予适当帮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经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申请按月领取病残津贴


第三条 参保人员申请病残津贴时,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满领取基本养老金最低缴费年限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5年(含)以内的,病残津贴月标准执行参保人员待遇领取地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并在国家统一调整基本养老金水平时按待遇领取地退休人员政策同步调整。


领取病残津贴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应办理退休手续,基本养老金不再重新计算。符合弹性提前退休条件的,可申请弹性提前退休。


第四条 参保人员申请病残津贴时,累计缴费年限满领取基本养老金最低缴费年限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的,病残津贴月标准执行参保人员待遇领取地退休人员基础养老金计发办法,并在国家统一调整基本养老金水平时按照基本养老金全国总体调整比例同步调整。


参保人员距离法定退休年龄5年时,病残津贴重新核算,按第三条规定执行。


第五条 参保人员申请病残津贴时,累计缴费年限不满领取基本养老金最低缴费年限的,病残津贴月标准执行参保人员待遇领取地退休人员基础养老金计发办法,并在国家统一调整基本养老金水平时按照基本养老金全国总体调整比例同步调整。参保人员累计缴费年限不足5年的,支付12个月的病残津贴;累计缴费年限满5年以上的,每多缴费1年(不满1年按1年计算),增加3个月的病残津贴。


第六条 病残津贴所需资金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


第七条 参保人员申请领取病残津贴,按国家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确定待遇领取地,并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归集至待遇领取地,应在待遇领取地申请领取病残津贴。


第八条 参保人员领取病残津贴期间,不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继续就业并按国家规定缴费的,自恢复缴费次月起,停发病残津贴。


第九条 参保人员领取病残津贴期间死亡的,其遗属待遇按在职人员标准执行。


第十条 申请领取病残津贴人员应持有待遇领取地或最后参保地地级(设区市)以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作出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一年内有效。劳动能力鉴定标准和流程按照国家现行鉴定标准和政策执行。因不符合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而不能领取病残津贴的,再次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应自上次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一年后。劳动能力鉴定所需经费列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预算。


第十一条 建立病残津贴领取人员劳动能力复查鉴定制度,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劳动能力鉴定机构提供技术支持,所需经费列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预算。经复查鉴定不符合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自做出复查鉴定结论的次月起停发病残津贴。对于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参加复查鉴定的病残津贴领取人员,自告知应复查鉴定的60日后暂停发放病残津贴,经复查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恢复其病残津贴,自暂停发放之日起补发。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病残津贴领取资格审核确定,可委托地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初审。审核通过后符合领取条件的人员,从本人申请的次月发放病残津贴,通过参保人员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发放。在做出正式审核决定前,需经过参保人员本人工作或生活场所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政府网站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并告知本人相关政策及权益。


第十三条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病残津贴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回,并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实施。各地区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退休和退职政策从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停止执行。本办法实施前,参保人员已按规定领取病退、退职待遇,本办法实施后原则上继续领取相关待遇。 




来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网站、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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