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部容貌毁损程度法医鉴定标准2025,面部毁容的标准司法鉴定是什么?

刑事辩护 编辑:朱浩博

一、面部容貌毁损程度法医鉴定标准2025,面部容貌毁损程度法医鉴定标准

面部容貌毁损程度法医鉴定标准根据司法部拟定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试行)》第三章容貌毁损中规定毁人容貌是指毁损他人面容,致使容貌变形、丑陋及功能障碍。眼部毁损包括眼球缺损、眼睑下垂、眼部损伤致成鼻泪管全部断裂等情形。耳廓毁损包括耳廓缺损达一侧百分之五十或两侧总面积超过一耳百分之六十等情形。其他容貌毁损包括烧伤引起瘢痕挛缩、头皮损伤致眼睑畸形等情形。

二、面部毁容的标准司法鉴定是什么?

1、毁容程度根据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规定,

5.2.1重伤一级

a)容貌毁损(重度)。

5.2.2重伤二级

a)面部条状瘢痕(50%以上位于中心区),单条长度10.0cm以上,或者两条以上长度累计15.0cm以上。

b)面部块状瘢痕(50%以上位于中心区),单块面积6.0cm2以上,或者两块以上面积累计10.0cm2以上。

c)面部片状细小瘢痕或者显著色素异常,面积累计达面部30%。

d)一侧眼球萎缩或者缺失。

e)眼睑缺失相当于一侧上眼睑1/2以上。

f)一侧眼睑重度外翻或者双侧眼睑中度外翻。

g)一侧上睑下垂完全覆盖瞳孔。

h)一侧眼眶骨折致眼球内陷0.5cm以上。

i)一侧鼻泪管和内眦韧带断裂。

j)鼻部离断或者缺损30%以上。

k)耳廓离断、缺损或者挛缩畸形累计相当于一侧耳廓面积50%以上。

l)口唇离断或者缺损致牙齿外露3枚以上。

m)舌体离断或者缺损达舌系带。

n)牙齿脱落或者牙折共7枚以上。

o)损伤致张口困难Ⅲ度。

p)面神经损伤致一侧面肌大部分瘫痪,遗留眼睑闭合不全和口角歪斜。

q)容貌毁损(轻度)。

5.2.3轻伤一级

a)面部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6.0cm以上;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10.0cm以上。

b)面部块状瘢痕,单块面积4.0cm2以上;多块面积累计7.0cm2以上。

c)面部片状细小瘢痕或者明显色素异常,面积累计30.0cm2以上。

d)眼睑缺失相当于一侧上眼睑1/4以上。

e)一侧眼睑中度外翻;双侧眼睑轻度外翻。

f)一侧上眼睑下垂覆盖瞳孔超过1/2。

g)两处以上不同眶壁骨折;一侧眶壁骨折致眼球内陷0.2cm以上。

h)双侧泪器损伤伴溢泪。

i)一侧鼻泪管断裂;一侧内眦韧带断裂。

j)耳廓离断、缺损或者挛缩畸形累计相当于一侧耳廓面积30%以上。

k)鼻部离断或者缺损15%以上。

l)口唇离断或者缺损致牙齿外露1枚以上。

m)牙齿脱落或者牙折共4枚以上。

n)损伤致张口困难Ⅱ度。

o)腮腺总导管完全断裂。

p)面神经损伤致一侧面肌部分瘫痪,遗留眼睑闭合不全或者口角歪斜。

5.2.4轻伤二级

a)面部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4.5cm以上;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6.0cm以上。

