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断和中止的区别是什么,中断和中止的区别英文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褚国睿

中断和中止的区别是什么,中断和中止的区别英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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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断和中止的区别通俗易懂

逛司法拍卖网站的时候,除了即将开拍和进行中的法拍房,还有“已撤回”和“已中止”两种常见的状态,很多竞买人就很容易混淆,搞不清楚其中的关系和原由...今天就带大家一起看看吧!

已中止:拍卖程序暂时中断,未来可能恢复。

导致 “已中止” 的常见情形

权属争议:案外人提出产权异议(如长期租赁合同、共有权纠纷)。

判决瑕疵:原生效判决因证据不足或法律适用错误被撤销。

政策调整:突发限购、限售政策需重新评估竞买资格。

技术故障:系统错误、数据异常影响公平竞价。

已撤回:拍卖暂时撤回,可能是拍卖程序或是披露信息有误等,撤回修改重新上拍。

导致 “已撤回” 的常见情形

债务清偿:被执行人履行完毕还款义务或达成和解协议。

公告错误:房屋面积、产权性质等关键信息严重失实。

恶意串通:竞买人之间或与平台勾结操纵价格。

至于大家关心的保证金问题,不用担心,如果遇到中止或撤回的情况,一般情况下都会于3-7天内退回原账户。

你明白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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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断和中止的区别举例


一、公司对生效的仲裁调解书和仲裁裁决书不执行怎么办?

对于已经生效的仲裁调解书或仲裁裁决书,具有法律强制力,劳动者可以持调解书或裁决书原件、送达回执、强制执行申请书、身份证、企业信息报告(营业执照)去做出调解或裁决的仲裁委所在地人民法院对用人单位申请强制执行。


需要注意的是,因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存在矛盾,有可能不会对是否起诉一事进行交流,所以会导致,劳动者以为裁决书已经生效,去申请执行,但是用人单位却起诉到法院的。对于这种情况法院执行局在收到劳动者执行申请后会核查单位的起诉情况,然后根据情况做出是否执行立案的决定,并会将情况告知于劳动者。



二、 超过仲裁时效的劳动争议如何处理?

对于超过仲裁时效的案件,仲裁为会根据情况处理。

1.劳动者无正当理由导致超过仲裁时效的,仲裁后会不受理劳动者仲裁申请,并向劳动者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2.劳动者有证据证明,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劳动仲裁时效中止的,中止后到申请仲裁,依然在法定时效内的,仲裁委应当受理劳动者仲裁申请。

3.劳动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劳动仲裁时效中断情形的,中断后重新计算的时效在法定时效内的,仲裁委应当受理劳动者仲裁申请。


需要注意的是,中断和中止的区别:中断是出现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的情形,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中止是出现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等情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另外对于劳动者所举证的中止,中断的证据,仲裁后会进行合理性审查。从而做出认定。


三、劳动者是否可以跳过劳动仲裁委直接向法院起诉?

劳动争议案件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是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也就是常说的仲裁前置程序。劳动者就劳动争议问题去法院起诉时,必须提供经过仲裁前置程序的证据,比如劳动仲裁委出具的不予受理通知书,比如劳动仲裁委做出的仲裁裁决书,比如劳动仲裁委做出的中止审理通知书。未有证明经过仲裁前置程序的证据,法院将不会受理劳动者的起诉请求。


对于劳动者而言,想跳过仲裁委,主要原因就是想节约时间,但是不经过仲裁,去法院起诉,法院不受理,掉头回来劳动者还是需要再去申请劳动仲裁,那浪费的时间只会更多,所以为了避免麻烦,依法依规,走程序即可。



四、申请劳动仲裁,忘记去开庭怎么办?

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所以如果劳动者没有去参加开庭,仲裁庭将做出撤回申请决定。一旦做出初回申请的决定,劳动者想就同样的仲裁请求再次申请仲裁的,仲裁委不予受理。并向劳动者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劳动者持不予受理通知书,向法院起诉,法院会对劳动者仲裁未到庭的原因进行核查,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法院也会裁定驳回劳动者的起诉。


每年因为忘记去开庭的事情都会发生,如果自己都不上心,那苦果也只能自己承担。 任何时候,忘记都不会成为正当理由。

诉讼时效中断和中止的区别

在司法拍卖期间,债务偿还、程序变化、产权状态变动等情形,都有可能成为导致法拍房拍卖撤回或终止的因素,其实法拍房“已撤回”和“已中止”的概念很好理解:


