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纠纷找哪个部门来解决,婚姻纠纷案件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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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新婚姻观曝光《妈,我决定不结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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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这篇文章风靡了微信朋友圈,为此,作为初入法院的小编,在接触了2015-2017年三年的离婚纠纷案件后,也是颇有感触。今天,我们将与大家一起分享一些你所接触不到的小数据。
大数据显示,全市法院近三年共审结离婚纠纷3719件,2015至2017年分别是1238件、1316件、1165件。其中,解除婚姻关系数量是494件、586件、529件,与全国离婚率走势一致,呈现出持续攀升的特点。
PS.看到这你可能觉得这个数据并不可怕,但我还要告诉你,莱芜市民政局2015-2017年登记结婚数分别为7011件、6062件、5714件,呈下降态势;登记离婚数分别是1659件、1706件、1728件,呈上升态势。
曾经沧海难为水,除却巫山不是云!
在这些离婚纠纷案件中
有哪些特点值得我们关注呢?
1、离婚原因多样化。起诉离婚案件中,因存在家庭暴力578件、因分居或下落不明359件、因一方存在婚外情或者婚外同居197件、因患疾病或者身体残疾99件、因赌博或者借高利贷的经济原因94件,其他则涉及到一方犯罪、酗酒、洁癖、家庭琐事等。
2、起诉离婚中“80后”占比较大,占比44.96%,成为诉讼离婚的主要群体。
3、女性起诉离婚人数增多。在莱芜全市法院离婚纠纷案件中,女方提起离婚的数量呈逐年递增趋势,近三年女方起诉占比分别为66.51%、68%、71.95%。
随着女性社会经济地位的逐渐提高,女性都走入职场,对男性的依附性尤其是经济上的依附性降低,越来越多的女性敢于向婚姻说“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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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审理时间长。近三年,莱芜全市一审民事案件简易程序实际平均审理天数为46天,而离婚案件简易程序实际平均审理天数为68天,除了法官调解、法院取证、分割财产等原因,在离婚纠纷审理中一般给予双方当事人“冷静期”,导致离婚纠纷案件审理天数比较长。
5、离婚纠纷调撤率逐年上升。莱芜市法院强调调解意识,用司法手段维护婚姻家庭和谐。离婚纠纷调撤率逐年提高。
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组成单位,家庭幸福、婚姻美满,是每个人的美好目标。今日为大家奉上离婚纠纷司法数据的目的不是为了告诉大家婚姻有多么容易破裂,而是想告诉大家:恋爱虽易,婚姻不易,且行且珍惜。
案例一
提起离婚诉讼前后,不正当处分共同财产的行为,应视为转移财产
案情:张某诉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双方曾书面约定,由双方共同经营的某广告经营部对外享有的债权100余万元归张某所有。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政府财政部门国库集中收付中心于2017年1月23日将上述款项支付给广告经营部,同日,李某将该100余万全部存入其个人账户。张某于2017年1月25日提起诉讼。
审判:法院认为,在双方解除婚姻关系前,该债权已经收回并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广告经营部收到该100余万元款项时,距张某的起诉时间仅仅相差2天,李某在收款当天通过网银转账的方式分17次转入其本人名下的账户内,对于该笔款项的去向,李某负有举证义务。虽然李某陈述对于转账事宜张某知情、并已用于还账、日常开支等,但未提供证据证实,且张某不认可,该款项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李某在张某起诉前2天转移夫妻共同财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少分,综合双方当事人经济现状、抚养子女等情况,酌定李某分得40余万、张某分得60余万为宜。
评析:当夫妻之间发生纠纷难以调和时,为了减少自身的经济损失,往往会出现一方将财产转移、隐匿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案例二
抚养子女是夫妻双方的法定义务,该义务是无条件的、强制性的,一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免除其应承担的义务
案情:王某诉孙某离婚纠纷一案,双方均系再婚,婚后常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王某起诉离婚,要求婚生女由其抚养,孙某支付抚养费。起诉时婚生女已满十周岁。孙某同意离婚,但因其与他人存在经济纠纷,孙某工资账户已被法院依法冻结,孙某以该工资收入是其主要生活来源为由抗辩应暂不支付抚养费,待解封后一并支付。
审判:法院认为,关于子女抚养问题,婚生女已年满十周岁,经征询本人意见愿跟随王某生活,故应由王某直接抚养。关于抚养费问题,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负有给付抚养费的义务,这是法定职责和义务。虽然孙某的工资已被法院查封、冻结,但根据法律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因此,该部分抚养费用法院应当予以保留,孙某可向查封、冻结其工资的法院申请予以保留。故判令孙某按其月工资收入的25%支付抚养费。
评析:离婚后,一方抚养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或教育费的部分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法院根据双方的经济收入情况、本地生活水平、子女的实际需要等情况酌情予以确定。法院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不是不支付抚养费的理由。