b)面颊穿透创,皮肤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cm以上。

c)口唇全层裂创,皮肤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cm以上。

d)面部块状瘢痕,单块面积3.0cm2以上或多块面积累计5.0cm2以上。

e)面部片状细小瘢痕或者色素异常,面积累计8.0cm2以上。

f)眶壁骨折(单纯眶内壁骨折除外)。

g)眼睑缺损。

h)一侧眼睑轻度外翻。

i)一侧上眼睑下垂覆盖瞳孔。

j)一侧眼睑闭合不全。

k)一侧泪器损伤伴溢泪。

l)耳廓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6.0cm以上。

m)耳廓离断、缺损或者挛缩畸形累计相当于一侧耳廓面积15%以上。

n)鼻尖或者一侧鼻翼缺损。

o)鼻骨粉碎性骨折;双侧鼻骨骨折;鼻骨骨折合并上颌骨额突骨折;鼻骨骨折合并鼻中隔骨折;双侧上颌骨额突骨折。

p)舌缺损。

q)牙齿脱落或者牙折2枚以上。

r)腮腺、颌下腺或者舌下腺实质性损伤。

s)损伤致张口困难Ⅰ度。

t)颌骨骨折(牙槽突骨折及一侧上颌骨额突骨折除外)。

)颧骨骨折。

5.2.5轻微伤

a)面部软组织创。

b)面部损伤留有瘢痕或者色素改变。

c)面部皮肤擦伤,面积2.0cm2以上;面部软组织挫伤;面部划伤4.0cm以上。

d)眶内壁骨折。

e)眼部挫伤;眼部外伤后影响外观。

f)耳廓创。

g)鼻骨骨折;鼻出血。

h)上颌骨额突骨折。

i)口腔粘膜破损;舌损伤。

j)牙齿脱落或者缺损;牙槽突骨折;牙齿松动2枚以上或者Ⅲ度松动1枚以上。

具体伤害程度需要经过司法鉴定结论确定。

2、涉及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具体体现在第17条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的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三、法医鉴定容貌毁损的标准

【医疗事故鉴定标准的规定】法医鉴定容貌毁损的标准是怎样规定的 法医鉴定重伤的标准是按照《人体重伤鉴定标准》中的规定进行的。现行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为一九八六年出台试行,一九九0年正式施行的。 第九条 毁人容貌是指毁损他人面容[3],致使容貌显著变形、丑陋或者功能障碍。 第十条 眼部损伤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侧眼球缺失或者萎缩; 任何一侧眼睑下垂完全覆盖瞳孔; 眼睑损伤显著影响面容; 一侧眼部损伤致成鼻泪管全部断裂、内眦韧带断裂影响面容; 一侧眼眶骨折显著塌陷。 第十一条 耳廓毁损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侧耳廓缺损达百分之五十或者两侧耳廓缺损总面积超过一耳百分之六十; 耳廓损伤致使显著变形。 第十二条 鼻缺损、塌陷或者歪曲致使显著变形。 第十三条 口唇损伤显著影响面容。 第十四条 颧骨损伤致使张口度小于1.5厘米;颧骨骨折错位愈合致使面容显著变形。 第十五条 上、下颌骨和颞颌关节毁损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上、下颌骨骨折致使面容显著变形; 牙齿脱落或者折断共七个以上; 颞颌关节损伤致使张口度小于1.5厘米或者下颌骨健侧向伤侧偏斜,致使面 下部显著不对称。 第十六条 其他容貌损毁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面部损伤留有明显块状疤痕,单块面积大于4平方厘米,两块面积大于7平方厘米,三块以上总面积大于9平方厘米或者留有明显条状疤痕,单条长于5厘米,两条累计长度长于8厘米,三条以上累计总长度长于10厘米,致使眼睑、鼻、口唇、面颊等部位容貌毁损或者功能障碍。 面神经损伤造成一侧大部面肌瘫痪,形成眼睑闭合不全,口角歪斜; 面部损伤留有片状细小疤痕、明显色素沉着或者明显色素减退,范围达面部面积百分之三十; 面颈部深二度以上烧、烫伤后导致疤痕挛缩显著影响面容或者颈部活动严重障碍。 相关法律法规: 第二十五条 专家鉴定组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实行合议制。专家鉴定组人数为单数,涉及的主要学科的专家一般不得少于鉴定组成员的二分之一;涉及死因、伤残等级鉴定的,并应当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法医参加专家鉴定组。

