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没有试块留置方案
有试块留置方案。
在建筑工程中,试块留置有着明确的规定和方案。对于混凝土试块:
1. 标准养护试块。每拌制100盘且不超过100立方米的同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不得少于一次;当一次连续浇筑超过1000立方米时,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每200立方米取样不得少于一次;每一楼层、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2. 同条件养护试块。应根据实际需要确定,比如拆模、结构实体检验等。一般在混凝土浇筑入模处见证取样。
对于砂浆试块,每一楼层或250立方米砌体中的各种强度等级的砂浆,每台搅拌机应至少检查一次,每次至少应制作一组试块。这些试块留置方案是为了确保工程质量,在材料检验、结构安全性评估等方面有着重要意义。
二、留置和双开区别大吗
留置和双开有很大区别。
(一)性质方面
1. 留置属于监察机关调查手段。是监察机关对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为获取证据、防止其逃跑等所采取的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
2. 双开是一种党纪政纪处分。双开即开除党籍、开除公职,是针对党员干部违反党纪政纪达到相当严重程度所给予的最为严厉的纪律处分。
(二)适用对象方面
1. 留置适用于涉嫌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公职人员、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等符合监察法规定的监察对象。
2. 双开主要适用于具有党员身份的公职人员,是在党内纪律审查和行政监察过程中,对严重违纪违法党员干部的处理。
(三)后续影响方面
1. 被留置人员在留置期间接受调查,如被证实犯罪会面临刑事诉讼等法律程序。
2. 被双开人员意味着彻底失去公职身份,政治生涯终结,并且在很多方面的任职资格受限。
三、怎么消灭留置权
要消灭留置权,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
1. 主债权消灭。留置权是为了担保主债权而存在的,如果主债权因为清偿、抵销、免除等原因而消灭,留置权也随之消灭。例如,债务人已经完全偿还了债务,那么债权人基于该债务享有的留置权就不复存在。
2. 留置权人丧失对留置物的占有。留置权以留置权人占有留置物为前提,如果留置权人自愿放弃占有,或者因为不可抗力等原因丧失了对留置物的占有且不能恢复,留置权就消灭。
3. 留置物灭失。当留置物不存在了,留置权自然也就消灭。不过,如果留置物灭失后有保险金、赔偿金等替代物,在一定程度上可能会涉及到与留置权相关的权益分配等特殊情况。
4. 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并被债权人接受。此时,留置权的担保功能被新的担保所替代,留置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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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头条-怎么消灭留置权,留置权的消极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