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屋确权和土地确权有关系吗
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明确确立了“房地一体”的原则,也常被称为俗话说得好的“地随房走、房随地走”。当我们面对土地使用权和建筑物所有权进行如转让、抵押等各种形式的处分时,它们之间呈现出一种不可分割的整体性特征,也就是说,无论对其中哪一项权利进行处分,都必然会导致另一项权利随之发生相应的变动。
这两项权利的主体必须始终保持一致,也就是说,只有当土地使用权经由法律认可的方式转让出去之后,其之上所附有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才能够跟随者一并转移。更为重要的是,无论是土地使用权还是房屋所有权,都不能够独自进行转让,必须同时进行过户手续。
二、房屋确权有纠纷还会发证吗
正在闹产权纷争的房产,是办不了证的!必须得等到这个问题解决了才能去申请产权证。那个有产权纷争的房子,在它的麻烦没弄清楚之前,任何一方向有关部门请求为这套房子办产权证都是行不通的。假如有人偷偷摸摸地隐瞒那套正在跟别人纠缠不清的房子,以为能瞒天过海,然后跑去相关部门申请产权证的话,那就大错特错!因为这种行为是完全没有法律效力的。
三、农村房屋确权能更名吗
在完成了农村房屋的确权工作之后,便可进行户主的更改操作。房屋产权的确权工作能够确保房屋所有权人合法享有、占有、利用、收益以及处置其所属房产的权益。经过确权程序后,若是农村房屋所有权人不幸离世,其法定继承人有权继承该处房产,并可通过房屋继承的方式实现户主的变更。关于不动产申请变更的具体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权利人的姓名、名称、身份证件类型或身份证件号码发生改变;其次是不动产的地理位置、边界、用途、面积等相关信息出现变动;再次是不动产的权利期限、来源等情况发生变化;此外,同一权利人将其名下的不动产能进行分割或者合并处理;最后,抵押担保的范围、主债权金额、债务履行期限、抵押权顺序等因素也可能会导致不动产变更的发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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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头条-农村房屋确权能更名吗,农村房屋确权可以更改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