案例三
夫妻共同债务的分割不以该债务的用途为条件
案情:赵某诉葛某离婚纠纷一案,双方均认可向案外人王某借款80万元,借据中有赵某、葛某的共同签字,并认可该笔债务用于某工贸公司经营期间的资金周转,该公司现已停止经营但未清算。葛某在公司占68%的股份,赵某认为该笔债务属于公司债务,不是夫妻共同债务,葛某则主张是夫妻共同债务应予以分割。
审判:法院认为,借款时赵某、葛某均在欠条上签字,应当认定双方当事人形成向王某借款的合意,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该80万元债务系赵某与葛某的夫妻共同借款。至于该款项双方作何用途不是分割夫妻共同债务的必要条件,公司是否进行清算也不应影响双方夫妻财产的分割,故对该笔80万元的债务,法院判令由赵某与葛某分别承担40万元。
评析: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不仅与夫妻双方的财产权息息相关,也影响债权人利益和交易安全,在这个问题上,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1月18日出台的司法解释做出了重大修改,重点考虑夫妻共同意思表示、是否用于家庭日常生活等因素,避免因配偶一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大额举债,“被负债一方”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背上沉重债务的问题。实践中需要准确区分不同法律关系,避免对法律条文理解的误差,合理分配举证责任,以期达到兼顾维护交易安全与保护未举债配偶一方合法权益和维护婚姻家庭稳定的双重目的。
案例四
婚后父母部分出资为子女购买的房产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案情:苏某诉李某离婚纠纷一案,婚后两人购买房产一处,并办理了房产证、土地证等权属证书。苏某认为该房产系顶名购买,实际所有人为苏某父母,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李某认为该房产系婚后共同购买,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审判:法院认为,根据婚姻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婚后双方父母出资,房产登记在双方名下,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所购房产应认定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根据双方的举证及审理查明的房款支付情况,涉案房产总价款为130万元,首付款55万元中双方父母均有出资,剩余75万元以苏某、李某两人的名义贷款,房产登记在两人名下,故该房产应认定为苏某、李某的共同财产并予以分割。
评析:房产作为夫妻财产最基本、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其产权归属往往是离婚财产分割时双方争议最大的焦点所在。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即当事人结婚后,“以对当事人双方赠与为原则,对一方赠与为例外。”首先,要适用法定的夫妻婚后所得共同制原则,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或妻一方或双方所得财产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次,再依照除外情形来认定是否为夫或妻一方所有。
案例五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
案情:黄某诉武某离婚纠纷一案,黄某为某煤矿正式职工,尚未退休,月收入接近4000元,武某长期在家务农,并患有乳腺癌。
审判:法院认为,武某长期在家务农,无固定经济来源,且患有乳腺癌需要长期治疗,本着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原则,结合双方的经济状况等具体情况,判令黄某一次性支付武某经济帮助金50000元。
评析:离婚案件的审理中要注意最大限度的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在评判一方是否生活困难时,要综合考虑其身体状况、收入来源、有无住所等情况予以认定,同时结合对方的经济状况酌情确定经济帮助金的具体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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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妇女报
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司法解释(二)共23条,坚持问题导向,重点解决夫妻间给予房产、父母为子女婚后购房出资、违反夫妻忠实义务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以及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问题。以下是司法解释(二)的相关要点:
要点一:重婚无效。
要点二:当事人主张“假离婚”请求确认离婚无效,法院不予支持。
要点三:如果债务人通过离婚恶意逃债,债权人可以参照适用民法典第538条或者第539条,请求撤销离婚协议中的相关财产分割条款,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夫妻共同财产整体分割及履行情况、子女抚养费负担、离婚过错等因素,依法予以支持。
要点四:双方均无配偶的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案件中,对共同出资购置的财产等,人民法院以各自出资比例为基础,综合考虑共同生活情况、有无共同子女、对财产的贡献大小等因素进行分割。
