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罪从无是什么意思?,疑罪从无原则3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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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刑法定疑罪从无是什么意思
(此处已添加小程序,请到今日头条客户端查看)疑罪从无是什么意思疑罪从无,是指刑事诉讼中,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实、充分,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有罪推定,是指刑事诉讼中,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立案、侦查,收集、调取有罪证据的行为。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对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逮捕。
无罪推定,指任何人在未经判决有罪之前,应视其无罪。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对检察院起诉被告人犯罪事实和证据,应当做出无罪排除的行为。
《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以上就是对疑罪从无是什么意思的解答,刑事诉讼中,不管是在侦查阶段,还是审查起诉阶段,或者而是审判阶段,司法工作人员都是要坚持疑罪从无原则的,否则的话就会对嫌疑人、被告人利益造成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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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罪从无是什么意思案例
疑罪从无是什么意思疑罪从无,是指刑事诉讼中,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实、充分,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有罪推定,是指刑事诉讼中,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立案、侦查,收集、调取有罪证据的行为。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对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逮捕。
无罪推定,指任何人在未经判决有罪之前,应视其无罪。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对检察院起诉被告人犯罪事实和证据,应当做出无罪排除的行为。
《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以上就是对疑罪从无是什么意思的解答,刑事诉讼中,不管是在侦查阶段,还是审查起诉阶段,或者而是审判阶段,司法工作人员都是要坚持疑罪从无原则的,否则的话就会对嫌疑人、被告人利益造成损害。
疑罪从无上一句是什么
受邀嘉宾:甘肃韩兆周律师事务所律师 丁路
主 持 人:首席记者 何明霞
本期主题:疑罪从无是现代刑事司法体系的重要规则,作为处理疑案的技术性手段,在尊重和保障人权、防范冤假错案、维护刑事司法公正、促进司法文明进步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那么,何谓疑罪从无?疑罪从无原则的意义何在?本期“举案说法”栏目就这些问题进行分析探讨。
典型案例:2017年12月28日,一名叫李某香的82岁老人在家人陪同下来到公安机关,供述了自己滥伐林木的行为,当天,李某香被取保候审。经广东省肇庆市怀集县检察院调查,2016年农历八月,被告人李某香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组织家人到其自留山进行清山并种植杉树。经鉴定,被采伐总面积为180亩,采伐蓄积为483.95立方米。检察院认定被告人为滥伐林木组织者,但在案发后有自首情节,故建议从轻判处被告人二至三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18年5月3日,怀集县法院收到了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香犯滥伐林木罪的刑事案件。经怀集县法院查明,2008年该村确实遭受过雪灾,辖区林木被压断,遭到大面积破坏。法官现场勘验时发现涉案现场有陈旧、不规则的树头,而平整、规则的树头是稀落分布,旁边也种上了新的杉树。
法官认为,砍伐的树木一般切口较为平整,不规则折断的通常为自然灾害破坏所致。承办法官认为被告人并不符合滥伐林木组织者的特征,且经过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仍未有证据证明被告人口供的真实性和鉴定意见的排他性,且被告人李某香作为文盲,却出现了两份不是被告人亲笔签名的供述笔录,鉴于案中的种种疑点,2018年10月22日,案件承办法官将案件的具体情况形成详细的审理报告,提交怀集县法院专业法官会议讨论,并提出宣告被告人李某香无罪的建议。专业法官会议经过充分的讨论,也建议合议庭作出李某香无罪的判决。10月25 日,正在合议庭作出无罪判决之时,怀集县检察院作出了撤回起诉的决定。
主持人:结合上述案例,简要谈谈何谓“疑罪从无”原则?
丁路:疑罪从无,是指刑事诉讼中,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实、充分,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刑事诉讼法》第17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就上述案例而言,根据在案证人证言,并结合对被告人年龄、能力、文化程度和身体状况的考虑,承办法官认为被告人并不符合滥伐林木组织者的特征,且经过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仍未有证据证明被告人口供的真实性和鉴定意见的排他性。另外在收集证据程序上存在重大瑕疵,被告人李某香作为文盲,却出现了两份不是被告人亲笔签名的供述笔录,不符合相关办案规定。为了让无罪之人不受委屈,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法院坚持疑罪从无原则,作出李某香无罪的判决是合乎法律规定的。
主持人:我国刑事诉讼程序为侦查、审查起诉、审判三个阶段,刑事诉讼法对疑罪从无原则在这三个阶段的适用分别规定了不同的处理方式,其中,审判阶段对疑罪从无原则的适用是如何规定的?
丁路: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95条第(三)项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这是对疑罪从无原则的典型概括。《刑事诉讼法》第205条第(二)项规定,“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裁定驳回。”这也是在审判阶段贯彻疑罪从无原则的表现。“从无”即是无罪。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人民法院对成立犯罪具有专属的认定权,反之,认定无罪也是人民法院应当享有的权利,但并非是专属权利,检察机关也享有无罪认定权。审判阶段是适用疑罪从无的典型阶段,疑罪从无原则在审判阶段得到彻底地贯彻毫无疑问。
主持人:“疑罪从无”原则有何意义作用?应该注意哪些方面?
