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柳某职务侵占案成功缓刑,职务侵占罪案例判决书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汪亮皓

  张涛律师代理柳某职务侵占案成功缓刑

  杭州刑事律师张涛成功案例

  【案情简介】

  被告人柳某、吴某经事先预谋,在分别担任杭州某有限公司采购员、采购主管期间,利用负责公司采购操作、审批工作的职务便利,在履行本公司采购手机耳机、贴膜的业务过程中,故意向公司虚报抬高的采购价格,将相应货款汇入案外人郑某的个人银行账户内,再通过银行转账等方法套现后将部分钱款用于实际进货,差价部分被二名被告人占为己有。案发后,经鉴定被告人柳某、吴某通过提高采购进货报价的方式,截留杭州某有限公司资金人民币240400元,其中,柳某获取人民币180000元、被告人柳某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柳某已向上杭州某有限公司退还全部赃款。

  【办案经过】

  在本案中,柳某和吴某正因为担任执行和审批的直接对接人,在对外采购和对内申报上借助其职务便利,占有了公司财物数额共计24万元之多;在张涛律师介入后,我们渗透到案件各方面细节,了解到柳某作为公司一线员工,日常工作勤勉尽责,由于个人及家庭变故的原因,以及自身法律意识淡薄,更在领导的怂恿下才一步步犯下不可弥补的错误,案发后,经过律师及时疏导和整理案情,其本人能清醒认识到,在职务侵占案件中主动退赔损失和全程认罪悔罪的态度,对减刑能起到非常大的作用,最终在被告—律师—法官的三方努力下,获得了与其行为相当的缓刑处罚。被告人及其家属均表示满意和感谢

  【相关法律规定】

  第二百七十一条 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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