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上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和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孔女士、杜先生起诉称:我二人系夫妻关系,在甲市L街道办事处XX村有二层楼房一栋。1999年7月28日,我二人与被告郭女士及其丈夫程先生(现已死亡)就该房屋签订了房产买卖协议书一份,约定两被告出资135000元购买该二层楼房。合同签订后至今,由于被告及其丈夫的户籍一直在外地,不具备购买该房屋的合法资格,也无法到有关部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该房产买卖协议书违反了国家有关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属无效协议。所以请求法院判令:依法确认1999年7月28日我方与被告签订的房产买卖协议书无效,并返还该房屋。652479086
二、被告辩称
被告郭女士答辩称:房屋买卖合法有效,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协议时有两名见证人,原告将房屋卖给我是他们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允许反悔,我在该房屋已居住15年,原告的诉讼请求不正确,应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法院查明
1999年7月28日,孔女士、杜先生与郭女士及其丈夫程先生签订农村房屋买卖协议书,约定孔女士、杜先生自愿将其座落哎XX村的诉争房地产卖给郭女士、程先生。该房为二层楼房一栋,占地165㎡。经双方协商一致,该房产作价为135000元,卖方于当日将房产交给买方。房屋买卖协议签订后,双方未到相关部门履行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2014年7月11日二原告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孔女士、杜先生与郭女士签订的农村房屋买卖协议无效,并返还该房屋。审理中,二原告同意撤回要求返还该房屋的诉讼请求。原告孔女士、杜先生户籍所在地为甲市L街道办事处XX村95号,系该村农民。郭女士、程先生与孔女士、杜先生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后,至法庭辩论终结前,郭女士的户籍在外地且系城镇居民,未迁入甲市L街道办事处XX村。郭女士、程先生系夫妻关系,程先生于2006年1月22日去世。
四、法院判决
原告孔女士、杜先生与被告郭女士于1999年7月28日签订的农村房屋买卖协议无效。
五、律师点评
房产律师靳双权认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村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农村村民住宅用地,须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因所涉房屋土地系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孔女士、杜先生与郭女士、程先生于1999年7月28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被告购买的不仅包括涉诉房屋,而且还包括相应宅基地的使用权,双方在签订房屋买卖协议时,郭女士、程先生均不是涉诉房屋所在的甲市L街道办事处XX村的村民,至法庭辩论终结前亦未将其户籍迁入该村,故其不应享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才能享有的宅基地使用权。孔女士、杜先生与郭女士、程先生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违反了相关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无效。孔女士、杜先生要求确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予以支持。郭女士关于房屋买卖协议合法有效的答辩意见,没有法律依据,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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