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身寿险的优点与缺点,终身寿险和增额终身寿险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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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身寿险能拿回本金吗
投保了“万能型”终身寿险
却无声无息地失效了?
理赔时才得知“未缴保费”
到底是谁的错?
案情简介
2009年1月,小姚在某保险公司为父亲投保了一份至尊双利终身寿险(万能型),基本保险金额为12万元,保险期间自2009年1月24日起至终身,年缴保费6000元,约定缴费期间为2009年1月24日至2014年1月23日。
同时保险条款约定,对于第6个保单年度及以后的期缴保险费,若保单账户价值足以支付管理费用和风险保费,投保者可暂缓缴纳当期期缴保险费,合同继续有效,当账户价值不足时,保险公司将通知投保人。小姚按期足额缴纳5年的保费后,保险公司未再与小姚联系,小姚也未再缴费。
2022年12月,小姚父亲因疾病去世,小姚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却被告知保单已失效,保险公司拒绝赔付。小姚认为,保险公司未尽到催告义务,导致他未能及时续缴保费,保单效力中止非其过错。无奈之下,小姚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16.68万元。
保险公司则认为,虽然小姚缴纳了5个保险年度的保费,但其自第6个保单年度起未再缴费,保单内账户价值已于2021年4月30日扣完,同年6月30日保单失效,因此公司无需承担理赔责任。
案件审理
根据保险法规定,保险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的,保险公司负有相应的催告义务。
案涉保险是兼具寿险保障和投资理财功能的万能险,该保险产品在为保单持有人提供死亡保障的同时,部分保费可以用于投资、积累现金价值,其保单账户价值由保费支付、投资收益和费用扣除等方面构成,计算方式一般为“账户价值=初始保费+追加保费+转入保费+结算利息+持续奖金-初始费用-风险保费-领取金额-部分领取手续费”,比较复杂,变动情况也主要由保险人掌握,作为普通民众的投保人很难及时得知保单账户价值何时不足、何时应当续交,也正因如此,案涉保险合同明确赋予账户价值不足时保险公司对投保人的通知义务。
本案中,保险公司未能履行通知义务,由此导致的不利后果,不应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承担。现被保险人身故,小姚作为受益人有权主张保险金(扣除欠缴的风险保险费和保单管理费)。法院据此判决保险公司支付原告15万8千余元,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提醒
“宜未雨而绸缪,毋临渴而掘井。”保险是现代社会不可或缺的风险管理工具,为个人和家庭提供经济保障和心理安全感,是应对和化解未来风险的重要手段,但在保险合同履行的实践中仍然存在信息不对称、条款复杂等问题。在此提醒保险业从业者和广大投保人:
保险公司承担着社会风险保障功能,不应仅保障其自身的盈利,应当加强内部管理,规范销售和服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在销售保险产品时,应充分履行告知义务,特别是对于保单账户价值、缴费期限、宽限期等关键信息,要确保投保人清晰了解。
投保人也应增强保险意识和法律意识,理性购买保险。在购买保险时,应仔细阅读保险条款,尤其是关于保险责任、免责条款、缴费义务等内容,必要时可向保险公司或专业人士咨询。在保险合同履行期间,投保人应关注保单状态,及时缴纳保费,避免因账户价值不足导致合同效力中止。此外,要妥善保管保险合同及相关资料,遇到问题及时与保险公司沟通协商,必要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作者:周慧文 潘 蓉(泰州海陵法院民二庭)
转自:“江苏高院”公众号
来源: 江苏高院
终身寿险是什么意思啊
投保了“万能型”终身寿险
却无声无息地失效了?
理赔时才得知“未缴保费”
到底是谁的错?
案情简介
2009年1月,小姚在某保险公司为父亲投保了一份至尊双利终身寿险(万能型),基本保险金额为12万元,保险期间自2009年1月24日起至终身,年缴保费6000元,约定缴费期间为2009年1月24日至2014年1月23日。
同时保险条款约定,对于第6个保单年度及以后的期缴保险费,若保单账户价值足以支付管理费用和风险保费,投保者可暂缓缴纳当期期缴保险费,合同继续有效,当账户价值不足时,保险公司将通知投保人。小姚按期足额缴纳5年的保费后,保险公司未再与小姚联系,小姚也未再缴费。
2022年12月,小姚父亲因疾病去世,小姚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却被告知保单已失效,保险公司拒绝赔付。小姚认为,保险公司未尽到催告义务,导致他未能及时续缴保费,保单效力中止非其过错。无奈之下,小姚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16.68万元。
保险公司则认为,虽然小姚缴纳了5个保险年度的保费,但其自第6个保单年度起未再缴费,保单内账户价值已于2021年4月30日扣完,同年6月30日保单失效,因此公司无需承担理赔责任。
案件审理
根据保险法规定,保险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的,保险公司负有相应的催告义务。
案涉保险是兼具寿险保障和投资理财功能的万能险,该保险产品在为保单持有人提供死亡保障的同时,部分保费可以用于投资、积累现金价值,其保单账户价值由保费支付、投资收益和费用扣除等方面构成,计算方式一般为“账户价值=初始保费+追加保费+转入保费+结算利息+持续奖金-初始费用-风险保费-领取金额-部分领取手续费”,比较复杂,变动情况也主要由保险人掌握,作为普通民众的投保人很难及时得知保单账户价值何时不足、何时应当续交,也正因如此,案涉保险合同明确赋予账户价值不足时保险公司对投保人的通知义务。
本案中,保险公司未能履行通知义务,由此导致的不利后果,不应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承担。现被保险人身故,小姚作为受益人有权主张保险金(扣除欠缴的风险保险费和保单管理费)。法院据此判决保险公司支付原告15万8千余元,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提醒
