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取消公职人员超生处罚,超生处罚有没有追诉期限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庞然

2025取消公职人员超生处罚,超生处罚有没有追诉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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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生处罚最新规定

9月2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按照《决定》,今后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超生行为将“依法给予处分”,而不是此前规定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开除处分”。

在此之前,部分省市相继废除了“超生即开除”的规定。比如,2020年6月,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对《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作出修改,删去了对国家工作人员超生给予开除处分的内容,修改为“属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此外,更早些时候,广东、海南等地的计生条例中也删除了有关公职人员“超生即开除”的规定。

伴随各地陆续对地方计生条例作出修改,地方性法规为“超生即开除”支撑的时代宣告终结。

人口发展问题是关系到我国社会发展的重大战略问题,有关人口政策也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热点。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促进生育政策和相关经济社会政策配套衔接,加强人口发展战略研究。201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政策。由此,我国的计划生育政策作出了转折性调整。正是在这一大背景下,地方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也迎来了重大变革。

值得关注的是,2017年5月,4位劳动法专家曾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规备案审查室寄送了一份审查建议,认为广东、云南、江西、海南、福建、辽宁、贵州七个省的地方立法中有关“超生即辞退”的相关规定违反法律规定。为纠正和防止地方立法随意突破法律规定,建议对地方立法中增设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法定情形的规定予以审查。

在收到4位学者提出的审查建议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地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进行了全面梳理,并依照立法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对审查建议提出的问题进行了研究,同时书面征求了有关部门的意见。

经研究,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认为,为了适应人口和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地方立法应当积极主动适应党中央关于计划生育改革发展的政策精神,用法治思维探索新形势下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体制机制和方式方法,按照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要求,对地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中与改革方向和政策精神不相符的有关规定及时进行调整。随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分别向广东、云南、江西、海南、福建5个地方人大发函,建议这五地根据本省实际情况对地方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有关企业对其超生职工给予开除或者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规定适时作出修改。理由是,这些相关条例已与变化了的情况不再适应,需要进行调整。

而针对公职人员超生问题,201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根据公民审查建议对地方性法规中“超生即开除”的规定进行了审查研究。审查研究认为,我国人口发展已呈现出重大转折性变化,地方性法规中“超生即开除”和其他一些严格控制措施、处罚处分等规定,虽有上位法的一定依据,但总的看已经不适应、不符合党和国家关于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精神和方向,应当适时调整,建议有关方面研究启动修改完善工作。

今年5月,针对有媒体报道的某些地方开除生育三胎的公职人员事件,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再次作出回应。相关负责人表示,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已及时了解了有关情况,梳理了法律、法规中的相关规定,并会同有关方面进行了认真研究。结论是,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对超生的国家工作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未作细化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规定,对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根据上述规定,对“超生”人员并非一定要开除。

这位负责人同时指出,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在特定历史条件下为缓解严峻的人口形势而推行的一项重大战略,40多年来,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极其重要的历史性作用。进入21世纪后,我国人口形势发生了转折性变化,党中央根据我国人口发展趋势从国家战略层面对调整计划生育政策作出重大决策部署,全面放开两孩。对于“超生”人员的处罚处分,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法律责任框架下,与当前人口发展趋势和鼓励生育的政策导向相协调。

据透露,下一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将紧密关注计划生育政策调整的有关情况,进一步加强对地方立法的备案审查工作,对相关法律问题认真研究,为国家尽快出台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战略相适应的生育政策及修改完善法律法规提出对策建议,根据需要及时启动相关立法修法工作,使法律规定与党中央的方针、政策保持一致。

(来源:法治日报)

计划生育公职人员超生处罚

来源:中国新闻网

据广西人大网9月27日消息,9月2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澎湃新闻注意到,修改前,广西的计生条例规定要求,对国家人员的超生行为,“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开除处分”;而修改后的计生条例显示,对国家人员的超生行为,“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开除处分”被修改为“依法给予处分”。这意味着,广西的计生条例删除了公职人员“超生即开除”的规定。

此外,上述计生条例还修改了违法生育者录(聘)用为国家工作人员的限制条件,删除了原规定的关于违法生育被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的,“自处理决定履行完毕之日起七年内”不得录用为国家工作人员的限制期限,修改为“违法生育情节严重的,不得录(聘)用为国家工作人员”。