要点五:夫妻间给予房产,离婚诉讼时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登记,人民法院可结合给予目的,综合考虑婚姻关系存续时间、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判决房屋归一方所有,并确定是否补偿及补偿数额;如果房屋已经转移登记至另一方或者双方名下,如果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且给予方无重大过错,人民法院可判决该房屋归给予方所有,综合考虑确定是否补偿及具体数额。
要点六: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在网络直播平台用夫妻共同财产打赏,明显超出其家庭一般消费水平,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可认定为“挥霍”,另一方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请求对打赏一方少分或者不分,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要点七:夫妻一方为重婚、与他人同居等违反夫妻忠诚义务等目的,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或以明显不合理价格处分,另一方主张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并依照民法典第157条规定处理。
要点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法院可判决该房屋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并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具体数额;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部分出资或者双方父母出资,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以出资来源及比例为基础,综合考虑判决房屋归其中一方所有,并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合理补偿。
要点九:夫妻一方转让自己名下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另一方以未经其同意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法院不予支持,有证据证明转让人与受让人恶意串通的除外。
要点十:夫妻一方放弃继承,另一方主张对方放弃继承无效,法院不予支持,但有证据证明放弃继承导致放弃一方不能履行法定扶养义务的除外。
要点十一:父母一方或其近亲属等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另一方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或人格权行为禁令,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要点十二:离婚诉讼中,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已满两周岁未成年子女,明确了一方具有以下五种情形,人民法院优先考虑由另一方直接抚养,包括(一)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二)有赌博、吸毒等恶习;(三)重婚、与他人同居或其他严重违反夫妻忠实义务情形;(四)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且另一方不存在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等严重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情形;(五)其他不利于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要点十三:父母处分未成年子女名下房产后,又主张无效,法院不予支持。
要点十四:离婚协议中约定另一方不负担抚养费,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离婚后,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原生活水平显著降低或者子女生活等必要合理费用确有显著增加,未成年子女或不能独立生活成年子女请求另一方支付抚养费,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要点十五:子女成年并能独立生活,直接抚养子女一方请求对方支付欠付的抚养费,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要点十六:明确“受其抚养教育”的认定,人民法院应当以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女共同生活时间长短为基础,综合考虑共同生活期间继父母是否实际进行生活照料、是否履行家庭教育职责、是否承担抚养费等因素予以认定。
要点十七:离婚协议约定共同财产给予子女后,一方在财产权利转移之前反悔的,反悔方不享有任意撤销权,另一方可以请求其继续履行或赔偿损失。
要点十八:明确离婚经济补偿的认定和处理。人民法院可以综合考虑负担相应义务投入的时间、精力和对双方的影响以及给付方负担能力、当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等因素,确定补偿数额。
要点十九:明确离婚经济帮助的处置。离婚诉讼中,一方存在年老、残疾、重病等生活困难情形,依据民法典第1090条规定请求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给予适当帮助的,人民法院可根据当事人请求,结合另一方财产状况,依法予以支持。
作者/中国妇女报全媒体记者 王春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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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2月1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
正式施行
其中有哪些亮点内容?
