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律导读
银行信用卡使用管理明确规定:不能将信用卡借于他人使用,一经发现,银行有权冻结该卡片,并要求持卡
人立即还清所有欠款;
即使不被发现,因持卡人与银行已经形成信用借贷关系,即使刷卡消费的一方非本人,是朋友亲戚甚至父
母子女,依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持卡人也有义务向银行还清所有借款!
如逾期未还,不仅需支付高额利息和滞纳金,且有可能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严重的还可构成信用卡诈骗
罪!
那么借给别人用信用卡,别人逾期不还,自己是否要承担法律责任,要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呢?单小北就遇
到这种困局!他是否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事件概述
养卡买房
单小北是一个为人实在的普通工薪族,月薪三千多,因买房资金不足,故办理了若干信用卡;
为了买房,小北将众多信用卡的额度都养的很高,可谁知买房时只能用一张卡,买房后三口之家过着非常
拮据的生活;
养肥被借
钱多多(单小北的发小)因生意需要,向小北借钱周转;小北诉说近况,表示自己买房都用的信用卡,实
在无能为力!
不料,钱多多接着话茬就说:信用卡也行啊,还有多余的没有?借给我用用,我可以每个月给你两分的月
息,等资金周转开了就立马还你!
小北出于对哥们儿的信任,自己还有钱可赚的想法,就把自己一张信用额度较高的信用卡借给了钱多多,
钱多多拿着到手的信用卡拍着胸脯保证:肯定会按时还款,不会留下任何不良记录!
久借易主
这一借就是几年,钱多多也都按时还款;虽然每到逢年过节钱多多都会带着礼物到小北家里坐坐,但一直
没有兑现利息之事;一直说是等生意好转了,利息一定多给点,不会亏了小北;久而久之,这张卡就像是钱多
多自己的一样,单小北对借卡一事也就没放在心上!
某天的某时,小北接到银行打来的电话:信用卡逾期未还款,已欠款15万元,需尽快把欠款还上,否则恶
意透支,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彻底失踪
小北想尽办法也无法联系上钱多多,但银行又打来电话催还欠款,并告诫已经逾期超过三个月了,且小北
的信用卡逾期情况已经上了征信,小北成了一定意义的“老赖”!如再不还款,就要告小北信用卡诈骗!
最后小北想起了自己的律师同学;律师同学帮小北以钱多多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为名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
侯律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
条规定:“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
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
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二)肆意挥
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 (三)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
,逃避还款的: (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六) 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恶意透
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已被修改为5万)不满1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
……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在公安机关立案后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的,可以从轻
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
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
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法院裁判
单小北作为信用卡的合法持有人,明知不得将信用卡借给他人使用,仍出借给钱多多,违反了信用卡使用
管理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风险和后果;但单小北没有实施恶意透支的行为,在主观上也没有以非法占有为目
的,不应当构成犯罪!
钱多多借用单小北的信用卡后,恶意透支的数额高达15万元,已经涉嫌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依据刑法罪刑
罚相适原则,恶意透支的刑事责任应当由行为人钱多多一人承担!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如果钱多多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
究刑事责任,如果公安机关已经立案,在法院判决前钱多多偿还全部透支款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或免除处罚!
单小北虽然不构成犯罪,但由于信用卡申请时有签字,与银行形成信用卡合同关系,单小北不履行合同义
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银行的信用卡损失!
最终,钱多多承担了相应的刑事责任;而单小北承担了相应的民事责任,至于后期单小北能否追回损失,
就存在不确定因素了!
看到这里,信用卡还要借给他人使用吗?
侯律评析
在大多数人的眼里借贷还钱就行,不过这仅仅指的是普通的民间借贷;利用信用卡借钱已经超过民间借贷
的范畴;所以说随意办理信用卡或者是办理高额信用卡转借给他人使用是风险极大的!
我国刑法第196条规定:恶意透支信用卡超过三个月不还的属于信用卡诈骗罪。构成这个罪的金额最低仅仅
五万元人民币(上述司法解释已被最新的2018年12月实施的新解释上调为伍万元!),也就是说大多数人都
有可能在日常生活中不经意的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只要是出现这种状况的,肯定是缺乏正确的用卡常识及法律意识,所以,希望大家通过这个事情引以为
戒,不管关系多好,信用卡都不要轻易借给任何人使用!
那么关系亲近、碍于面子,非得出借怎么办?
建议各位持卡人在信用卡主卡之外,可以去银行申领一张信用卡副卡。这样就可以根据借卡对象做一些不
同的限制,比如:刷卡额度限制等,防止借卡人滥用;
在出借信用卡的时候,要跟借卡人核对一下自己的账单信息,并保存好账单记录,和借卡人约定好用卡产
生的利息等支付问题,以此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把用卡风险降低到最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