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性租赁是什么意思,经营性租赁会计分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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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性租赁和融资性租赁的区别
程租、期租、光租、干租和湿租这五种租赁方式乍一看很相似,实则却有一些不同之处,不仅是名称,它们的定义、增值税税目以及税率都有区别,具体有哪些不同呢,我们一起来学习一下吧!
一、定义
程租业务
程租业务,是指运输企业为租船人完成某一特定航次的运输任务并收取租赁费的业务。
期租业务
期租业务,是指运输企业将配备有操作人员的船舶承租给他人使用一定期限,承租期内听候承租方调遣,不论是否经营,均按天向承租方收取租赁费,发生的固定费用(如人员工资、维修费用等)均由船东负担的业务。
光租业务
光租业务,是指运输企业将船舶在约定的时间内出租给他人使用,不配备操作人员,不承担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只收取固定租赁费的业务。
(以上三种租赁方式均针对船舶租赁,区别在于程租是完成一次航程的运输服务,期租是在承租期内提供水路运输服务,光租则只是出租“船壳”并不提供服务)
干租业务
干租业务,是指航空运输企业将飞机在约定的时间内出租给他人使用,不配备机组人员,不承担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只收取固定租赁费的业务。
湿租业务
是指航空运输企业将配备有机组人员的飞机承租给他人使用一定期限,承租期内听候承租方调遣,不论是否经营,均按一定标准向承租方收取租赁费,发生的固定费用(如人员工资、维修费用等)均由承租方负担的业务。
(以上两种租赁方式均针对飞机租赁,区别在于湿租不仅出租了飞机,还配备机组人员,其实质是提供航空运输服务,而干租仅仅出租了飞机。)
二、增值税税目&税率
租赁方式 | 税目 | 税率 |
光租 | 有形动产经营租赁服务 | 13% |
干租 | ||
程租 | 水路运输服务 | 9% |
期租 | ||
湿租 | 航空运输服务 |
三、补充知识点:
境内的单位或个人提供程租服务,如果租赁的交通工具用于国际运输服务和港澳台运输服务,由出租方按规定申请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境内的单位或个人向境内单位或个人提供期租、湿租服务,如果承租方利用租赁的交通工具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国际运输服务和港澳台运输服务,由承租方按规定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境内的单位或个人向境外单位或个人提供期租、湿租服务,由出租方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政策来源:《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经营性租赁的税率是多少
通州公安分局近期针对不按规定登记租住人员信息、出租住房存在治安隐患、单位承租住房供本单位职工居住未履行安全管理责任、未获公安许可擅自经营、集中出租住房不符合治安管理规定以及违反规定出租短租住房等6类重点问题,对房屋出租问题持续开展排查整治。
8月20日,通州公安分局新华派出所在对辖区吉祥园小区某出租房屋进行检查时,发现房屋出租人关某未按规定登记承租人信息。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关某罚款处罚。
8月19日,通州公安分局北苑派出所在辖区八里桥南街某出租房屋内查处一起治安违法案件,经进一步工作查明,该房屋出租人赵某未履行定期检查出租房屋使用情况等安全管理责任,致使出租房屋被利用从事违法活动,存在治安隐患。公安机关依法责令赵某限期改正,并给予其罚款处罚。
8月19日,通州公安分局次渠派出所在对辖区瑞秀佳园二期某出租房屋进行检查时,发现赵某将该房屋用于违规经营短租房牟利。公安机关依法责令赵某停止出租,并给予其罚款处罚。
通州警方表示,广大出租房主、中介机构等责任主体应认真履责,合法出租房屋,积极配合政府部门做好出租房屋服务管理工作。
经营性租赁和直租的区别
当下越来越多年轻人,选择在出租屋中圆自己的安居梦。我们或许会碰上这些法律问题:出租人违约,承租人可以任意退租吗?承租人自己添置的装修物如何处理?房东拖延收房,空置期房租谁负担?
请收好这份租房避坑指南
1 租户自行装修,房屋到期后
装饰装修物归谁?
基本案情
房东全某与任某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将一毛坯房出租给任某居住。房屋交付后,经全某同意,任某对房屋进行了装修,但当时双方并未就租赁期满后装饰装修费用的补偿问题进行约定。租赁到期后,任某认为地板、墙砖、马桶、门等应归其所有,要求全某返还其一个月的租金,算是对以上已经形成的附合装修装饰物损失的补偿,否则就不退房。而全某则表示自己并不需要这些家具物品,能拆除的任某可以拆除带走,但不能对原有房屋造成破坏。双方僵持不下,任某迟迟不肯搬离该房屋,全某遂起诉至法院。
法官说法
在房屋租赁期间,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对房屋进行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或者租赁合同解除时,对于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如沙发、茶几、餐桌等,可由承租人带走,因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对于已经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如地板、瓷砖、天花板、门窗等,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补偿其装饰装修费用的,法院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案中,房东全某按照约定将房屋交由任某使用,房屋到期后任某应当返还租赁房屋。对于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其可以拆除,但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前拆除。同时,由于双方此前没有对地砖、墙砖等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方式进行约定,任某无权要求全某补偿其相应费用。所以,任某逾期腾退房屋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最终,法院判决任某搬离涉案房屋,并赔偿全某租赁期届满后直至其搬离之日的房屋占有使用费。
2 房东违反约定、不配合办证,
租户可以任意搬离并请求房东退租吗?
