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2013年4月18日,张某(原告)在被告某大学附属医院行剖宫产出生,产后有羊水吸入,被告在产房处理1个多小时,张某仍有痰液吐出,并出现发绀、口吐白沫等临床症状被转入儿科ICU。诊断为新生儿羊水吸入性肺炎。张某在儿科ICU治疗29天,出院时存在一系列严重异常情况:双前额严重塌陷、头围萎缩、口嘴及双唇麻痹、口腔闭合不严、失声、无吞咽和吸允能力、严重营养不良、身体极度虚弱、反应迟钝。辗转至多家医院治疗,诊断为脑损伤综合征。经将近半年的康复治疗后仍然存在吞咽反射差、吞咽困难、易呛,曾经多次因呛奶再次感染肺炎。目前张某因脑损伤及发育迟缓仍在进行对症治疗,费用高昂,恢复无望。
原告家属认为被告某大学附属医院存在过错,造成伤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某大学附属医院认为医院不存在过错,治疗符合常规,双方协商无果,原告遂诉至当地人民法院。且看审判详情。
患者观点
原告认为:1.张某之母田某(产妇)入院后产科检查胎儿体重估计4000克,提示巨大儿,存在胎儿窘迫、羊水吸入等风险,但医方没有严密观察孕妇及胎儿情况,只有入院时2013年4月17日15:00做过胎心监护,手术前听过胎心,期间并未见任何监护记录,医方存在未履行充分监护义务及高度谨慎的注意义务。2.由于被告医院在对张某的治疗过程中过量使用镇静剂,呼吸机使用不当,不及时喂养,造成张某不再习惯经口和食道吃奶,喉头水肿、声带麻痹无法正常发声。正是护理和治疗过错导致张某脑部病变等严重损害后果。3.同时医方在发现张某脑B超提示有异常的情况下,未做进一步的其他检查。甚至在专家会诊(2013年5月9日)提议行头颅MRI检查,直到张某出院也未对其进行检查,导致张某在被告处住院一直未被诊断脑损伤综合征,未得到规范有效的治疗。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具状贵院,请求判如所请。
医方观点
被告医院辩称:1.张某由我院产科转入重症监护病房后诊断为癫痫,给予患儿常规剂量镇静药物,正是针对其疾病本身进行的治疗,不存在过错。2.患儿张某住院期间并发肺部感染,先后予安灭菌、马斯平、美平、复达欣等抗生素积极抗感染,并加用丙种球蛋白提高免疫力治疗。由于患儿存在难以控制的反复惊厥,并曾因惊厥发作导致呼吸功能障碍,抢救后仍不能正常自主呼吸,紧急采用呼吸机支持治疗符合医疗常规,也不存在过错。3.患儿生后持续存在不会吸吮、吞咽等情况,系其本身疾病的脑发育不良表现,患儿的头围与其自身脑发育不良有关,且不排除与不同测量者操作手法差异所致误差,与被告医院的治疗措施无关。张某在被告医院住院期间,被告医院所采取的治疗措施均符合医疗常规,不存在过错,患儿目前的病情由其本身疾病导致,与被告医院的诊疗行为无关。中正司法鉴定所认定被告医院在胎心监护、后续新生儿检查方面存在过错,以及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结论,缺乏相应专业依据,不能作为被告存在过错的证据。
双方对医院是否存在过错异议明显,于是申请司法鉴定
司法鉴定
鉴定意见:被鉴定人张某在被告某大学附属医院生产并住院治疗后出现吞咽障碍、发育迟缓等脑损伤综合征。被告某大学附属医院在对田某(原告张某之母)、张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以下医疗过错行为:检查措施不完善、监护不到位、未尽到高度谨慎的注意义务。医方上述诊疗过错行为与张某上述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此外尚存在病历书写存在不规范之处。张某目前的情况与医方诊疗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医方占次要原因。张某自身巨大儿体重、新生儿免疫力低下是造成上述损害的主要原因。张某的伤残程度属四级,张某的目前情况属于大部分护理依赖。
法院观点
法院查明事实:张某因分娩后出现羊水吸入性肺炎在被告某大学附属医院住院,经治疗后出现吞咽障碍、发育迟缓等脑损伤综合征症状。根据目前的鉴定意见,被告医院对张某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诊疗过错与张某现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程度的因果关系,综合考虑整体案情,法院酌定被告医院对张某相关损害后果承担30%的赔偿责任。张某各项合理损失同上述查明认定意见,由被告医院按照30%的比例予以赔偿。综合考虑张某年龄、长期接受治疗情况、伤残等级、医院过错情况等,法院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为30000元。
判决结果
2020年1月19日法院判决,被告某大学附属医院赔偿原告张某医疗费35792.96元、康复费72596.70元、营养费16425元、交通费1313.10元、住宿费5640元、伙食补助3195元、残疾赔偿金326352元、2013年4月18日至2039年10月16日的护理费50107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检测费1920元、鉴定费5610元,以上合计999916.76元。
笔者提醒
1.妇产科的医疗纠纷非常多,赔偿也非常高。
妇产科为高风险科室,经阴道分娩因第二产程的不可控性,容易发生新生儿缺氧、羊水吸入、新生儿产伤、孕妇产道损伤等等,甚至较剖宫产更易发生孕妇产后大出血。因此,妇产科的医疗纠纷非常多。同时不管是孕妇还是新生儿,还是其他妇科患者,年龄都较轻,城市居民比例高,一旦因医疗过错出现损害,造成伤残甚至死亡,赔偿金都非常高,加上被扶养人扶养费、护理依赖等费用,往往是天价。因此,妇产科出现一件造成脑瘫的医疗纠纷,整个科室一年的收入就要打折扣。
2.为什么时隔7年才结案。
医疗纠纷本身诉讼时间较长,大多为半年到一年。本案起诉前医患双方应当已经协商过多次,耽误了较多时间。同时脑瘫婴幼儿行伤残鉴定需要在治疗结束及能够鉴定出伤残等级的年龄才能鉴定,故此类医疗纠纷往往耗时非常长,不管医方还是患方都被折腾到筋疲力尽。
3.医院如何避免上述情况发生?
完善产前检查,做好产前评估、产前知情谈话非常重要,以选择最安全可靠的分娩方式为首要标准,让家属及患者充分了解两者分娩方式的利弊,理解生产带来的各项风险。相关医疗法律文书必须详尽风险利弊、充分履行告知义务,并签字确认。同时生产过程中常规监测胎心等各项指标并做好记录,避免举证不利。妇产科医生需不断学习,提高自身的医疗技术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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