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美消费,能适用“退一赔三”吗,医美项目能退款吗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谈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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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知道从什么时候开始,医疗美容开始成为了适龄男女青年们热议的话题之一,不论是短视频平台、电梯间的广告还是“乘风破浪”的姐姐们都开始疯狂开启安利模式。于是,各大正规的不正规的机构、平台也趁势而上,誓死也要把握如此“良机”,赚个盆满钵满。如此结果就是,一时间关于“医美”的纠纷层出不穷。

  这两天,我就接到了来自一名美女的咨询。大致含义就是她斥巨资在上海某美容机构办了张美容卡,而这卡里包含的项目更是五花八门。什么“脂肪刀”、“热玛吉”、“超声刀”,貌似只要是目前大火的项目都包含在内。但是,卡办了,钱交了,转眼才发现,嚯,这家美容机构就不具有医疗美容的资质,根本就不能开展相关项目。

  美女问了:李律师,你看他们这种没资质还卖项目,甚至我都去做过一次了,这种行为算欺诈吗?能退一赔三吗?

  今天这篇文章,我就对这个问题简单做一个讨论,供各位参考。

  一、 什么情况下能“退一赔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因此,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受到欺诈,就可以要求退一赔三的。这么看来,退一赔三的法律规定是很明确的,但是:接受医美的各位兄弟姐妹算消费者吗?医美活动能纳入《消保法》调整范畴吗?

  二、 医美活动能纳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范畴吗?

  这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

  首先我们来看一看“正方辩友”有哪些依据: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讨论纪要》

  1.8条:“医疗美容服务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的范围,医疗美容服务提供者没有相应资质从事医疗美容服务或者存在其他欺诈行为,消费者据此主张惩罚性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

  第十七条:“美容医疗机构提供医疗美容服务的(因疾病治疗涉及的修复重建除外),应当事先向消费者本人或者其监护人书面告知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适应症、禁忌症、美容方式和效果、医疗风险、医用材料、负责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主诊医师和注意事项等,并取得消费者本人或者其监护人的书面确认。对美容效果的约定应当以图片、音像等事后可以核对的方式保留。因美容医疗机构责任导致医疗美容达不到约定效果或者消费者容貌受损的,美容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要求退还费用或者重作,并依法赔偿损失。”

  通过检索发现,浙江和江苏两地是有明确导向意见的,认为医疗美容服务应该属于《消保法》的调整范畴,接受医美服务的人当然属于消费者。而其他一些地区,虽然没有明确规定或指导意见,但我们从各地法院的判决中也能看出一些法院的倾向性意见,例如:

  上海(2019)沪0106民初3344号

  于金花与上海玫瑰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静安区法院认为:首先《消费者权益法》规定的“生活消费”,是指为个人或者家庭生活需要而消费物质资料或者精神产品的行为,“生活消费”的内涵是丰富的,不能将其仅仅理解为吃穿的消费,它既包括衣食住行等生存型消费,也包括职业培训等发展型消费,还包括文化旅游等精神或休闲型消费,随着人民对美好生活向往需求的日益增长,个人为了追求自身形象更加美好的医疗美容项目亦属于精神类生活消费;其次,医疗美容不同于看病、治病等为了生存而产生的带有公益性和社会福利性的急诊、救治等紧急救治和强制医疗行为,患者是否需要行医疗美容,医疗机构是否一定要接受患者行医疗美容,双方均有自主选择权,在合同中的地位完全平等,系市场行为。综上,医疗美容服务应当适用《消费者权益法》。

  深圳(2018)粤03民终25390号

  美中梅奥李信锋鼻部整形医院医生集团(深圳)有限公司梅奥锋范医疗美容门诊部、美中梅奥李信锋鼻部整形医院医生集团(深圳)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

  深圳中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系国家针对特殊的消费合同类型,为加强对普通消费者的保护力度而制定的一部特别法。该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王彦到美中梅奥公司门诊部接受双眼皮修复手术,属于接受美容服务,显然属于为生活需要而非经营需要接受服务的行为,依法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范围。

  所以,在上述这些地区,或者说在我进行法律检索的过程中查到的相关案例或地方规定、指导意见来看,似乎认为医美属于消保法调整范围的地区占了多数。

  那持不同意见的地区又是如何看这个问题的呢?

  北京 (2018) 京0108民初60195号

  刘佳与北京达美如艺投资有限公司医疗美容门诊部等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海淀区法院认为:关于本案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是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本院认为,患者接受医疗机构的诊治,其目的是治疗疾病而非消费,该医疗服务关系不同于消费者因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医疗机构也不能等同于普通的市场经营者。故刘佳现主张应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进行三倍赔偿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郑州(2020)豫01民再209号

  郑州星都美容服务有限公司、河南新菲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这个案子一审、二审法院都持正方观点,认为应当属于。但是,该案件后又经河南高院指定郑州中院再审,并在再审中改判。

  郑州中院再审认为:医疗美容不同于一般的服务,其采用的方法是医疗技术方法,具有专业性和风险性。而医疗美容和生活美容也是两类不同性质的美容。生活美容是指运用手法技术、器械设备并借助化妆、美容护肤等产品,为消费者提供人体表面无创伤性、非侵入性的皮肤清洁、皮肤保养、化妆修饰等服务的经营行为。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也明确了医疗美容属于诊疗活动的范围。本案中,李欢欢在星都公司做自脂丰面术、原鼻假体取出、膨体隆鼻、耳软骨垫鼻尖鼻小桩延长手术,手术过程具有创伤性和侵入性,具有医疗性质。因医疗美容服务与生活消费本身具有较大的差别,受相关医疗专业的管理法规和诊疗常规规范,并不属于一般的生活消费。李欢欢主张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由星都公司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该案因为属于高院指定再审,得出的结论在当地应该还是具有一定的代表意义的。但因为这个问题目前仍处于没有更高级别的指导意见发布的“真空”状态,各地区究竟该如何认定,可能还是要以当地的司法实践为参考。

  因为本人所在的上海地区有相关判例支持正方观点,那么就自然引出了下一个问题:怎么样才算遭受了欺诈呢?

