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提供答案罪判决书,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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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提供答案罪立案标准
转自:公安部网安局
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
栏目简介
网络安全的重要性在当今数字化时代愈发凸显,一些不法分子通过制作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严重危害网络安全。
本期“网警说·普法”,小编带你了解《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三款【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
典型案例
法条依据
《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三款
【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
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相关司法解释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程序、工具,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
(一)具有避开或者突破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措施,未经授权或者超越授权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的功能的;
(二)具有避开或者突破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措施,未经授权或者超越授权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控制的功能的;
(三)其他专门设计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的程序、工具。
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提供能够用于非法获取支付结算、证券交易、期货交易等网络金融服务身份认证信息的专门性程序、工具五人次以上的;
(二)提供第(一)项以外的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二十人次以上的;
(三)明知他人实施非法获取支付结算、证券交易、期货交易等网络金融服务身份认证信息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五人次以上的;
(四)明知他人实施第(三)项以外的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二十人次以上的;
(五)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或者造成经济损失一万元以上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情节特别严重”:
(一)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
(二)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责任编辑:清风
【2025-04-027期】
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情节特别严重的
栏目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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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安全的重要性在当今数字化时代愈发凸显,一些不法分子通过制作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严重危害网络安全。
本期“网警说·普法”,小编带你了解《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三款【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
典型案例
法条依据
《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三款
【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
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相关司法解释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程序、工具,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
(一)具有避开或者突破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措施,未经授权或者超越授权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的功能的;
(二)具有避开或者突破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措施,未经授权或者超越授权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控制的功能的;
(三)其他专门设计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的程序、工具。
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提供能够用于非法获取支付结算、证券交易、期货交易等网络金融服务身份认证信息的专门性程序、工具五人次以上的;
(二)提供第(一)项以外的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二十人次以上的;
(三)明知他人实施非法获取支付结算、证券交易、期货交易等网络金融服务身份认证信息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五人次以上的;
(四)明知他人实施第(三)项以外的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二十人次以上的;
(五)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或者造成经济损失一万元以上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情节特别严重”:
(一)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
(二)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广大网民要合理使用网络资源,不点击、下载来路不明的链接和软件,增强防范意识。让我们共同行动起来,加强网络安全防护,构建一个安全、可信赖的网络环境。
责任编辑:清风
非法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
澎湃新闻记者 李晶昀 AI创意
“凿井者,起于三寸之坎,以就万仞之深。”每个人追逐梦想都要在不弃微末、不舍寸功中开花结果,而任何在贪婪的诱惑下,妄图“剑走偏锋、一步天堂”的亡命之徒,都将自食恶果。近期,国家安全机关破获一起我某科研单位工作人员私自拷贝、复制、并向境外间谍情报机关出卖大量国家秘密的间谍案件。
怨天尤人 误入歧途
刘某,原系我某科研院所助理工程师,自认为遭受不公平待遇没有得到重用和提拔,对单位怀恨在心,选择离职。离职前,他私自拷贝、留存了经手的大量涉密资料,准备伺机报复、要挟领导,这也成为其迈向犯罪深渊的第一步。
离职后,刘某进入某投资机构工作。为了满足贪欲,他不惜严重违反从业准则,借用父母、亲友名义设立多个账户疯狂炒股,甚至为了追求高收益率,多次向亲友借钱甚至利用信用卡非法套现等方式投资高风险金融产品。赌徒心理终至投资失败、债台高筑,巨大的经济压力下他不仅没有迷途知返,反倒打起了手中涉密资料的主意,萌生了投敌叛国、倒卖情报的邪念。
急功近利 铤而走险
刘某自恃有涉密单位工作经历,“精心”设计了一整套兜售情报、逃避侦查的流程。他将交易目标锁定为某境外间谍情报机关并主动投靠,与其达成初步意向后,便开始执行出境兜售计划。为了尽快赚上第一桶金,他将涉密电子资料拆分打包、建立资料目录,同时开通多个平台账户以便收取赃款;此后,他购买非实名IC卡和数张SIM卡,不断变换通联渠道,甚至使用多个化名掩盖身份,利用提前商定的暗号暗语接头,彻底走上了罪恶的不归路。
让刘某没想到的是,自以为步步为营的他已经陷入了境外间谍情报机关的圈套,对方以极低的费用骗取了其手中的涉密资料后,就中断了联系。然而无可救药的刘某并未对自己的行为有所警醒,赌徒心理继续作祟,企图“推演完善”自己作案手法的漏洞,不久又再度携带涉密资料出境兜售。半年时间里,他秘密辗转多个国家,严重泄露了我国家秘密。
证据确凿 插翅难逃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刘某与境外间谍情报机关的联络情况被国家安全机关侦查发现并详细掌握,国家安全机关依法对刘某实施抓捕。通过对刘某审查,其对自己所犯罪行供认不讳。
最终,刘某因犯间谍罪、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被依法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原标题《“高智”间谍?死刑!》)
来源:“国家安全部”微信公众号
(本文来自澎湃新闻,更多原创资讯请下载“澎湃新闻”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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