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计算“专有部分面积”及“建筑物总面积”。专有部分面积=套内建筑面积 +共有分摊面积
一、关于专有部分面积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物权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和第八十条规定的专有部分面积和建筑物总面积,可以按照下列方法认定:(一)专有部分面积,按照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面积计算;尚未进行物权登记的,暂按测绘机构的实测面积计算;尚未进行实测的,暂按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面积计算;(二)建筑物总面积,按照前款的统计总和计算。”
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专有部分面积按照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面积计算,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了“套内建筑面积”和“共有分摊面积”,则专有部分面积应包括“套内建筑面积”和“共有分摊面积”。即按照成套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包括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面积。分摊面积部分为业主专有权行使必不可少的部分,与套内建筑面积共同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内,仅仅只是将专有部分面积认定为套内建筑面积,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
二、关于建筑物总面积的计算。
根据前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建筑物总面积应当按照专有部分统计总和计算,在建筑物为多个所有人区分所有的情况下,应当对全部所有权人进行专有部分面积统计,进而相加计算。同时,建筑区划内,除了专有部分、共有部分,还有属于市政公用部分的场所及设施,如学校、市场、配电房等,该部分不能计算在建筑物总面积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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