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室内装饰装修合同的效力应如何认定?
基本案情
钟某、何某与俞某经协商,就大运城邦四期1栋2单元404房装修事项,2016年5月21日共同签署了《大运城邦四期1栋2单元404房装修协议书》,协议书中明确约定了:装修的项目及装修费用、装修费的支付期限及数额、装修期限等内容。钟某、何某依照协议约定,2016年5月21日支付订金4500元;此后分别于2016年6月4日支付装修款20000元、2016年6月26日支付装修款15000元、2016年7月9日支付装修款10000元,合计支付装修费用49500元。
因俞某收到上述款项后,未依照协议要求履行装修义务,且钟某、何某多次督促俞某履行义务后,俞某均拒绝履行合同约定义务。更为可恶的是,最近俞某将钟某、何某电话号码拉黑,致使钟某、何某无法联系到俞某。2016年8月30日,钟某、何某向俞某发出书面通知:限期要求俞某继续履行合同,并告知拒不履行合同的法律后果,即解除《大运城邦四期1栋2单元404房装修协议书》,并追究阁下的违约责任。
由于俞某没有在限定的期限完成装修义务,拒绝履行合同,因此,钟某、何某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一、解除《大运城邦四期1栋2单元404房装修协议书》;二、俞某退还装修款39500元并支付违约金7500元给钟某、何某;三、本案诉讼费用由俞某承担。
本案焦点
一、案涉《大运城邦四期1栋2单元404房装修协议书》是否有效?二、钟某、何某诉请违约金是否应当支持?
双方意见
钟某、何某认为,案涉《大运城邦四期1栋2单元404房装修协议书》合法有效,俞某为两钟某、何某进行房屋装修,双方构成装饰装修合同关系。俞某收到上述款项后,未依照协议要求履行装修义务。因此,请求解除合同,要求俞某承担返还未完成装修项目的款项,并承担违约金责任,事实清楚,理据充分。
俞某没有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答辩,也没有提供任何证据。
裁判结果
俞某为钟某、何某进行房屋装修,双方构成装饰装修合同关系。因俞某无施工资质的个人,案涉装饰装修合同无效。现案涉工程经两钟某、何某催促,俞某未能按照协议书的约定履行义务,两钟某、何某可以要求停止施工,但因合同无效,合同没有解除的基础。
钟某、何某作为付款义务人,已经举证证明其向俞某支付了工程款49500元,本院予以采信。因案涉工程没有完工,也没有经过验收,无法判断完工的工程量及质量是否合格,俞某作为施工人,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施工情况,钟某、何某主张俞某完工的工程价款为10000元,在俞某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情况下,本院予以采信。俞某应当返还多收取的工程款39500元。
协议书约定,俞某不能按照约定完工,应当扣除工程款的15%(7500元)作为违约金,参照该条款,两钟某、何某要求俞某支付违约金7500元,符合双方的约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本院缺席判决如下:
一、限俞某俞宏天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钟某、何某钟端祥、何悄芳返还工程款39500元;
二、限俞某俞宏天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钟某、何某钟端祥、何悄芳支付违约金7500元;
三、驳回钟某、何某钟端祥、何悄芳的其他诉讼请求。
收到判决后,双方均没有上诉,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