  三、 医美消费中哪些行为算欺诈?

  我国对于消费欺诈行为的法律规定相对是比较模糊的,很多法律没有对消费欺诈进行清晰的界定,导致消费欺诈行为的认定存在一定的不全面性。可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8条得出这样的总结:如果在实际生产经营中,一方人员明知道某些信息是错误的,而故意将错误的信息告知对方,或者为了达到某种利益而故意隐瞒错误信息,导致对方出现错误的行为,那么该类案件就构成了欺诈行为。

  那么具体到医美行业,究竟哪些行为算是欺诈呢?通过查询案例,我们认为以下几种行为应属于较为典型的欺诈行为:

  第一,超出经营范围推销产品、无资质实施服务

  (2015)黄浦民一(民)初字第98号

  何根妮与上海必瘦站美容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

  本案中被告的营业范围中虽有减肥服务,但其中规定不得以食品、医疗等涉及许可项目的经营方式实施服务,而本案涉及的课程均有医疗美容内容,使用的器械亦涉及医疗器械,故被告还

  向原告介绍并签订系争美容课程的行为属于欺诈,依法除退还原告已付款项外,还需还应当按三倍赔偿原告。

  (2020)粤0307民初12153号

  王楠楠与宁红梅、深圳市龙岗区伊人阁化妆品店服务合同纠纷

  被告明知没有从事医疗美容的资质,仍然为原告实施医疗美容服务,被告实施的祛真皮斑服务构成欺诈。被告没有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原告后续为祛斑护理而支付1680元的护理产品属于质量合格产品,亦属于欺诈。

  第二, 服务过程中存在隐瞒、误导

  (2018)粤03民终25390号

  美中梅奥李信锋鼻部整形医院医生集团(深圳)有限公司梅奥锋范医疗美容门诊部、美中梅奥李信锋鼻部整形医院医生集团(深圳)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

  美中梅奥公司门诊部向王彦提供医疗美容服务时,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美中梅奥公司门诊部及其工作人员从未向王彦明确告知其主刀医生为徐某某;负责与王彦进行术前、术后沟通、咨询的一直为美中梅奥公司的前法定代表人黄某,王彦亦是基于对黄某的信任才到美中梅奥公司门诊部做手术,可事实上黄某并无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对比深圳市南山区卫生监督所出具的两份调查报告内容和黄某、徐某某在本案中所作陈述,存在多处前后矛盾、无法对应的内容。根据以上事实,美中梅奥公司门诊部在与王彦订立合同、进行手术以及术后咨询的过程中,存在隐瞒、误导、未尽详实告知义务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经营者提供服务有欺诈行为的情况,依法应当退还王彦服务费并给予服务价款三倍的赔偿。

  第三、 主刀医生变更

  (2019)沪0106民初3344号判决

  于金花与上海玫瑰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原、被告双方手术前确有过约定本次手术为韩国医生所做,但现有证据证明手术非韩国医生所做,被告方确有欺诈行为,故本院支持原告认为被告方存在欺诈的主张。

  第四、 承诺材料替换、使用不合适之材料

  (2019)苏07民终1302号

  连云港欣医美整形美容有限公司与聂小涵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本案中,欣医美公司为聂小涵进行隆胸手术中使用的假体与双方事先约定不符,损害了聂小涵的合法权益,构成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2020)川民申254号

  四川娇点医学美容医院有限公司、叶菲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娇点美容医院提交的LV骨水泥的使用说明书上明确记载产品适应症为:适用于关节置换术植入假体的内固定。该产品所涉及的医疗器械注册证上载明的适用范围也与上一致。另外,案涉产品中国代理商的邮件回复称该产品不能用于面部颧骨填充修复。娇点美容医院明知LV骨水泥的使用范围却故意不告知叶菲真实情况,致使叶菲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而同意实施了相关手术,娇点美容医院的上述行为构成欺诈。

  此处进行的列举当然不能穷尽一切可能之情况,各位还是要根据自己案件的实际情况,在专业人士的帮助下作出判断。当然,“说明”是欺诈或许不难,“证明”是欺诈才是重中之重。服务合同纠纷不同于医疗损害责任纠纷,若想获得退一赔三,则必须自己肩负证明存在欺诈的重任。

  确实,这个行业中还存在太多太多的灰色地带,各种问题想必也会层出不穷。但毕竟爱美之心人人有之,如果确实要选择医美,不妨自己先去做做功课,学学如何不踩雷。进店第一步,不妨先让他出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吧。

  作者:李恬君律师

  英国曼彻斯特大学法律硕士。执业以来一直致力于民商事争议解决领域的实务与研究。尤其擅长处理各类公司类案件、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等。第二届华东六省一市律师辩论赛冠军,上海新闻广播《问律师》特邀嘉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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