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纪律审查和留置区别
纪律审查是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对党员干部违反党的纪律进行的审查活动。
留置是一种监察措施。两者存在以下区别:
1. 性质方面。纪律审查是党内的审查监督机制,主要依据党内纪律规定开展工作;而留置是国家监察机关的一种调查措施,依据监察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2. 适用对象。纪律审查适用于党员干部违反党纪的情况;留置适用于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其适用对象包括但不限于党员干部,还涵盖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
3. 目的有所差异。纪律审查目的是维护党的纪律严肃性,纯洁党的队伍;留置目的是获取证据、防止被调查人逃避调查等,以便深入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行为。
二、留置期间请律师费用谁出
在留置期间请律师的费用一般由聘请律师的当事人或者相关主体自行承担。
从法律规定来看,律师是基于委托关系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如果是被留置人员自己或其家属聘请律师,那么律师费由他们自行支付。这是因为律师服务是一种市场行为,其收费是对律师专业知识、时间、精力投入的一种回报。不过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如果存在法律援助的情形,例如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嫌疑人或其家属,经过法定程序获得法律援助,律师费则由法律援助机构承担。但这种法律援助的适用有严格的条件限制,主要是针对经济困难等符合法定情形的人员。
三、留置权如何设置
留置权的设置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1. 占有必须是基于合法的原因,例如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等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而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2. 这种占有需为实际控制该动产的状态。
(二)债权已届清偿期
1. 只有当债务人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时,债权人才有可能行使留置权。如果债务未到期,债权人不能留置债务人的动产。
2. 特殊情况下,若债务人无支付能力时,即使债务未届清偿期,债权人也可行使留置权,但需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三)动产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
1. 通常情况下,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的发生有牵连关系,即基于同一法律关系产生。例如在运输合同中,托运人未支付运费,承运人可留置托运的货物。
2. 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企业之间留置不受同一法律关系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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