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涉嫌诈骗罪,行仁律师成功为其争取监视居住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董婷晴

  【主办律师】行仁律师

  【案 由】诈骗罪

  【受理阶段】侦查阶段

  【基本案情】

  赵某系某科技公司人事行政主管。该公司以招聘员工为由,将前来应聘的人员发展为学员,收取学费,并承诺学员结业后可在本公司或相关企业就业,但最终并未履行承诺。后有学员报案,该公司负责人及工作人员因涉嫌诈骗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赵某作为人事行政主管,也牵涉其中。赵某家属找到行仁律师事务所,委托行仁律师介入案件。

  【量刑标准】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办案经过】

  行仁律师通过会见,了解到赵某在该公司主要负责公司员工招聘、考勤、保险、前台管理、团建、月报、采购等公司,不负责与学员有关的一切工作。在该公司的组织架构中,学员相关工作由销售人员、讲师、班主任、就业等部门具体负责,赵某从未参与。且赵某的薪资是固定的,没有领取过任何提成和奖金,并不符合诈骗分子“薪资与业绩相关”的薪酬体系。

  同时,行仁律师了解到,赵某婚期将近,为了能帮助赵某在婚礼前取保候审,行仁律师以最快的速度对案情进行了全面的了解,出具了《取保候审申请书》,并与办案机关多次进行有效的沟通,积极推动案件进展。最终,在赵某婚礼前一个月,办案机关做出了对赵某实行监视居住的决定。赵某得以回到家人身边,如期举行婚礼。

  【辩护意见】

  行仁律师基于对案情的掌握,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一)赵某不负责与学员相关的一切工作,没有实施诈骗行为;(二)即使公安机关认定赵某确有犯罪事实,辩护人她在其中起到的作用也微乎其微,将来很有可能免予起诉或判处缓刑,且其在本地有稳定的家庭,便于监管。

  【案件结果】

  在行仁律师的不懈努力下,办案机关采纳辩护意见,对赵某进行监视居住。

  【办案心得】

  这类公司涉嫌犯罪,当事人被牵涉其中的案件,律师要第一时间了解当事人在公司的犯罪行为中所起的作用、参与程度、是否具有犯罪的主观目的,根据案情以及当事人对案件的参与程度制定有效的辩护方案。对于当事人未参与到实际犯罪行为中的,或对公司的犯罪行为不知情的,辩护律师应首先考虑为当事人进行无罪辩护。不能争取无罪的,也应尽最大的努力为当事人争取从轻处罚,不放过任何有利于当事人的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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