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累犯认定条件及标准
关于累犯认定的基本要素与判断准则,主要包括以下四大方面:第一,人员身份的考量,即犯罪者须在首次刑事责任追究之后或者获得宽恕释放后,再度触犯刑法规定;其次,需遵循时间条件限制,前一次犯罪行为与其后再次实施的犯罪行为之间,应保持一定的时间间隔,通常以前一次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获得宽恕释放之日起计算,五年之内再次犯罪视为符合该条件;第三,刑罚程度的要求,即后一次犯罪行为所涉及的刑罚种类必须属于有期徒刑以上的严厉处罚;最后,主观动机的审查,累犯的形成必须源于犯罪者自身的主观恶意。
二、累犯判拘役的可能大吗
通常情况下,累犯不能被处以拘役的刑罚,然而,对于特别累犯而言则是有可能的。
这主要原因在于,一般的累犯仅仅当其前后所犯之罪皆属于有期徒刑以上的重刑,并且它们之间相隔的时限不超过五年之时,才能达成构成要件,如此可见,一般累犯是几乎无法被施加拘役处罚的。
对于特殊累犯来说,并未有刑罚上的限制,因此,特殊累犯是有可能被判处拘役的。
三、拘役后是否算累犯
关于拘役期满后是否会归类为累犯的问题,这主要取决于罪犯在刑罚执行完毕后是否重蹈覆辙再次实施犯罪行为以及重新犯罪行为的具体性质。
在中国现行法律体系下,累犯制度通常所定义为那些在特定时间周期之内再度触碰相同或者其他相关罪名的罪犯。
举例来说,假设某人在结束拘役期后一直遵纪守法未曾再次犯罪,那么他将不被视为累犯。
若在法定的期限内再次实施犯罪行为,特别是涉及到严重罪行的情况,则很有可能被判定为累犯,进而可能遭受更为严厉的刑事制裁。
《刑法》第六十五条【一般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六条【特别累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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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法院网-拘役后是否算累犯,被拘役过算累犯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