澎湃新闻查询发现,此前,广东、海南、宁夏等地的计生条例已删除公职人员“超生即开除”的规定。

2018年5月31日,《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获通过,自当日起施行。据修改前的计生条例,公职人员“超生”会被开除,而修改后的计生条例显示,公职人员“超生”,面临的是行政处分。

2018年9月30日,《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获通过,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最新的计生条例显示,国家人员若超生,面临的不再是“超生即开除”,而是“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2020年6月9日,宁夏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表决通过对《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修改。此次修改删去了对国家工作人员超生给予开除处分的内容,修改为“属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

澎湃新闻此前报道,2020年5月14日,针对此前广东发生的公职人员生三胎被开除事件,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表示,2019年,根据公民审查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对地方性法规中“超生即辞退”的规定进行了审查研究。审查研究认为,我国人口发展已呈现出重大转折性变化,地方性法规中“超生即辞退”和其他一些严格控制措施、处罚处分等规定,虽有上位法的一定依据,但总的看已经不适应、不符合党和国家关于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精神和方向,应当适时调整,建议有关方面研究启动修改完善工作。

与此同时,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将进一步加强对地方立法的备案审查工作,紧密关注计划生育政策调整的有关情况,对相关法律问题及时认真研究,为国家尽快出台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战略相适应的生育政策及修改完善法律法规提出对策建议。

超生处罚时效期是多久

澎湃新闻记者 陈绪厚

据广西人大网9月27日消息,9月2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注意到,修改前,广西的计生条例规定要求,对国家人员的超生行为,“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开除处分”;而修改后的计生条例显示,对国家人员的超生行为,“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开除处分”被修改为“依法给予处分”。这意味着,广西的计生条例删除了公职人员“超生即开除”的规定。

此外,上述计生条例还修改了违法生育者录(聘)用为国家工作人员的限制条件,删除了原规定的关于违法生育被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的,“自处理决定履行完毕之日起七年内”不得录用为国家工作人员的限制期限,修改为“违法生育情节严重的,不得录(聘)用为国家工作人员”。

澎湃新闻查询发现,此前,广东、海南、宁夏等地的计生条例已删除公职人员“超生即开除”的规定。

2018年5月31日,《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获通过,自当日起施行。据修改前的计生条例,公职人员“超生”会被开除,而修改后的计生条例显示,公职人员“超生”,面临的是行政处分。

2018年9月30日,《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获通过,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最新的计生条例显示,国家人员若超生,面临的不再是“超生即开除”,而是“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2020年6月9日,宁夏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表决通过对《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修改。此次修改删去了对国家工作人员超生给予开除处分的内容,修改为“属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

澎湃新闻此前报道,2020年5月14日,针对此前广东发生的公职人员生三胎被开除事件,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表示,2019年,根据公民审查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对地方性法规中“超生即辞退”的规定进行了审查研究。审查研究认为,我国人口发展已呈现出重大转折性变化,地方性法规中“超生即辞退”和其他一些严格控制措施、处罚处分等规定,虽有上位法的一定依据,但总的看已经不适应、不符合党和国家关于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精神和方向,应当适时调整,建议有关方面研究启动修改完善工作。

与此同时,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将进一步加强对地方立法的备案审查工作,紧密关注计划生育政策调整的有关情况,对相关法律问题及时认真研究,为国家尽快出台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战略相适应的生育政策及修改完善法律法规提出对策建议。

责任编辑:陈绪厚

超生处罚期限多少年

图片来源:广州市番禺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现番禺区卫生健康局)官网。

新京报讯(记者 周依)近日,广州市番禺区一对夫妻因超生被征收近32万社会抚养费的消息经媒体报道后,引发关注。番禺区卫健局妇幼科一名工作人员介绍,法院已启动强制执行。专家表示,社会扶养费征收仍有法律依据,但各地可弹性处理,趋低征收。

超生三孩被“罚”32万 法院已启动强制执行

据媒体报道,广州市番禺区这对夫妻因此前已生育两个孩子,在生下第三个孩子后,番禺区卫健局决定对夫妻二人征收社会抚养费合计近32万元。

记者注意到,2019年1月10日,广州市番禺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现番禺区卫生健康局)作出的《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显示,这对夫妻于2018年1月23日违反计划生育,城镇居民超生第一孩,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两人各自应缴纳社会抚养费158799元。

