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认定侵害著作权罪
在界定侵犯著作权的性质时,需要明确的是,侵犯著作权罪的主观要件表现为故意为之,且存在着谋求经济利益的意图。倘若行为人因疏忽大意,例如误以为他人的著作已经超过了法定保护期限因而进行复制和出版发行;又或许行为人确实蓄意为之,但是其动机并非为了获取经济利益,而是出于维护个人声誉、推动文化交流等非盈利性目的的话,那么便不符合侵犯著作权罪的构成要素。从客观上看,实施这一犯罪行为必须基于谋取经济利益的目的,无视著作权管理法规,未经著作权所有者的授权,对他人拥有的著作权予以侵犯,同时损害程度达到违法所得金额较大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
二、侵犯著作权属于合法行为吗
侵犯著作人权利无疑是违法之举,依据严谨的法律条文,凡是未经著作人授权而擅自实施以下行为,包括复制、发行、展示、表演、放映、广播、汇编、翻译或通过现代信息技术进行传播等,皆被视为对著作权的侵害。此种行径违背了著作权保护法规,损害了著作权人应有的正当权益,可能招致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乃至刑事指控与定罪。
三、侵犯著作权罪判刑几年
对于侵犯著作权行为的定罪与量刑,我国法律予以明确规定如下:若涉案情节相对轻微,则将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进行处罚,并且同时追缴或者单处分金;但如涉嫌犯罪所得金额巨大或者存在其他极其恶劣的情节,那么将面临最高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及罚金的严厉制裁。其中,情节特别严重意味着违法所得金额庞大且存在其他特殊严重情况,即违法所得规模达到个人十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单位五十万元人民币以上。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详细解读,这里所称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因侵犯著作权而受到刑事追究后,再次触犯侵犯著作权罪的;个人非法经营额高达一百万元人民币以上,单位非法经营额超过五百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以及造成了其他特别严重的后果或者存在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对于单位实施该类犯罪行为的,将对单位处以罚金的惩罚,同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按照本条款的规定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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