《法宝在线》节目邀请嘉宾律师做客直播间
为您梳理六大亮点!
嘉宾:上海斯迈尔律师事务所 应朝阳律师(右)
上海兰盾律师事务所 陈莉律师(左)
重婚违反了我国一夫一妻的基本婚姻制度,是违法犯罪行为,法律坚决予以否定和禁止。《解释(二)》对此予以细化,明确重婚绝对无效的立场,规定即使诉讼时合法婚姻当事人已经离婚或者配偶已经死亡的,重婚的婚姻亦不能自以上情形发生时转为有效。
【法条链接】第一条:当事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请求确认重婚的婚姻无效,提起诉讼时合法婚姻当事人已经离婚或者配偶已经死亡,被告以此为由抗辩后一婚姻自以上情形发生时转为有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有些夫妻意图通过离婚将全部或者大部分夫妻共同财产转移给未负债一方,从而降低自身偿债能力逃避债务,系损害债权人利益的不诚信行为,债权人可以请求撤销离婚协议中相关财产分割条款,且法院也会综合考量子女抚养费负担等因素予以支持,通过该规定平衡保护债权人与夫妻另一方和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第三条:夫妻一方的债权人有证据证明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影响其债权实现,请求参照适用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或者第五百三十九条规定撤销相关条款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夫妻共同财产整体分割及履行情况、子女抚养费负担、离婚过错等因素,依法予以支持。
同居双方不适用法定夫妻共同财产制,一方不享有同居期间另一方所得财产。《解释(二)》规定,除有约定外,同居析产纠纷中以“各自所得归各自所有”为基本原则;财产无法清晰区分的,以各自出资比例为基础,综合考虑共同生活情况、有无共同子女、对财产的贡献大小等因素进行分割,妥善平衡双方利益。
【法条链接】第四条:双方均无配偶的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案件中,对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各自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知识产权收益,各自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以及单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等,归各自所有;
(二)共同出资购置的财产或者共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以及其他无法区分的财产,以各自出资比例为基础,综合考虑共同生活情况、有无共同子女、对财产的贡献大小等因素进行分割。
04 进一步优化“父母给子女购房出资时房产分割”规则
对于父母为子女出资购买的房产分割,此次司法解释确定了“考虑多重因素,实现权益平衡”的处理原则。在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时,若由一方父母部分出资或者双方父母出资,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以出资来源及比例为基础,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判决房屋归其中一方所有,并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合理补偿。若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房屋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并综合考虑上述因素,确定是否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对于夫妻双方在婚前或婚内,一方(承诺)将自己个人所有的房产赠予另一方,或者(承诺)在房产证上为另一方“加名”的情形,若发生纠纷,将区分“已加名”和“未加名”两种情形分别对待,对于未过户的房产,法院可判决归属并确定补偿,优先考虑婚姻贡献;对于已过户的房产,若婚姻存续时间短且无重大过错,可能判决返还并补偿。并且,还明确了特殊情况下撤销赠与的情形,这可以起到较好的保护作用。
一是明确法院支持当事人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或人格权侵害禁令的申请,及时让孩子恢复到原本的生活状态;二是在一方提起的监护权纠纷案件中,明确可以暂时确定未成年子女抚养事宜;三是在离婚诉讼中,确定未成年子女由哪一方直接抚养时,将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行为作为对实施一方的不利因素,优先考虑由另一方直接抚养。
撰稿:庆杰
编辑:黄骊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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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1月15日对外发布,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
明确重婚绝对无效的立场,明确以违背公序良俗为目的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无效,回应父母为子女婚后购房出资、夫妻间给予房产等问题……司法解释共23条,旨在维护公序良俗,平衡保护个人财产权利与婚姻家庭团体利益,护航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引导家庭成员敬老爱幼、互相帮助,推动社会公众树立正确的婚恋观。
来源: 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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