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到刑事自诉案件,大家可能第一个想到的就是告诉才处理案件就叫自诉案件,这也是自诉案件的其中一个特点,大家比较容易记住。然而,人民法院受理自诉案件也要判断是否达到立案标准。那么,人民法院受理哪些自诉案件呢?本文整理了相关资料,请大家一起阅读。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1、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
3、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
4、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
(二)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1、故意伤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
2、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
3、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的);
4、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
5、遗弃案(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的);
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7、侵犯知识产权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8、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对上列八项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的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 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如侮辱罪、诽谤罪(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除外),虐待家庭成员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除外),侵占罪等)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以上就是本文对于人民法院受理哪些自诉案件问题的解答,从上文可知,人民法院受理的自诉案件范围包括:告诉才受理的侵占案等案件;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但受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以及受害人有证据证明自己的权益受到侵犯,而司法机关已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的案件。希望上文内容对大家有帮助,如有不明请咨询章法律师。
本站为您整理关于本文的法律热搜话题
●人民法院受理哪些自诉案件
●人民法院自诉案件的范围
●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应当告知被告人
●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
●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六个月以内宣判
●法院受理自诉案件程序
●人民法院受理的自诉案件,必须符合的条件有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范围
●人民法院自诉案件的范围
●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