丁路:“疑罪从无”作为无罪推定原则的一项具体内容,其意义在于,在既不能证明被告人有罪,又不能证明被告人无罪的情况下,推定被告人无罪。毫无疑问地说,疑罪从无,是对法律、事实、当事人负责应有的态度,刑事审判,关系到群众的人身自由。案件要让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要赢得社会公信力,就必须把每一宗案件都办成“铁案”,真正坚守无罪推定,疑罪从无。需要注意的是,疑罪之所以“从无”,是因为证据不足。故这种无罪只是“准无罪”,行为人不一定确实无罪。因此,行为人因证据不足而得到无罪宣告后,如果取得了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其有罪,仍然应当受到刑法的处罚。
疑罪从无的出处
【前言】辛普森杀妻案——曾令美国轰动一时的“世纪大案”,以辛普森无罪释放而告终令人出乎预料,这起轰动全球的案件虽然已经结束,但它背后值得我们挖掘和思考的问题却刚刚开始。该起案件可谓是典型的“疑罪从无”案件,充分体现出保障人权与坚持程序正义的理念。
最近沸沸扬扬的张玉环案就充分说明我国司法先前对疑罪从无原则适用的欠缺,在现有的证据既无法排除犯罪嫌疑人的嫌疑又无法肯定其犯罪时, 我国的司法机关选择了“疑罪从轻”原则,这种选择的产生源于很多因素,如办案人员的理论功底不深、社会舆论压力、重实体轻程序观念根深蒂固、证据体系不完善等等。
“绝不放过任何一个有可能是罪犯的人”这种理念已经成为司法审判和观念发展进步路上的羁绊了,但从日前该案改判无罪的大翻转来看,我国在疑罪从无适用上又进了一大步,也许适用疑罪从无原则会在有些情况下放走真正的罪犯,但这能真真切切地保障无罪的人不受法律追究,减少冤假错案的产生。
那么疑罪从无原则在我国具体案件中到底是如何适用的,让我们从下面的案例中一探究竟。
【案件摘要】陈某在马路上碰到一位从香港来的送货刘司机,想让他帮着照看车上电子元件。此时过来一位中年男人和刘司机说想花100元买个元件来配电脑,刘司机就卖给他了。
司机离开后,由陈某和旁边的老人看货。一会来了一个小伙说用150元/个收购大量元件,老人就想先用100元和司机买下这些元件,然后再150元卖给小伙,陈某一听觉得不错,刘司机也同意了。
之后刘司机陪陈某去银行取7万块后两人回到路边,司机提出先将元件卖给陈某后陈某再去广场上把元件卖给小伙,陈某同意了。
陈某找了一圈也找不到小伙,再打司机手机发现打不通,这才意识到受骗了急忙报案。警察通过银行监控、柜员供述锁定张某就是刘姓司机,一审认为张某的外形与视频中男子一致,且有陈某指认及证人证言,已形成完整证据链,判其犯诈骗罪。
张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张某提起申诉,请求再审撤销原判,宣告无罪。
再审认为本案定案证据为张某的指认、证人证词及看不清相貌的监控,但调查发现张某身体有恙,上午通常睡觉,与案发为上午矛盾,且张某经济优越,无行骗动机,另张某讲话有很重的口音,与陈某说的司机用普通话与粤语与他交流矛盾。
同时监控经专家分析后认为张某与视频男子并非同一人。综上法院判决张某无罪。
【以案释法】1、疑罪从无原则的具体内涵究竟是什么?
疑罪从无简单来说就是指当司法机关以现有的证据既无法排除犯罪嫌疑人的嫌疑又无法肯定其犯罪时,应当作出认定其无罪的处理。虽然我国也也认可并采纳了疑罪从无原则,如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62条、171条等规定都贯彻了疑罪从无理论精神。
疑罪从无原则的起源也就是大家最常在港剧中听到的“疑点归于被告”,法院在进行刑事裁判时,往往最难认定的是处于有罪、无罪之间的中间地带,但是犯罪认定不允许存有模棱两可的情况,在面对真伪不明的情况时,法官要始终把握住无罪推定和保障人权的底线。在证据的真伪性存疑、证据之间无法得到相互印证、无法形成证据链证明事实经过时,对疑罪应作出无罪判决。
我国所坚持的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并重的原则,程序正义被称为是“看得见的正义”,简单来说就是在案件审理过程符合公平、正义的要求,所适用法律程序公平;实体公正简单来说就是追求事实结果的公正。
2、仅间接证据能否定案?
根据我国《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3条的规定,
除了要满足真实性、关联性等证据一般条件外,单独定案的间接证据还必须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明链,并且据此证明链得出的结论必须是唯一的,必须排除其他可能性,这样才能定罪量刑。
但在司法实践中显然并没有严格把握条件,例如在张玉环案中仅凭不足以构成完整证明体系排除其他可能性的间接证据就判处张玉环故意杀人罪名成立,说明我国司法还有很长的路要走,首先第一步就是办案及审判人员在办案过程中要做到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不能肆意放宽证明力标准,如果在定罪上都把握不住既定标准,那会酿成更多错案悲剧。
3、定罪标准设定
定罪标准指的就是判断有罪还是无罪的标准,我国的定罪标准所采取的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证明标准,十分严谨限缩。前者指的是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情经过要清楚真实,后者指的是要有确实充分的证据形成闭环证据了予以证明前者。
因为刑事审判可以说是一种格外严厉的惩罚措施,剥夺他人的自由乃至生命,这需要确凿无疑的铁证和明确的法律规定去支撑惩罚的合理性,否则就可能造成冤假错案的悲剧。
【结语】“宁可杀错一千,绝不放过一个”,这是自古的观念,但在现代刑事审判中,这种观念是绝对错误的。现代刑事领域内“宁可放过一千,绝不杀错一个”才是文明正义的一种体现。
坚持程序正义是保障实体正义的第一步,程序规则是通过法律制定,如果不尊重程序,又何谈尊重法律,就像哈耶克曾说过”只有程序正义是可能的“,我们无法保障所有的实体正义,但程序正义是真正可以实现的正义,也是能够真正促进实体正义的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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