四、脸部伤残鉴定标准和赔偿标准

面部伤残鉴定分为1至10级,1级为最重,10级为最轻。当脸部遭受到伤害时,通常会按照面部的愈合或受伤程度,来进行等级的标准判定。如果是1级的伤残,是要按全额来进行赔偿的,2级伤残是90%,3级伤残是80%。如果达到伤残的等级,还可以申请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的主要方面包括:误工费用、医疗费用、伤残补助费等。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5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丰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0条第5项,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五、面部伤疤伤残鉴定标准

法律分析:

面部伤疤伤残鉴定标准可以根据不同情况鉴定为重伤一级、重伤二级 、轻伤一级、轻伤二级、轻微伤。具体情况需要根据具体标准分析。

法律依据: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5.2 面部、耳廓

5.2.1 重伤一级

a)容貌毁损(重度)。

5.2.2 重伤二级

a)面部条状瘢痕(50%以上位于中心区),单条长度10.0cm以上,或者两条以上长度累计15.0cm以上。

b)面部块状瘢痕(50%以上位于中心区),单块面积6.0cm2以上,或者两块以上面积累计10.0cm2以上。

c)面部片状细小瘢痕或者显著色素异常,面积累计达面部30%。

5.2.3 轻伤一级

a)面部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6.0cm以上;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10.0cm以上。

b)面部块状瘢痕,单块面积4.0cm2以上;多块面积累计7.0cm2以上。

c)面部片状细小瘢痕或者明显色素异常,面积累计30.0cm2以上。

5.2.4 轻伤二级

a)面部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4.5cm以上;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6.0cm以上。

b)面颊穿透创,皮肤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cm以上。

d)面部块状瘢痕,单块面积3.0cm2以上或多块面积累计5.0cm2以上。

e)面部片状细小瘢痕或者色素异常,面积累计8.0cm2以上。

5.2.5 轻微伤

a)面部软组织创。

b)面部损伤留有瘢痕或者色素改变。

c)面部皮肤擦伤,面积2.0cm2以上;面部软组织挫伤;面部划伤4.0cm以上。

六、面部毁容的标准司法鉴定是什么

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面部容貌毁损属于重伤一级;面部条状瘢痕长度达到一定要求属于重伤二级;面部单个或多个创口或瘢痕长度达到一定要求属于轻伤一级或轻伤二级;面部软组织创属于轻微伤。

法律分析

毁容程度根据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规定。

一、5.2.1重伤一级

a)容貌毁损(重度)。

二、5.2.2重伤二级

a)面部条状瘢痕(50%以上位于中心区),单条长度10.0cm以上,或者两条以上长度累计15.0cm以上等情况。

三、5.2.3轻伤一级

a)面部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6.0cm以上;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10.0cm以上等情况。

四、5.2.4轻伤二级

a)面部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4.5cm以上;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6.0cm以上等情况。

五、5.2.5轻微伤

a)面部软组织创等情况。

拓展延伸

面部毁容的司法鉴定:确定赔偿金额的关键因素是什么?

确定面部毁容赔偿金额的关键因素包括多个方面。首先,鉴定专家会考虑面部毁容的程度,包括损伤的严重程度、影响的范围、修复的难度等。其次,鉴定过程中还会考虑受害人的年龄、性别、职业等因素,因为这些因素可能会影响到受害人的生活质量和未来收入。此外,鉴定专家还会考虑受害人的精神痛苦、心理创伤以及对社交、婚姻等方面的影响。最后,鉴定过程中还会参考类似案例的判决结果和赔偿标准,以确保公平和一致性。综上所述,确定面部毁容赔偿金额的关键因素是面部损伤程度、个人特征、精神痛苦以及参考类似案例。

结语

根据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面部毁容程度被细分为重伤一级、重伤二级、轻伤一级、轻伤二级和轻微伤。确定面部毁容赔偿金额的关键因素包括损伤的程度、影响范围、修复难度,以及受害人的年龄、性别、职业等个人特征。此外,精神痛苦、心理创伤以及对社交、婚姻等方面的影响也会考虑在内。参考类似案例的判决结果和赔偿标准可确保公平和一致性。综上所述,面部毁容赔偿金额的确定需要综合考虑面部损伤程度、个人特征、精神痛苦以及参考类似案例。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第六条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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