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在婚姻期间,宏某以做水产生意资金紧张为由向李某分别借款2万元及6万元,并出具两张借条,“今借到李某人民币现金贰万元整,借款人宏某,“今借到李某人民币现金陆万元整,借款人宏某。此后,因宏某迟迟未向李某还款,经多次讨要无果,李某遂诉至法院,请求宏某与其丈夫顾某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审理中,宏某对借款的真实性均无异议,但辩称借款本金只有2万元,另外6万元是利息钱。顾某则辩称,本案所涉借款系宏某向李某借款用于赌博,根本不是用于做水产生意,顾某对借款一事不知情也不认可,故本案中的借款应系个人债务,应由宏某个人负责偿还。
【律师观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的规定,本案中,该借款虽发生在宏某与顾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顾某对借款毫不知情,借条上仅为宏某一人签字,同时借款并未用于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家庭共同经营和生活开支,且原告李某并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顾某对该债务知情且认可,因此本案借款可认定为并未用于宏某与顾某的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经营,或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故本案借款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原告李某要求被告顾某与宏某共同偿还借款8万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日常生活中,对于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若以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需要债权人负担举证责任。因此,在该情形下,债权人如要求夫妻双方连带偿还债务,需由其提供证据证明夫妻一方所负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而产生,才可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否则其主张不能得到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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