这份决定书显示,被征收人应当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到指定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缴费。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的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记者查询发现,《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当事人一次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实际困难的,应当按规定向作出征收决定的单位提出分期缴纳申请,分期缴纳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6月11日下午,广州番禺区卫健局妇幼科一名工作人员向记者证实此事,并介绍,目前法院已启动强制执行,尚无更多进展。

记者查阅中国裁判文书网,结果显示,2019年广州市番禺区卫生健康局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征收社会抚养费案件有74起,均被裁定准予强制执行。

社会抚养费按当地人均可支配收入三倍征收

此次事件中,这对夫妻被征收的社会抚养费达到近32万元,被质疑是否过高。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于2018年5月31日作出修改,将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中“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修改为“征收三倍的社会抚养费”,即按照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额,一次性征收三倍的社会抚养费。

记者注意到,在广州市番禺区卫健局官网针对这一事件当事人发布的《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送达公告》中提到,征收费用是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2017年广州市番禺区城镇常住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52933元,来决定的。

此次事件中夫妻两人各自应缴纳的158799元,即为52933元的三倍。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王全兴介绍,“社会抚养费”始于2001年《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规定,由开征于1992年的“计划外生育费”演变而来,就其法律性质而言,属于违反计划生育义务的法律责任,但不属于行政罚款,是对超生者具有惩戒性、对社会具有补偿性的行政性收费。“在老百姓心目中就是‘超生罚款’。”

“这涉及修法和执法问题。”王全兴认为,“全面二孩”政策之后,修法肯定是趋势。但在还未修法的现阶段,征收社会抚养费是有法律依据的。

声音:地方可适当降低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

“全面二孩”实施后,社会抚养费的去留一直受到热议。

人口问题学者黄文政指出,目前来讲,计生条例仍规定两个小孩,那么一旦超过,理论上还是要征收社会抚养费。黄文政同时指出,虽然国家层面还没有取消社会抚养费,但是地方有一定自主权,部分地区已实行弹性处理。

王全兴也认为,无论修法还是执法,都取决于对计划生育政策的再认识。“在计划生育仍然是基本国策的背景下,生育限制尽管会放宽,如‘三孩’,但不至于取消;只要有生育限制,就难免要征收社会抚养费,当然征收标准可由各地方规定降低或增加弹性幅度。在修法之前,地方执法可在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的弹性幅度内,适当趋低裁量。”

据媒体报道,自“全面二孩”政策实施以来,全国30余省份修订了计生条例,其中至少20余省份明确了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天津、山东、河南、重庆、福建等地规定,征收计征基数三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上海和北京没有给出明确的社会抚养费比例,均要求按照基数一至三倍征收。

链接:近年已有不少学者呼吁全面放开生育

基于中国当前的人口形势,不少专家呼吁全面放开生育。

近年来全国“两会”上,就有多位代表委员提出进一步放开生育政策的建议。今年,来自广东的全国人大代表黄细花建议,取消生育三孩以上的处罚政策,废除社会抚养费。

黄文政也是支持者之一。“我认为全面放开是迟早的事情,可能今年或者明年不会拖太久。”

但在王全兴看来,生育限制放宽要有一个过程,可以先有条件地放宽,如“特定情形下的三孩”再到“全面三孩”,全国不同地区也未必齐步走,可允许有条件的地区先行先试。“因为这是一个复杂的、多维度的、系统性的问题,不宜一概而论。”

在调整生育政策本身之外,黄文政认为,如要鼓励生育,还有很多事要做,首先应通过提供托儿所、幼儿园这些普惠性服务,对育儿家庭提供补贴等方式,减轻大家养育的负担。

记者注意到,2019年初,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网站曾发布《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1949号建议的答复》,答复了全国人大代表提出的关于取消“计划生育”的建议。

答复中提到,将综合考虑人口数量、素质、结构、分布等诸要素的关系,以及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之间的互动影响,科学把握人口规律,会同相关部门提出解决新时代人口问题的中国方案,促进人口均衡发展。

新京报记者 周依

编辑 陈思 校对 杨许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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