基本案情
安某与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签订《商铺租赁合同》,约定租赁公司某商铺用于经营餐饮生意,公司承诺协助安某办理该商铺的营业执照。合同签订后,安某开始进场装修,但公司在合理期限内一直未协助安某办理营业执照。安某认为公司行为已构成违约,于是在租赁到期前自行从涉案商铺撤场,但当时并未通知公司解除合同,双方亦未办理交接。
后来,双方就房租问题诉至法院,法院现场勘查时双方才办理交接,该场地已空置数月。安某起诉要求公司退回已经交纳的租金、装修押金并赔偿装修装饰损失。而公司提出反诉,要求确认合同解除,安某支付直至房屋交接日的租赁费用。安某则不同意支付其撤场之后的租赁费用。
法官说法
房屋租赁期间,承租人在自行搬离房屋后,未通知出租人收房或办理房屋交接手续的,应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即使满足了合同解除的条件,合同也并不能当然解除,只有有权主张合同解除的一方向对方发送了解除通知的情况下,合同才会发生解除的后果。因此,当出租人违约,承租人决定解除合同、提前退租时,应提前通知出租人,以便于对方做好准备工作,租赁房屋腾退时应交还钥匙等物品,并办理好相关交接手续。
本案中,一方面,公司作为出租方未能在合理期限内履行协助办理营业执照的义务,构成违约,有错在先;但另一方面,安某擅自搬离,未及时通知公司解除租赁合同,最终导致双方未及时配合办理交接事宜,任由租赁场地空置数月,其对损失的扩大具有过错。最终法院确认,以双方均明确提出解除合同请求的庭审之日作为合同解除之日,判决由公司退回安某装修押金并赔偿安某装饰装修损失;由安某向公司支付双方合同解除之前的商铺租金及解除后腾退前的房屋占有使用费。
3 租赁合同提前解除,
房东不配合收房后果谁承担?
基本案情
刘某与龚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合同到期时间为2021年8月28日。在租住过程中,刘某想提前退租,于是在8月8日告知了房东龚某,龚某当即表示同意。刘某在8月17日搬离房屋之时和搬离房屋后多次通知龚某进行房屋交接,但龚某未予理会,一直拖延交接。直至8月28日房屋租给了新租户,二人才见面办理了交接。
二人因房租的计算期限问题诉至法院。刘某认为,其于8月17日已经搬离涉案房屋,是因为房东龚某未及时配合,才一直未能办理退租交接手续,故主张租金应当计算至8月17日。而龚某则认为,房屋交接时间是8月28日,租金应该计算至8月28日,因此拒不返还该期间租金。
法官说法
对于确定好租赁期限的租赁合同,如果要提前解除,承租方应尽可能提前通知出租方,给出租方处置房屋的准备时间,避免给出租人造成损失,并与出租人协商解除时间。合同解除后,承租人在腾空房屋后要及时告知出租人进行房屋交接,未履行及时告知义务的对房屋占有使用费损失的发生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同时,出租人也应及时接收房屋,如果怠于履行协助、配合义务,也需要承担相应责任。
本案中,双方于8月8日达成一致解除合同,刘某于8月17日腾退完毕并通知龚某进行房屋交接,但因龚某不配合导致直至8月28日才办理了交接手续,故法院认为因龚某不配合交接导致租赁期限的延长不应当计入刘某的租赁期限,但同时考虑因刘某于合同到期前无故退租,导致房屋存在闲置期间,故法院综合考虑以上因素酌情确定应退还的租金。
来源: 山东高法
经营性租赁大白话解释
鲁法案例【2024】629
案情简介
2017年11月2日,甲公司同黄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一份,约定甲公司将某广场9号楼904房间出租给黄某,租赁期限为1年,年租金5万元。合同到期后,双方未再签订书面合同,案涉房屋一直由黄某使用,并按期交付租金,租金已结算至 2022年5月31日。后黄某未支付剩余租金,甲公司诉请解除合同并要求黄某按照每年8万元的标准支付2022年6月1日以后的租金。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约定的租赁期间为2017年10月20日至2018年11月30日,年租金为5万元,租赁期限届满后,双方未签订新的租赁合同且黄某继续使用案涉房屋至2023年10月,应视为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且为不定期租赁合同,甲公司作为出租人有权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后要求解除合同。
甲公司虽主张曾以《催收租金通知函》的形式告知黄某年租金由5万元变更为8万元,但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双方就租金变更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甲公司单方出具的《催收租金通知函》,并不产生合同变更的效力,案涉房屋租金仍应按照每年5万元标准履行。法院遂依法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黄某向甲公司支付拖欠的15个月租金共计62500元。
法官说法
社会生活中,越来越多的人因为自住或者生产经营之需租赁房屋。对于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签订书面的租赁合同,且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租赁期限届满后,双方未续签新的租赁合同,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内通知对方。对于出租方主张增加租赁费的,应当举证证明双方就变更租赁费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否则推定为未变更,继续按照原合同约定的租赁费履行。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四条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四条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文字:刘绍文
转自:沂南法院
来源: 山东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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