“宜未雨而绸缪,毋临渴而掘井。”保险是现代社会不可或缺的风险管理工具,为个人和家庭提供经济保障和心理安全感,是应对和化解未来风险的重要手段,但在保险合同履行的实践中仍然存在信息不对称、条款复杂等问题。在此提醒保险业从业者和广大投保人:
保险公司承担着社会风险保障功能,不应仅保障其自身的盈利,应当加强内部管理,规范销售和服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在销售保险产品时,应充分履行告知义务,特别是对于保单账户价值、缴费期限、宽限期等关键信息,要确保投保人清晰了解。
投保人也应增强保险意识和法律意识,理性购买保险。在购买保险时,应仔细阅读保险条款,尤其是关于保险责任、免责条款、缴费义务等内容,必要时可向保险公司或专业人士咨询。在保险合同履行期间,投保人应关注保单状态,及时缴纳保费,避免因账户价值不足导致合同效力中止。此外,要妥善保管保险合同及相关资料,遇到问题及时与保险公司沟通协商,必要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作者:周慧文 潘 蓉(泰州海陵法院民二庭)
编辑:赵 璠 夏思纯
声明 | 转载请注明来自“江苏高院”公众号
终身寿险5年到期可以取出来吗
案情简介
案件审理
法官提醒
保险公司承担着社会风险保障功能,不应仅保障其自身的盈利,应当加强内部管理,规范销售和服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在销售保险产品时,应充分履行告知义务,特别是对于保单账户价值、缴费期限、宽限期等关键信息,要确保投保人清晰了解。
投保人也应增强保险意识和法律意识,理性购买保险。在购买保险时,应仔细阅读保险条款,尤其是关于保险责任、免责条款、缴费义务等内容,必要时可向保险公司或专业人士咨询。在保险合同履行期间,投保人应关注保单状态,及时缴纳保费,避免因账户价值不足导致合同效力中止。此外,要妥善保管保险合同及相关资料,遇到问题及时与保险公司沟通协商,必要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作者:周慧文 潘 蓉(泰州海陵法院民二庭)
编辑:赵 璠 夏思纯
声明 | 转载请注明来自“江苏高院”公众号
并标注作者信息
终身寿险能够为被保险人提供终身的保险保障吗
投保了“万能型”终身寿险
却无声无息地失效了?
理赔时才得知“未缴保费”
到底是谁的错?
案情简介
2009年1月,小姚在某保险公司为父亲投保了一份至尊双利终身寿险(万能型),基本保险金额为12万元,保险期间自2009年1月24日起至终身,年缴保费6000元,约定缴费期间为2009年1月24日至2014年1月23日。
同时保险条款约定,对于第6个保单年度及以后的期缴保险费,若保单账户价值足以支付管理费用和风险保费,投保者可暂缓缴纳当期期缴保险费,合同继续有效,当账户价值不足时,保险公司将通知投保人。小姚按期足额缴纳5年的保费后,保险公司未再与小姚联系,小姚也未再缴费。
2022年12月,小姚父亲因疾病去世,小姚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却被告知保单已失效,保险公司拒绝赔付。小姚认为,保险公司未尽到催告义务,导致他未能及时续缴保费,保单效力中止非其过错。无奈之下,小姚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16.68万元。
保险公司则认为,虽然小姚缴纳了5个保险年度的保费,但其自第6个保单年度起未再缴费,保单内账户价值已于2021年4月30日扣完,同年6月30日保单失效,因此公司无需承担理赔责任。
案件审理
根据保险法规定,保险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的,保险公司负有相应的催告义务。
案涉保险是兼具寿险保障和投资理财功能的万能险,该保险产品在为保单持有人提供死亡保障的同时,部分保费可以用于投资、积累现金价值,其保单账户价值由保费支付、投资收益和费用扣除等方面构成,计算方式一般为“账户价值=初始保费+追加保费+转入保费+结算利息+持续奖金-初始费用-风险保费-领取金额-部分领取手续费”,比较复杂,变动情况也主要由保险人掌握,作为普通民众的投保人很难及时得知保单账户价值何时不足、何时应当续交,也正因如此,案涉保险合同明确赋予账户价值不足时保险公司对投保人的通知义务。
本案中,保险公司未能履行通知义务,由此导致的不利后果,不应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承担。现被保险人身故,小姚作为受益人有权主张保险金(扣除欠缴的风险保险费和保单管理费)。法院据此判决保险公司支付原告15万8千余元,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提醒
“宜未雨而绸缪,毋临渴而掘井。”保险是现代社会不可或缺的风险管理工具,为个人和家庭提供经济保障和心理安全感,是应对和化解未来风险的重要手段,但在保险合同履行的实践中仍然存在信息不对称、条款复杂等问题。在此提醒保险业从业者和广大投保人:
保险公司承担着社会风险保障功能,不应仅保障其自身的盈利,应当加强内部管理,规范销售和服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在销售保险产品时,应充分履行告知义务,特别是对于保单账户价值、缴费期限、宽限期等关键信息,要确保投保人清晰了解。
投保人也应增强保险意识和法律意识,理性购买保险。在购买保险时,应仔细阅读保险条款,尤其是关于保险责任、免责条款、缴费义务等内容,必要时可向保险公司或专业人士咨询。在保险合同履行期间,投保人应关注保单状态,及时缴纳保费,避免因账户价值不足导致合同效力中止。此外,要妥善保管保险合同及相关资料,遇到问题及时与保险公司沟通协商,必要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作者:周慧文 潘 蓉(泰州海陵法院民二庭)
原标题:《明明投保了终身寿险,却被告知保单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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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江苏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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