1、法拍房已撤回

“已撤回”是指在拍卖流程中,由于某些特定原因,拍卖被提前终止,不再继续进行。这种情况通常是基于申请人的请求或拍卖公告本身的问题

简单来说,拍卖撤回的是申请人的请求,是拍卖的公告

也就是说,如果申请人(债权人)和被执行人(法拍房业主)达成了某种和解协议或者履行了还款义务,本场拍卖就会撤回

又或者,由于房屋信息上的错误,比如面积,产权性质等,或者其他关键信息的失实,也会撤回本场拍卖



2、法拍房已中止

“已中止”则是指拍卖过程中因发生了某些不可预见或不可控的情况,导致拍卖被暂时中断。这种中断并非由申请人或被执行人提出,而是由其他外部因素导致的

这种情况一般是由案外人提出产权异议,比如涉及长期租赁合同的、涉及房屋产权所有的、法拍判决被撤销的、房屋所在市场发生重大变化的(限购,限售等)情况


大家了解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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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断和中止的区别和联系

一文弄清执行中止、终本、终结程序


执行程序中,法院往往会基于不同的情形而中断本案执行程序,常见的举措是裁定本案中止执行、终本执行或终结执行。三者虽名称相似,但在适用情形及法律后果上却截然不同,本文即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对三者予以理清,以期助益于实践。

一、中止、终本、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

(一)中止执行

根据《民事诉讼法(2023)》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的情形主要有以下五种:

1.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2.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4.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5.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上述所称“其他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根据《民事诉讼法(2023)》第二百一十七条,对于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法院可以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

2.根据《民事诉讼法(2023)》第二百三十八条,对于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理由成立的,可以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

3.根据《民事诉讼法(2023)》第二百八十一条,人民法院对于一方当事人向外国法院起诉,另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一方当事人既向外国法院起诉,又向人民法院起诉,而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有管辖权并受理的案件,当事人以外国法院已经先于人民法院受理为由,书面申请人民法院中止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诉讼;

4.根据《民事诉讼法(2023)》第三百零二条,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该判决、裁定涉及的纠纷与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纠纷属于同一纠纷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诉讼;

5.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第四百六十四条,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请求中止执行或者撤回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据此,在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后,法院可根据当事人申请裁定中止执行。

(二)终本执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第五百一十七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4〕26号)第十六条规定了更详细的可终本执行的情形,具体包括:

1.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

2.因被执行人无财产而中止执行满两年,经查证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

3.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人民法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的;

4.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拍卖变卖,或者动产经两次拍卖、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经三次拍卖仍然流拍,申请执行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

5.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虽有财产但不宜强制执行,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且未履行完毕的;

6.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属于特困群体,执行法院已经给予其适当救助的。

综上,在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有财产但暂时无法处置的,可裁定终本执行。

(三)终结执行

根据《民事诉讼法(2023)》第二百六十八条,有六种可裁定终结执行的情形: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4〕26号)第十七条做了更为具体的规定,包括:

1.申请人撤销申请或者是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的;

2.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3.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4.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5.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6.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歇业、终止后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也没有能够依法追加变更执行主体的;

7.依照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免除罚金的;

8.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

9.行政执行标的灭失的;

10.案件被上级人民法院裁定提级执行的;

11.案件被上级人民法院裁定指定由其他法院执行的;

12.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办理了委托执行手续,且收到受托法院立案通知书的;

13.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二、中止、终本、终结执行的异同

1.能否申请恢复执行

如前所述,在发生中止、终本、终结执行情形后,法院会作出相应裁定中断执行程序,那么,在上述裁定作出后,是否都能申请恢复执行呢?

(1)中止执行后,均可申请恢复执行

根据《民事诉讼法(2023)》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据此,法院裁定中止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可在中止执行情形消失后,申请法院恢复执行。

(2)终本执行后,均可申请恢复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第五百一十七条第二款,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本次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据此,法院裁定终本执行后,在发现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原有财产具有处置可能时,可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3)终结执行后,仅部分情形下可申请恢复执行

与中止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不同,终结执行后执行案件并非一定能申请恢复执行。仅申请人撤销申请或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请求撤回执行申请作出终结执行裁定的可申请恢复执行。具体如下:

①申请人撤销执行申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第五百一十八条规定:“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由此可见,申请人撤销执行申请后可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

②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第四百六十五条规定,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复执行。据此,法院以执行主体各方达成长期和解协议,履行期限较久为由终结执行的,如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人有权申请恢复执行。

2.申请恢复执行是否受执行时效限制

(1)中止执行和终本执行后,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根据《民事诉讼法(2023)》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中止之前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据此,中止执行后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第五百一十七条第二款,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本次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据此,终本执行后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2)因撤销执行或执行和解而终结执行后,如拟申请恢复执行的,需在2年执行时效期间提交申请,否则存在因超过执行时效而无法恢复执行的风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第五百一十八条规定:“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即现行《民事诉讼法(2023)》第二百五十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同时根据该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申请执行期间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断,其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据此,在因撤销执行或执行和解而被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后,应在2年内申请恢复执行,避免出现超过执行时效导致不能恢复执行的情形。

三、结语

对于金融债权而言,取得胜诉判决书是实现债权的第一步,执行程序才是决定债权能否最终实现的关键所在。而唯有正确认识执行程序中的种种环节、举措设置,才能更高效的与法官沟通,更有效的维护自身权益。

山西 太原 常律师 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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