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公积金死亡继承办理需要多少钱2025,继承人死亡如何领取公积金?

结婚家庭 编辑:朱艺

一、湘潭公积金死亡继承办理需要多少钱2025,湘潭公积金死亡继承办理需要多少钱

一、湘潭公积金死亡继承办理需要多少钱

办理费用:免费

二、湘潭公积金死亡继承办理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9〕710号)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及各市州管理中心提取管理办法。

二、继承人死亡如何领取公积金?

被继承人死后继承人领取其住房公积金需提供公证机关出具的继承公证书或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书至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销户,审核通过到受托银行全额提取公积金。【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三、死亡公积金继承需要什么材料

死亡公积金继承需要的材料如下:

1、死亡证明或户籍注销证明或被宣告死亡证明;

2、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身份证;

3、继承人与死者合法亲属关系证明;

4、经公证部门公证的遗嘱或公证部门出具的遗产分配证明文件或判决书;

5、继承权人或受遗赠权人银行活期储蓄存折或卡。

一、公积金死亡继承办理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二、死亡公积金继承顺序是怎样的?

1、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死亡公积金的份额一般应均等。这是法定继承中遗产分配的一般原则,即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应该平均分配遗产。这里的“一般”是指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

2、特殊情况下法定继承人的继承份额可以不均等。根据《民法典》(2021.01.01生效)的有关规定,“特殊情况”主要是指:

(1)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给予照顾。继承人只有同时具备生活有特殊困难和缺乏劳动能力的情形时,才能在遗产分配时中给予照顾,而且一旦具备了这两个条件就应当给予照顾。

(2)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不是应该多分,不具有强制性。

(3)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该不分或少分,这是《民法典》中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的重要体现。

四、湘潭公积金死亡继承办理需要哪些费用

湘潭公积金死亡继承办理不收取任何费用,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时,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法律分析

一、湘潭公积金死亡继承办理不收取任何费用。

二、湘潭公积金死亡继承办理的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结语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时,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办理死亡继承时,不收取任何费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五、湘潭公积金死亡继承办理时间需要多久

一、湘潭公积金死亡继承办理时间需要多久

承诺办结时限:2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3个工作日

二、湘潭公积金死亡继承办理条件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9〕710号)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及各市州管理中心提取管理办法。

六、死亡公积金继承需要什么材料?

本文介绍了死亡公积金继承所需的材料以及依据和顺序。死亡公积金继承需要提供死亡证明、继承人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公证部门公证的遗嘱或判决书以及继承人银行活期储蓄存折或卡。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死亡公积金可以被继承,同一顺序继承人应均等分配遗产,特殊情况下可以不均等。

法律分析

死亡公积金继承所需的材料包括:

1. 死亡证明或户籍注销证明或被宣告死亡证明;

2. 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身份证;

3. 继承人与死者合法亲属关系证明;

4. 由公证部门公证的遗嘱或公证部门出具的遗产分配证明文件或判决书;

5. 继承权人或受遗赠权人银行活期储蓄存折或卡。

二、公积金死亡继承办理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三、死亡公积金继承顺序是怎样的?

1、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死亡公积金的份额一般应均等。这是法定继承中遗产分配的一般原则,即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应该平均分配遗产。这里的“一般”是指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

2、特殊情况下法定继承人的继承份额可以不均等。根据《民法典》(2021.01.01生效)的有关规定,“特殊情况”主要是指:

(1)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给予照顾。继承人只有同时具备生活有特殊困难和缺乏劳动能力的情形时,才能在遗产分配时中给予照顾,而且一旦具备了这两个条件就应当给予照顾。

(2)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不是应该多分,不具有强制性。

(3)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该不分或少分,这是《民法典》中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的重要体现。

根据相关规定,住房公积金是可以被继承的,对于任何的民事主体而言,在职期间一般都会缴纳住房公积金,若是在职员死亡前并没有提取出来,那么可以由其法定继承人来协商确定继承人,由于住房公积金是可以分割的,此时继承人可以是多个。

结语

死亡公积金继承所需的材料包括:死亡证明或户籍注销证明或被宣告死亡证明;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身份证;继承人与死者合法亲属关系证明;由公证部门公证的遗嘱或公证部门出具的遗产分配证明文件或判决书;继承权人或受遗赠权人银行活期储蓄存折或卡。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死亡公积金继承顺序是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死亡公积金的份额一般应均等,特殊情况下法定继承人的继承份额可以不均等。同时,住房公积金是可以被继承的,对于任何的民事主体而言,在职期间一般都会缴纳住房公积金,若是在职员死亡前并没有提取出来,那么可以由其法定继承人来协商确定继承人,由于住房公积金是可以分割的,此时继承人可以是多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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