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痕迹鉴定需要多久2025,交通事故痕迹鉴定需要多久
法律分析:根据司法部《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司法鉴定委托书生效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或者鉴定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完成鉴定的时限可以延长,延长时限一般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鉴定时限延长的,应当及时告知委托人。不过一般来说,痕迹鉴定,车速测定,刹车系统鉴定,这些应该在一周内完成。10日内下达事故责任认定书,但情况复杂的,事故严重的,要延长10天左右。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先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并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对当事人的生理、精神状况等专业性较强的检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委托专门机构进行鉴定。鉴定结论应当由鉴定人签名。
第七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二、交通事故痕迹鉴定多久出结果
法律分析:交通事故伤残鉴定一般需要三十个工作日。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或者鉴定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完成鉴定的时限可以延长,延长时限一般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
法律依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八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司法鉴定委托书生效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或者鉴定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完成鉴定的时限可以延长,延长时限一般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鉴定时限延长的,应当及时告知委托人。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对鉴定时限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在鉴定过程中补充或者重新提取鉴定材料所需的时间,不计入鉴定时限。
三、交通事故车辆痕迹鉴定需要多长时间
根据司法部《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司法鉴定委托书生效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或者鉴定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完成鉴定的时限可以延长,延长时限一般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鉴定时限延长的,应当及时告知委托人。
不过一般来说,痕迹鉴定,车速测定,刹车系统鉴定,这些应该在一周内完成。10日内下达事故责任认定书,但情况复杂的,事故严重的,要延长10天左右。
一、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程序:
1、伤残鉴定分两种:精神鉴定、肢体鉴定。另外还有一个三期鉴定,即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的鉴定。上海精神鉴定费用一般是2400元,肢体鉴定一般是1800,三期鉴定一般是800元。
2、交通事故发生后,伤残鉴定之前需要去处理交通事故的交警队拿一个交通事故伤残鉴定委托书,又叫推介书,2012年上海交通事故伤残鉴定跟2011年上海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比较有所变化。
3、如果不愿意采用以上方式,还可以先就交通事故案件起诉立案,不计算具体赔偿数额,然后请求法院出具交通事故伤残鉴定委托书,也可以去做伤残鉴定。
4、肢体鉴定时间一般是受伤3个月后去做,精神鉴定一般是受伤6个月后去做,具体根据受伤者恢复情况。
5、经过法院委托的鉴定一般不会被推翻,如果是受害方自己委托去做的鉴定,肇事方或者保险公司有可能不认可,有权申请重新鉴定,法院方面是否准许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如果自己委托所作的伤残鉴定被推翻,则之前的鉴定费对方不承担,要受害方本人承担该交通事故第一次的无效伤残鉴定委托费用。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先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并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对当事人的生理、精神状况等专业性较强的检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委托专门机构进行鉴定。鉴定结论应当由鉴定人签名。
第七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四、交通事故鉴定时间是什么时候
交通事故鉴定时间如下:1、一般情况下,需要在事故现场调查结束后的三日内委托进行鉴定、检验;2、对尸体检验的,应当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对交通肇事逃逸车辆的检验、鉴定自查获肇事嫌疑车辆之日起三日内委托;3、对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后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交通事故伤情鉴定程序怎么走1、在发生交通事故之后,受害人或者受害人家属需要到交警那里拿交通事故伤残鉴定委托书,然后委托律师到相关的机构做鉴定。如果受害方不想采用以上方式进行伤残鉴定的,也可以到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出具伤残鉴定委托书然后 再做伤残鉴定。一般情况下,受害人的肢体鉴定时间是在受伤之后的三个月,精神鉴定则是在受伤后的六个月,具体的简鉴定时间还是要看受害人的身体恢复情况;2、鉴定机构的选择非常重要,法院委托的鉴定不容易被质疑,但如果是受害人自己做的鉴定,肇事方或者保险公司不认同的,同时也有权申请重新鉴定。如果受害人自己委托的鉴定被推翻了,在鉴定费用应当由受害人自己承担;3、鉴定的时间最好是在受害人治疗完毕的时候,如果受害人没有办法确定是否治疗完毕的,可以咨询医生,受害人的病情严重的可以推迟鉴定时间。需要注意的是受害人应当去正规的医院检查,以防后期检查出后遗症但过了鉴定时间而不被认可。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九条 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尸体检验应当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对交通肇事逃逸车辆的检验、鉴定自查获肇事嫌疑车辆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对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后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对精神疾病的鉴定,由具有精神病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
五、交通事故应当多长时间内做鉴定
交通事故做鉴定时间视以下情况而定:1、一般情况下,需要在事故现场调查结束后的三日内委托进行鉴定、检验;2、对尸体检验的,应当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内委托;3、对交通肇事逃逸车辆的检验、鉴定自查获肇事嫌疑车辆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出现交通事故怎么处理1、应及时报警;2、交通部门现场勘查;3、交通部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4、交通部门组织赔偿调解;5、调解不成的,由法院依法判决。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九条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尸体检验应当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对交通肇事逃逸车辆的检验、鉴定自查获肇事嫌疑车辆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对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后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对精神疾病的鉴定,由具有精神病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
六、交通事故车辆痕迹鉴定有效时间为多久
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47条规定解答如下:
1.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2.交通肇事逃逸的,在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车辆后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3.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一、交通事故痕迹鉴定
所谓交通事故的痕迹是指交通事故形成的一切痕迹,具体指在交通事故和逃逸案件的发生过程中,车辆与其他车辆或物体相接触和相互作用时,在彼此间的作用面上形成的形象痕迹、整体分离痕迹和表面附着痕迹。
二、交通事故鉴定程序
1、鉴定的申请和决定
在事故处理过程中,当事人和代办代理人有权向公安机关提出鉴定和重新鉴定的申请。但条件前提一是鉴定申请的理由要公道;二是鉴定项目有助于弄清事实的真相;三是鉴定项目切实可行,能够实现。
事故调查所需的鉴定由公安机关决定;事故调解所需的鉴定,当事人可以自行选择已在省级公安机关存案的鉴定部分鉴定。
2、委托鉴定
委托鉴定,应根据被鉴定题目的性质和难度,选择相应的鉴定机构;事故调查所需的鉴定,一般指派或委托公安机关的鉴定职员、鉴定机构进行;公安机关无法完成的,也可委托公安机关制定的社会有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此类鉴定不能由当事人自行选择。对当事人的精神病医学鉴定、对当事人的伤残评定、对有争议的财产损失评估,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检修、鉴定、评估机构进行,该机构可以是公安机关的鉴定机构,也可以是社会的鉴定机构,但均必需具备资格。
3、鉴定时限
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划定》第39条划定,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检修、鉴定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5日内指派或委托技术鉴定机构进行检修、鉴定。鉴定机构应当在20日内完成鉴定,对于因技术原因无法在20日内完成的,经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10日。遇特殊情况仍不能完成的,须报请省级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批准。
4、重新检修、鉴定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划定》第44条划定,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应当在接到检修、鉴定结果后二日内将检修、鉴定结论复印件交当事人。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的检修、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修、鉴定结论复印件后三日内提出重新检修、鉴定的申请。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应当另行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职员、有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重新检修、鉴定。重新检修、鉴定可以由原鉴定机构进行,但应另行选择与原鉴定人平等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鉴定人进行鉴定。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划定》第75条的划定,重新鉴定,假如鉴定结论有改变的,鉴定用度由公安机关承担;假如鉴定结论没有改变,鉴定用度由重新鉴定申请人承担。
当事人对自行委托的检修、鉴定、评估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修、鉴定、评估结论后三日内另行委托检修、鉴定、评估,并告知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予以存案。
文章来源参考:【头条】2025,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欢迎我们的本网站以便快速找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